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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我国刑事合规的实践探索

 2020年3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部署了两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在办理企业刑事案件过程中,围绕推进刑事合规建设做了一些探索和实践。对于企业而言,刑事合规的价值在于预防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确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时的应对方式和报告程序,让涉及刑事犯罪的企业有生存机会,由此受到相关企业的欢迎。去年 3 月,最高检部署开展的一期涉案企业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到今年 3 月的二期改革又拓展了试点范围至北京、江苏等 10 个省份的市级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开展试点工作。同时在下发的工作文件当中明确工作重点主要是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时,督促涉罪企业做出合规承诺,并积极制定合规计划进行合规整改。与第一期试点相比,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不仅扩大了试点范围,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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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构成要点(一)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时有发生,而涉及到的内幕交易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具体罪名。此罪侵害的法益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从立法原意来看,无论是通过合法途径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还是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必须要在后续的证券交易行为中对这些内幕信息加以利用,才可能损害到证券、期货交易的公平性和平等性,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从而具有可罚性。 内幕信息交易罪的刑罚 行为人构成内幕信息交易罪的刑罚可以分情况讨论:第一种、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种、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如果犯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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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辩护要点

 内幕交易行为在证券市场时有发生,对内幕消息的保密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但是,仍有人在利益驱使下,利用自己职务便利或者采用窃取信息等手段来获取内幕消息,拿内幕消息和别人做交易,满足自己与他人的金钱欲望。 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不仅违反《证券法》中关于保密的规定,也触犯了刑法中的内幕信息交易罪。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明确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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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解构与展望(二)

 刑事合规制度能够将国家的刑事监管责任部分内化为企业的管理责任,具有教育问题企业、节约司法资源、减小司法社会负效应的积极意义。鉴于中国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应明确有效刑事合规计划的内涵,构建刑事法律对企业合规的激励机制,推进民营企业自主建立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 学者们也不断探讨刑事法律究竟能对企业合规起到何种激励机制。企业刑事合规计划,顾名思义,就是企业依据刑事上位法而建立的内部治理系统,旨在通过合规计划的运行来减少和预防犯罪。即使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企业也能尽早发现、及时自首、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犯罪带来的社会损害。 企业的本质是盈利性组织,通过其自身建立刑事合规计划无疑会增加运营成本,所以依靠企业的自觉性去运行、构建体制机制还是存在一定困难,,难以真正达到促进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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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条文中关于内幕信息的规定是,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该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所以刑法中的内幕交易罪的入罪前提是交易的信息属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幕信息,其中《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且《证券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均对内幕信息进行了举例规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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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司法解释)第二条,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分为以下三类: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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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

 第一是适用于个人还是企业的问题。根据现阶 段已公开发布的官方文件,刑事合规不起诉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经济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单位犯罪的案件,也包括企业的管理者、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等重要的生产经营人员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的案件。上述规定与我国针对企业犯罪设置的双罚制的规定框架相一致,即在确认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之下,将同时追究单位及单位内部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纵观域外立法,刑事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上仅适用于企业主,主要原因在于域外的现代化企业治理制度与观念下,无论是企业主还是企业经营者均有可替代性,将涉嫌犯罪的企业人员与企业分离处罚并不会对企业的合规治理与发展产生本质性影响。但是在我国营商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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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无罪案例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在证券市场屡见不鲜,由此,刑法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予以规定,对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知情的人员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本罪。 经典案例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A公司任职,为黄某某员工,黄某某兼任B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等职务,C公司是B公司的控股公司。 2017年初起,C公司开始参与D公司混改事项,后因公司经营情况、管理模式发生重大变化,2018年10月,C公司形成新的立项方案。经C公司高管及其上级控股股东B公司高管审批通过,C公司参与D公司立项方案,完成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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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行为构罪浅析

 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时有发生,何为内幕交易?主要是指内幕人员根据内幕消息买卖证券或者帮助他人,违反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发挥的行为。不仅如此,内幕交易还会导致证券价格与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时效性和客观性,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消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内幕交易行为必然会损害证券市场的秩序,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因此,《证券法》也明文规定禁止这种行为。 由内幕交易行为引起的刑事犯罪,刑法如何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就是指对证券、期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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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的解构与展望(一)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起源于美国,已逐渐具有全球化的趋势。中国对企业合规问题日益重视,但是民营企业的刑事合规仍然属于制度空白。相较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而言,民营企业的整体规范性较差,且具有脆弱性,刑事法律在控制犯罪和保障企业生存方面均呈现出不足之处。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企业刑事法治理的重要性愈发突显,企业刑事合规问题逐渐成为研究的焦点。广义的企业合规泛指企业对法律规则的遵守,而狭义的企业合规概念,所称的企业刑事合规是指企业为应对刑事风险建立的内部合规计划。 中国的经济体系具有特殊性,企业的种类较为复杂,根据企业资金主要来源的不同性质,大体可以分为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其中,民营企业的数量和经营范围不断扩大,是中国市场经济成熟发展的第一支柱。 然而,民营企业的刑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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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无罪案例

 一、 证据不足不起诉 案号: 洪检公诉刑不诉 [2017]3号 案情: 陈某某大量购买洪城水业股票的行为属于证券交易行为异常, 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某某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 分析: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主体若想构成此罪,必须是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而如何认定非法获取呢?可以根据转账记录、开户时间、交易时间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 二、 普通亲属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案号: ( 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15号 案情: 被告冯方明作为天宝公司的总经理,经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天宝公司网台分离涉及到公司人员的分流,冯方明在询问其司机王远明的工作去向时将上述内幕信息告诉王远明。 王远明又将天威视讯要收购天宝公司、天隆公司,收购重组后天威视讯股票会涨的信息告诉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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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的构成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可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指的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描述可知,内幕交易罪包含三个要点:主体、内幕信息、交易。该三个要点应如何认定呢? 主体认定 知情人员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知,知情人员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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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

