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行为在证券市场时有发生,对内幕消息的保密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但是,仍有人在利益驱使下,利用自己职务便利或者采用窃取信息等手段来获取内幕消息,拿内幕消息和别人做交易,满足自己与他人的金钱欲望。
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不仅违反《证券法》中关于保密的规定,也触犯了刑法中的内幕信息交易罪。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明确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条文中都对内幕交易行为严令禁止。
那么,国家如何确立内幕交易罪的立案标准呢?
第一点、证券:如果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第二点、期货合约:买入、卖出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
第三点、金额上:行为人或他人获利15万元以上的,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
第四点、次数上:行为人或他人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第五点、价格与数量上: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第六点、行为人:或他人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律师对于内幕交易罪可以主张哪些辩护要点?
1、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从主观故意方面来看,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如果交易金额达不到法定数额、交易次数达不到法定次数也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是存在减轻处罚的情节?
可以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节点开始计算交易金额,综合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等判断。
行为人如果有自首、立功、从犯、受人指使、被动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等情节,如果还是初犯、偶犯,案发后能退出全部赃款, 可以得到从轻减轻的处罚。
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不仅违反《证券法》中关于保密的规定,也触犯了刑法中的内幕信息交易罪。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中明确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条文中都对内幕交易行为严令禁止。
那么,国家如何确立内幕交易罪的立案标准呢?
第一点、证券:如果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第二点、期货合约:买入、卖出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使他人买入或者卖出,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
第三点、金额上:行为人或他人获利15万元以上的,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
第四点、次数上:行为人或他人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第五点、价格与数量上: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第六点、行为人:或他人有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律师对于内幕交易罪可以主张哪些辩护要点?
1、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从主观故意方面来看,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如果交易金额达不到法定数额、交易次数达不到法定次数也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是存在减轻处罚的情节?
可以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节点开始计算交易金额,综合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等判断。
行为人如果有自首、立功、从犯、受人指使、被动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等情节,如果还是初犯、偶犯,案发后能退出全部赃款, 可以得到从轻减轻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