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获知内幕消息后,提前买入某只股票,但因最后低价抛售的原因导致亏损82万元,那么此种情况还构成内幕交易罪吗?有人认为不构成,主要逻辑是这样的:内幕交易罪侵犯的是股民的利益,在股民利益没有受损的情况下,没有造成社会危害,自然不成立犯罪或者可以不起诉。但笔者认为内幕交易罪侵犯的不只是“股民”的利益,更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破坏这种秩序便构成了此罪,以下是本罪的相关案例: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019号
案情:
2010年5月起,被告人杨治山担任漳泽电力独立董事。2011年3月至4月间,杨治山从漳泽电力相关负责人处获悉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后,于同年4月15日抛售其妻尚燕萍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共筹集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00余万元,并以第三人李桦的名义在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物华路证券营业部开设证券账户。4月18日,杨治山指使尚燕萍将1500万元转入李桦账户。同月19日、28日,杨治山在李桦账户内共买人漳泽电力股票268万余股,成交金额合计1499万余元。2011年6月7日,漳泽电力股票停牌。同年10月28日,漳泽电力公告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并复牌。杨治山与尚燕萍商议后,由尚操作,于复牌当日以集合竞价方式低价抛售上述全部漳泽电力股票,亏损82万余元。杨治山在证券监管机构调查期间,主动向证券监管机构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被侦查人员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治山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该股票l49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