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时有发生,而涉及到的内幕交易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具体罪名。此罪侵害的法益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从立法原意来看,无论是通过合法途径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还是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必须要在后续的证券交易行为中对这些内幕信息加以利用,才可能损害到证券、期货交易的公平性和平等性,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从而具有可罚性。
“内幕信息交易罪的刑罚”
行为人构成内幕信息交易罪的刑罚可以分情况讨论:第一种、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种、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如果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从2019年证券法的修订过程来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界定标准在扩宽、范围在扩大,因职务或职务行为可能获取到内幕信息的人,均可能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1条第12款规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
证监会《认定函》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认定,本质上属于意见,可以作为办案的参考,但不能直接作为依据。司法实践中,证监会《认定函》除了证监会加盖公章,一般都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字。所以有部分案件的辩护人提出了关于《认定函》不具备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意见,但从法院裁判结果上看,绝大部分案件中《认定函》被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极少部分案件虽未将其作为直接定案依据,但法院在认定事实部分均采纳了《认定函》的认定内容。关于《认定函》证明力的问题,可能还需要立法进一步完善。
“内幕信息交易罪的刑罚”
行为人构成内幕信息交易罪的刑罚可以分情况讨论:第一种、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种、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如果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从2019年证券法的修订过程来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界定标准在扩宽、范围在扩大,因职务或职务行为可能获取到内幕信息的人,均可能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1条第12款规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证监会出具的《认定函》”
证监会《认定函》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认定,本质上属于意见,可以作为办案的参考,但不能直接作为依据。司法实践中,证监会《认定函》除了证监会加盖公章,一般都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字。所以有部分案件的辩护人提出了关于《认定函》不具备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意见,但从法院裁判结果上看,绝大部分案件中《认定函》被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极少部分案件虽未将其作为直接定案依据,但法院在认定事实部分均采纳了《认定函》的认定内容。关于《认定函》证明力的问题,可能还需要立法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