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积极推进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法治化保障的同时,也对企业刑事领域风险防控提出了新要求。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中,刑事犯罪的风险是最严峻的,关乎企业生死存亡,普通的经营风险、经济风险、行政风险均不能与前者相提并论。构成刑事犯罪、承受刑事处罚对于企业来说无异干灭顶之灾,接踵而至的负面社会效应也显而易见--企业倒闭、员工失业、税收削减等等。实质上,这是一种国家、企业的双输。风险的加大客观上催生了规避风险的需求和欲望。为此企业纷纷通过寻求自我管理的方式以控制风险。近年来,源自欧美等国的企业刑事合规理念在我国得到关注与讨论。刑事合规着眼于未然之罪,通过事前的预防以达到消除企业刑事犯罪的风险,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惩戒,也并非对已然之罪处以刑罚,因而与
层层突破,终得缓刑结果——记一起非法集资案
层层突破,终得缓刑结果 记一起非法集资案件的辩护历程 去年5月,K某及其家属焦急不安地来到律所称其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阶段,很快就会起诉到法院,我只是个小职员,怎么就这么认定为主犯呢? 张楠楠律师团队在安抚了K某及其家属的情绪后,向他们详细询问并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一一解答了K某的疑问。根据K某的陈述以及目前掌握的信息,结合司法实践,给他们做了案情分析,讲述了案件大致走向,以及接下来我们可以为之全力以赴的方向。虽然心里还是不安,但是经过你们刚才的分析,我们现在不至于手忙脚乱了,案件拜托你们了。K某终于舒展了紧锁的眉间。 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梳理了案件基本情况:办案机关认定K某在该案中起重要作用,就是认定K某为 主犯 ;其次认为K某避重就轻,没有全部如实供述,也就是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要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力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XXX快递公司的员工被告人田某驰。2018年4月份和8月份,被告人田某驰利用其在XXX快递公司的工作便利私自将16866条客户信息发送给周某力。之后,周某力又通过XXX快递公司数据库的漏洞,私自下载该公司的客户信息,并将57000余条的客户个人信息卖给刘某2(另案处理),获利5000元人民币。 2018年8月24日,位于宝安区西乡街道XXX快递公司黄田中转场服务点发现有人入侵XXX快递公司系统,复制客户个人信息,遂报警。民警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发现被告人周某力使用的手机号码曾复制过客户个人信息,于是将周某力抓获。随后抓获被告人田某驰。 二、辩护要点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除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起诉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案情简介: 刘**、赵**夫妇(均已判刑)在新野县***成立新野县****专业合作社,主要经营肉牛养殖。因资金短缺,于2012年11月在新野县***成立南阳市**投资理财有限公司新野分公司,该公司以东升牧业的养牛场为依托,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对外公开吸收公众存款。2015年以来,被不起诉人归**为南阳市**投资理财公司新野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先后积极介绍王**等人往该公司存款共计29万元(其中王**6万元、樊**3万元、高**2万元、高**5万元、韩**13万元),从中收取提成。案发前,归**代为归还高**2万元、高**5万元、韩**13万
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应对:合规对我国刑事程序
刑事合规全球化的趋势给我国的刑事程序带来不小的冲击,并对我国刑事程序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我国的合规主要停留在企业治理层面,因其缺乏实质的刑事激励效力,合规在很多时候被企业当做一个时髦的门面,并未发挥实质作用。正是意识到这一点,理论研究者强烈呼吁刑事基本法律正式回应合规,提供实质的刑事实体和程序激励,确保合规实施具有强大的动力。 (一) 刑事合规程序的实践探索 在中央立法未作响应的形势之下,司法实践中关于刑事合规有了诸多改革探索,改革亮点纷呈,形成了鲜明特色。 1.检察机关主导下刑事合规程序改革向纵深发展。 为精准服务企业合规治理,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浦东、金山、南山、宝安、张家港、郯城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第一期改革试点。试点中,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
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例
一 、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 、 不起诉案例 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在**县**镇**歌厅内因琐事与天义镇人刘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用啤酒瓶击打刘某某头部一下,致刘某某右额部单个创口长度达4.8cm,经法医鉴定构成
企业合规不起诉中的侦诉衔接问题(二)
侦诉衔接不畅使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功能弱化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在保护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司法尝试,是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一种权力变通行使。然而,这一权力变通行使的效果却还要受制于上一个环节案件侦查阶段。进言之,如果侦诉衔接不畅,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即便检察机关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其效果也将大打折扣。因此,要构建良性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真正释放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给优化营商环境所带来的正能量,不能仅仅着眼于审查起诉阶段,还必须观照到侦诉衔接问题。 侦诉衔接不畅使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功能弱化 : 从我国刑事侦查立法和刑事侦查实践来看,侦查机关拥有强大且几乎不受外部制约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使用权,表现为对搜查、扣押、通缉等涉及个人财产、隐私、自由等权益的强制性
出售银行卡后私自转移被害人汇入的钱款构成何
一 、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3、《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
走私普通货物案无罪案例分析
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本案共同犯罪中的其他环节,彼此之间也没有共谋和配合,并且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参与走私犯罪的期间,并不能证明各自走私偷逃税款的具体数额,不宜直接认定无罪。 一、简要案情 陈某德于2008年前后结识李某生,在得知李某生有办法将汽车轮胎走私入境后,二人经商议,决定从香港经深圳皇岗口岸走私轮胎入境。具体流程如下:陈某德从香港订购米其林、固特异、马牌等品牌的小汽车轮胎后,由李某生联系施某富(另案处理)将陈某德订购的轮胎汇集到香港新田文天祥公园附近一处拆胎点。施某富安排黄某莆等拆胎工将新胎装上粤港两地牌小车,由李某川、张某丹、冼某晓、蔡某生等分别驾驶粤z***6港、粤z***7港、粤zf**6港、粤z***0港等两地牌小车从皇岗口岸入境,并开到深圳市福田区福民新村附近某汽车美
串通投标罪辩护要点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本罪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 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保护要点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相关资料,应当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保护。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2022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22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数据显示,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4269人,不捕6774人,不捕率为61.3%,同比增加18.2个百分点,高于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23.2个百分点。共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6808人,不起诉6038人,不起诉率47%,同比增加9.7个百分点,高于总体刑事犯罪不起诉