 西方国家对合规不起诉价值的理解,主要围绕着其功利性价值展开,无论是给企业还是司法机 关,都可以带来种种直接或间接的收益。从我国合规不起诉的探索实践看,在功利性价值外有着独特的 中国价值 。鉴于此,阐释合规不起诉的价值取向,实则亦在剖析探索试点该制度的特殊意义,继而有助于我们勾勒出该制度的运行脉络。 1. 实现各方利益的兼得 合规不起诉是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涉罪企业认罪认罚,在自愿建立或完善合规体系的同时由检察机关与涉罪企业达成合规不起诉协议,使涉罪企业避免被提起公诉,摆脱被法院定罪判决的局面,同时也避免企业因定罪判决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这种对刑罚 水波效应 的避免,无疑是检察机关所追求的,通过与涉罪企业达成不起诉协议,实现检察机关与涉罪企业利益的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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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经典案例 凌检刑不诉〔2022〕16号一案,2021年1月份,广西**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申某乙介绍关某某将靖西市农业农村局的工程项目挂靠在广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为关某某提供工程类资质服务,收取项目合同1.5%的服务费。中标后,在进行项目工程中,关某某与百色市**木业有限公司购买建筑材料时虚构购销合同,非法买卖发票,随后将发票拿到**公司共计六张,价税合计六十二万三千元(623000.00),要求以**公司的对公帐户打款到百色市**木业有限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便将发票开给关某某并进行了抵扣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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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败露,主动投案并补缴,可被不起诉

 尽管我国目前税制建设已经逐渐成熟完善,但在增值税制度建设方面还不够规范。就目前看来,我国已经实行了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税款抵扣的相关制度,这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抵扣特殊功能,不过考虑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于人民币更具有经济诱惑力,再加之当前我国正处于税制改革初期,大众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知不足,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有发生。 如果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一方需主动补税、缴纳罚款;接受虚开一方也必须缴纳所抵扣的税款,这样才能弥补国家损失,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典案例 王某自毕业后就与朋友自主创业,在武汉高新区成立一家以动漫人物设计为主的公司。随着市场开拓,公司已经在海外开展业务,但也出现了一系列差旅费用难以报销的问题。王某朋友赵某无计可施,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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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视野下民营企业刑事风险防控探析

 刑事合规以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为基本内涵,着眼于预防,与当下的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平等发展、改革创新的顶层设计相契合。加强民营企业合规管理有利于维护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刑事合规所关注的刑事犯罪风险整体上可以概括为内部风险、外部风险及刑事犯罪牵连风险。民营企业刑事合规管理体系应从识别与评估风险、建立制度体系、创建组织架构、完善运行机制入手,着力构建。在此基础上开展有效的合规管理,塑造以合规为核心价值的企业文化。 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民营企业稳预期、稳信心也是两高工作报告的重点主题。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在推动经济发展、深化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创新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 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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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再审改判无罪案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从主观上看应是故意,客观上应非法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案号: ( 2021)鲁刑再4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 王超从胜潍公司承揽运输业务,给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和中石油天然气公司冀东公司(以下简称冀东公司)运输油井水泥,因为结算运费需要为海洋公司和冀东公司出具具有抵扣税款功能的运输发票,刚开始被告人王超从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被告人王超在与郭某及沂源县路路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路通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自 2010年6月开始,以支付票面金额4.6%开票费的方式,从郭某的路路通公司多次开具运输发票,至2010年12月共开具票面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396828元的货运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67777.96元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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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不起诉国内现实压力

 目前刑事合规不起诉面临诸多现实压力,其一是 企业犯罪形势严峻。合规不起诉试点探索是在我国企业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及企业建立完 善合规的意识严重缺乏的背景下孕育而生的。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取的数据对 2016 年至 2020 年企业犯罪进行统计分析,见图 1 。 通过对图 1 的分析可得出: 2016 年至 2020 年我国年度单位犯罪案件数量分别为 2795 、 3940 、 4740 、 5001 、 4065 件,五年共计 20541 件。 2016 年至 2018 年,涉企业单位犯罪数量增长迅猛, 2018 年至 2019 年增长速度有所放缓,增幅 5% 左右, 2020 年单位犯罪数量受新冠疫情影响有所下降。从案件数量上看,我国涉企业单位犯罪数量在逐渐上升( 除 2020 年特殊情况外),企业犯罪形势较为严峻。从图 2 中主要涉罪罪名来看,前三大高发犯罪为贿赂犯罪( 2465 件)、环境资源类犯罪( 1522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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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间人不起诉案例

 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通过采取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以及金额弄虚作假的方法,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就是指,不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检察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也秉持着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慎重量刑。 不起诉案例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8年2月至11月期间,作为菏泽某置业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虚增公司进项、抵扣税款为目的,指示该公司财务人员潘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经被不起诉人于某介绍,让菏泽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为菏泽某置业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涉及税款数额177001.94元,价税合计6832400元。其中17份用于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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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补缴税款,极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湖北某互联网发展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成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生产经营期间,从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某数码有限公司、武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显示器、电脑、电器设备及其配件,分别取得以上3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开票金额5800854.75元,税额986145.25元,价税合计6787000.00元。上述交易分别通过网银支付给开票单位,帐面上并没有货物入库与领用的明细清单,上述提到的各种货物以直接到施工现场并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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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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