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部署了两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在办理企业刑事案件过程中,围绕推进刑事合规建设做了一些探索和实践。对于企业而言,刑事合规的价值在于预防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确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时的应对方式和报告程序,让涉及刑事犯罪的企业有生存机会,由此受到相关企业的欢迎。去年 3 月,最高检部署开展的一期涉案企业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到今年 3 月的二期改革又拓展了试点范围至北京、江苏等 10 个省份的市级检察院、基层检察院开展试点工作。同时在下发的工作文件当中明确工作重点主要是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时,督促涉罪企业做出合规承诺,并积极制定合规计划进行合规整改。与第一期试点相比,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不仅扩大了试点范围,还扩大了企业合规改革的范围,从依法对企业责任人的不捕不诉不判实刑拓宽至对涉罪企业在刑事程序中的宽大处理以及检察院对企业经营过程中提出的合规检察建议。
从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来看,我国要探索的企业合规制度是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制度、不起诉制度以及检察建议的有效结合。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根据认罪认罚制度和不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细化和完善,检察机关对于涉嫌具体犯罪的企业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企业做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企业建立合规制度并履行合规承诺后,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从轻量刑建议。其中,二期工作方案还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
截至目前,检察机关涉罪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各试点检察院在企业刑 事合规不起诉实践中积极贯彻上述最高检的政策精神和工作建议,结合具体情况逐步探索符合实际需要的措施,制定了各具特色的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方案,为刑事合规不起诉立法提供了实践样本。例如在 2020 年 8 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管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就首次尝试开创了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制度,文件要求监控人从律师事务所选任,还对选任资质和选任程序做了规定,有在实践中可实际操控的意义。同年 9 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发布《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流程(试行)》,首次规定了对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合规整改程序、合规整改方案标准、合规整改结果验收、合规整改周期等方面。在该文件中对合规实践的考量较为全面,体现了岱山县检察院务实的眼光和务实的精神。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牵头十部门发布《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是全国唯一由省级单位发起,签署部门参与度最高的的成果文件,该文件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主体及适用条件上作了详细规定。上述与认罪认罚制度、不起诉制度相衔接的实践探索,为我国刑事合规不起诉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在实践和相关文件中也存在着独立监管人的选任范围过窄,企业主体过于限缩、适用条件相对保守等不足之处,亟需从法律层面通过刑事合规不起诉立法对我国刑事合规制度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