未成年人不起诉案例
一、未成年的保护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在依照法定程序和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快速办理,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犯罪预备、中止、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
企业合规制度不断改革,其发展历史可以从四个阶段去认识学习。早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的商业监管实践中就已经出现合规的身影 ,这是企业自我监管的第一阶段。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垄断、贿赂、污染环境等问题出现,政府逐渐提高对企业的监管,已经进入了合规的政府监管时代。直至1977年,为了严惩美国公司海外行贿行为,美国颁布了《反海外腐败法》(FCPA,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确立了长臂管辖原则,进入小合规时期。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委员会制定了《联邦量刑指南》,当法院对构成犯罪企业进行量刑时,将合规作为强有力的依据。后在安达信等一系列案件后,美国加强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这阶段已经进入了普遍合规监管阶段。后来,美国在企业犯罪治理中大量适用暂缓起诉协议制度(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简称DPA)和不起诉
企业刑事合规中的单位犯罪问题
我国在建立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时首先面临的是单位犯罪的问 题。依据上文所述,我国对于单位犯罪的 规 定 并不详尽,并且我国目前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认定是要有单 位犯意,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必须是单位意志才可以成立。 但 是依据对于英美法系国家企业刑事合规的分析可以明确,英 美法系国家的做法是将个人意志和法人意志进行捆绑,从而 使得企业具有刑事合规机制建立的动力。 但我国《刑法》单位 犯罪的理论基础是将个人意志与单位意志分开, 部分学者认 为这样的分离会导致企业逃离刑事追究, 将刑事罪责止步于 个人层面, 同时企业也会失去建立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内在 动力。 因此部分学者主张改变我国《刑法》目前对于单位意志 进行剥离的做法, 将企业内部成员的意志被动等同于企业的 单位意志,从外部来说不至于企业脱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案例
一 、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 、 不起诉案例 【关检刑不诉(2018)8号】 审理查明:2017年3月8日凌晨,顾某某(已起诉)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窜至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甘桥村岩湾组
企业合规不起诉中的侦诉衔接问题
排除合理怀疑依然是不能回避的问题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在保护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司法尝试,是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一种权力变通行使。然而,这一权力变通行使的效果却还要受制于上一个环节案件侦查阶段。进言之,如果侦诉衔接不畅,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即便检察机关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其效果也将大打折扣。因此,要构建良性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真正释放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给优化营商环境所带来的正能量,不能仅仅着眼于审查起诉阶段,还必须观照到侦诉衔接问题。 排除合理怀疑依然是不能回避的问题 : 对于不起诉制度的合理性,有学者曾提出过质疑,质疑的核心在于不起诉的前提是被追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和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被认定有罪之间存在内在冲突。在其看来,如果被追诉人的行为不
单位行贿罪中“以单位名义犯罪”形式要件的理
一 、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 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黄某系原重庆某某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材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一大股东,所占股份50%),主要从事建筑装修石材销售业务。2013年底,黄某获知重庆附一院医疗综合楼需要通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石材,便找到附一院基建科的赖某帮忙中标,并承诺中标后给予赖某好处费,赖某答应,并事先向黄某透露了招标的石材规格及企业资质信息等。 2014年初,黄某自己经营
从刑法实体衔接的角度探讨企业合规
与当今绝大多数国家犯罪圈的设置不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往往将行政违法行为直接入罪。如德国刑法对犯罪只定性不定量,即数量大小和情节轻重一般都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我国的行政犯罪圈,有学者直接称为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的统一。具体而言,由前置性行政法规定性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入罪的标准则由刑事法律进行量的规定。具体而言,《刑法》分则中对诸多构成行政犯的数量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行政犯主要是数量刑法。行政犯罪定性加定量的观点,既符合行政犯法理也具有一定的现实可操作性。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直致力于细化各类犯罪尤其是行政犯的入罪标准,如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辩护要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法律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非法采矿案无罪案例分析
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没有法律规定需经新立采矿权的程序才可采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简要案情 1992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与彭某2、余某合伙经营原上饶县田墩镇黄坑村清塘坞煤矿,2001年该煤矿被政府关停。清塘坞煤矿在生产期间,将废弃煤矸石堆放在煤矿附近,一直未处理。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雇请被告人孙某某的挖掘机,采挖原上饶县田墩镇黄坑村清塘坞煤矿堆放在山林的煤矸石,以每吨10元的价格出售给翁某、徐略辉等人,共计销售金额为30万余元,彭某某获利约20万元,孙某某获利约10万元。2019年8月12日,上饶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彭某某在清塘坞开采煤矸石,于2019年9月9日对彭某某处以没收21600元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9%的罚款;彭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缴纳278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