1、适当区分企业犯罪与企业负责人犯罪如前所述,由于难以区分涉企案件中单位和个人主观过错,当前实践中普遍采用对涉罪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的混同处理或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的做法。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言,企业合规不等于企业家合规。对企业犯罪和企业负责人犯罪不加区分适用,面临着不当适用企业合规刑事激励机制和不当出罪自然人的双重风险。因此,在对符合合规条件的涉罪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同时,企业的负责人员如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建议,认罪态度好、愿意积极整改的,可以作为量刑从宽的情节予以考虑。在这里,是对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做出适当分离的基础上,将企业合规作为责任人员出罪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将其纳入企业合规整改考察体系,以推动企业进行刑事合规的积极性。但将企业合规适用
合规不起诉权限制:我国的双重控制模式的完善
由于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且正在快速发展,因此,各地检察机关出台的探索方案存在诸多差异,导致对制度的实施缺乏统一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探索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主管部门,应当陆续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系统总结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对尚需明确的问题进行统一回应。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应当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形式,规范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使。 颁布有效合规的标准 有效合规的标准是指,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对涉罪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能否发挥防范、监控和应对违规行为的作用进行评估的标准。我们也可以将有效合规的标准称为评估涉罪企业是否 (恢复)健康的唯一标准。 企业若在案发前便存在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则可将员工的责任与单位的责任进行有效切割。并且,合规管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案例
对于明知的理解,一直以来都有争议。其中的明知,是实际知道,还是应该知道,又或是可能知道,还是有多重涵义,实务中的观点也莫衷一是。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规定中,也未明确明知的基本内涵。 落实到具体罪名的主观明知理解上,因为主观明知的有无,也影响着行为人犯罪故意的有无。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也应是如此。只有行为人对于自己的帮助行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在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实施帮助,方能将中立的帮助行为纳入该罪的犯罪行为来评价。所以,该罪中明知的内涵理解,也应限于行为人实际知道或应当知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
帮信罪中“明知”的认定
所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明知,是很多刑事罪名都必备的构罪要件,比如单人独立犯罪中,很多罪名要求行为人对行为对象、行为性质等存在明知,如毒品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在共同犯罪中,也需要为他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人员,主观上对他人所实施的行为系犯罪行为存在明知方能入罪。 一、案情简介 王某、赵某某、李某、潘某某、曹某、杨某、邱某、谭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立新社区金汇工业区A栋303号成立东莞问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厦门市成立鑫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海南省成立西丽网络销售有限公司,
盗窃罪不起诉案例
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规定中包括两个条件: (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
深圳推进企业合规建设的探索之实践层面
实践层面:多措并举助力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近年来,为落实党中央以及市委有关加强合规建设的重要精神,深圳市司法局在全国率先提出将深圳打造成为合规示范区的目标,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法治城市示范战略定位,持续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成立深圳市鹏城法律合规研究院、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等一批合规研究智库,搭建政府与企业合规建设交流平台;在全国率先上线民营企业法治体检自测系统,帮助民营企业评估和防范法律合规风险;组织编写《民营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读本》《中国企业出口合规指南》等系列合规指导丛书,指导企业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合规管理试点,选择前海合作区作为合规建设示范点,开展企业合规先行先试;加强合规宣传与培训,联合深圳市商
公司负责人以个人财产行贿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
一 、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单位行贿行为主要有: (1)经单位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 (2)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 (3)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行贿行为的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如果归个人所有,应以自然人的行贿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
污染环境罪辩护要点
污染环境罪辩护要点 一、污染环境罪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相关司法解释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刑事合规:以软法扩展企业合规的正向激励方式
企业合规中的软法现象早已存在,如经合组织在2010年发布的《最佳实践指南:内控、道德与合规》就引起了学者对合规软法的关注;在德国,国家如何介入合规的讨论正在展开,其中有学者认为企业合规表现为一种由企业自愿承担的软法方式。近年来,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正从对抗式诉讼迈向合作式诉讼,被告人开始向控诉方寻求有效对话、协商与合作,作为与硬法相对应的概念,软法不以强制性为特征,却能产生社会实效。将软法应用于企业合规领域,无疑为涉案企业和检察机关提供了协商的契机,有助于促成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对话,推动涉案企业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积极构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笔者认为,在我国的企业合规建设中引入软法,应考虑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其一,强调合规软法制定和实施过程的协商性。前文强调,企业合规体
诈骗案无罪案例分析(3)
虽然有夸大宣传的行为,但只要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案情简介 陈某某系长沙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经营范围是文化活动、商务活动的组织和策划。《金鹰报亲子2+1》是属于金鹰报的一个幼教类周刊,金鹰报属于金鹰报刊社的一个报刊。2009年2月,金鹰报刊社与湖南亲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由湖南亲子科技有限公司独立操办《金鹰报亲子2+1》的采编、营销、广告、印刷、发行事宜,并以《金鹰报亲子2+1》周刊名义策划相关活动的主办、发起;合作期限2009年3月至2015年3月底;湖南亲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年度支付金鹰报刊社人民币80000元,从第二年度开始,在上年度的基础上,每年递增人民币5000元。2009年3月,湖南亲子科
高空抛物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高空抛物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涉案情节一个轻一个重, 高空抛物罪,行为人并非故意投掷物品,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人主观故意投掷物品。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长岭街敏捷广场C7栋房间内与女朋友焦某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陆续将菜刀一把、白色路由器一个、黑色交换机一个、挂有小区门禁卡的房间钥匙两把等物品从8楼扔出窗外。窗户下方是小区2楼公共平台,住户可从阳台推门而出,会在平台上晾晒衣物、摆放桌椅。同日6时许,住在敏捷广场C7栋2楼的住户陈某听到巨响,发现其阳台外二楼平台上有上述物品,遂报警,民警到场后将上述物品依法扣押。经查,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依
高空抛物入刑,你对“高空抛物罪”了解多少?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伤事件频发,已经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究竟以何种刑罚处罚最为恰当也成了业内学者纷纷讨论的话题。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首日施行。江苏常州溧阳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4日, 家住三楼的徐某某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2021 年3月1日,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
企业合规知多少
近年来,无论是企业还是律师交流中都提到了一个词:企业合规,那么企业合规究竟是什么,如何理解,对我们又有什么影响? 首先逐字分析,合规一词是舶来词(英文是compliance),从字面意义上来说,就是合乎规范。从法律角度来说,就是合乎规定、遵守法律规则的意思。合规本质上是一个公司为防控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而采取的特殊手段,是一种防止风险所采取的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 从陈瑞华教授的理论中我们可以提取到三点陈教授认为企业合规应当包含的深层意思。第一点,是指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这是公司合法运营继续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第二点,则是指为了避免企业在运营阶段为利益而做出违法违规行为,预防或者减轻因违反法定程序或法律规定而承受各种损害而建立起的一种具有保障效果的公司治
传授犯罪方法罪不起诉案例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比较严重的犯罪,只要传授犯罪方法,就会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到底传授犯罪方法罪应如何辩护,是每个辩护律师都要知道了解的。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29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三人从河北省石家庄市开一辆蓝色面包车行驶至阳泉市开发区泉中北路附近停下车,后三人用改锥撬开路虎车副驾驶玻璃后,用解码器将车启动,将被害人赵某某的路虎车盗走。经查发现,盗窃路虎车所用解码器为犯罪嫌疑人范某某所有,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并且将该盗窃路虎车所用解码器的使用方法传授给刘某甲,后刘某甲等人利用解码器将路虎车盗走。 本院认为 本案在案证据显示,范某某实施了向他人出售解码器及传授使用方法的行为。但无法证明该解码器本身属于犯罪工具,
传授犯罪方法与传授技术区别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做法、经验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该罪是从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本罪中的犯罪方法,通常认为,是指犯罪的技能与经验,包括犯罪的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的方法。 如果仅是传授技术,则本案便不涉及犯罪,但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技术可能被 学生用于犯罪,则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基本案情 邓某从网上学习开锁方法,用于盗窃, 审查中,邓某交代,去年 4月,他在贵州一家网站上网时,无意中看到一个弹窗广告,内容是专业开锁钥匙。 出于好奇,邓某点击了网页,页面上出现相关开锁信息,下面还附带了一个微信号。加为好友
刑事合规程序
合规不起诉作为一种对已经构成犯罪的企业进行程序出罪的制度,以审前程序转处的方式得到对应当被起诉的犯罪企业 出罪处理的结果,的确与刑法罪刑相一致的归责原则冲突了,不过社会本位法益和刑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赋予这种矛盾以正当性。故检察机关开展合规不起诉工作就更要注重程序正义的价值。 1.启动程序。启动合规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是证据所指控的单位犯罪事实要达到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一般证明标准。启动程序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检察机关享有程序启动的主动权,一种是涉案企业向检察机关自愿提出启动程序的建议。这和情况即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掌握是否启动合规不起诉工作的主动权。侦查机关认为企业构成犯罪的,应当将立案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严格审查、认为涉案企业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可能自愿认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不起诉案例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确保粮食安全是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根本,种业安全关系粮食安全和农业持续发展。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严重危害粮食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农民消费者应注意辨别真伪,谨防购买伪劣种子。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种子的优劣,决定了一年的收成。但是在起诉过程中,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也相当重要,不能扩大打击面,误伤合法经营的商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为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以及兽药及其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和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及兽药、化肥、种子,使的生产遭受到较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之上二倍以
使用伪造的核酸检测证明可被追诉
现在疫情严重,到处都需要48小时的核酸检测,境外的食品类更是如此。但是很多企业为了方便,竟然是使用伪造的检测证明,这样的行为很容易给防疫带来巨大的隐患,严重的话还会构成刑事犯罪。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7日,济南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印发《济南市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其中规定:凡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必须于货物到济前24小时,凭海关部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货物到济后及时开展入库核酸检测,出具****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销售时,经营者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核酸检测机构开展出库核酸检测,取得****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库。 济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销售,该公司将进口的冷链食品
检察机关发布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伪劣农药 委托生产 网络销售 【基本案情】 2015年起,张某某、霍某某先后虚构青岛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青岛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向王某某提供标签、图样,委托其生产伪劣农药,并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王某某以租住的民房为加工窝点,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及相关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工人生产伪劣农药,销售给张某某、霍某某。截至2019年5月,张某某、霍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771万余元,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333万余元。经农业农村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检测,加工窝点现场查扣的成品农药均不合格 【诉讼经过】 2020年3月17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等三人
合规不起诉权限制:我国的双重控制模式的完善
由于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且正在快速发展,因此,各地检察机关出台的探索方案存在诸多差异,导致对制度的实施缺乏统一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探索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主管部门,应当陆续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系统总结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对尚需明确的问题进行统一回应。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应当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形式,规范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使。 进一步细化适用对象范围和适用条件 第一,检察机关应当明确将直接责任人排除在合规考察范围之外。 从各地的探索方案来看,与其他国家的 放过企业,严惩自然人的基本做法不同,我国检察机关将涉罪企业与直接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一并作为合规考察的对象。 比如,深圳市宝安区的试点方案就明确规定,只要直接责任人的犯罪情节轻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