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制度能够将国家的刑事监管责任部分内化为企业的管理责任,具有教育问题企业、节约司法资源、减小司法社会负效应的积极意义。鉴于中国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应明确有效刑事合规计划的内涵,构建刑事法律对企业合规的激励机制,推进民营企业自主建立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
学者们也不断探讨刑事法律究竟能对企业合规起到何种激励机制。企业刑事合规计划,顾名思义,就是企业依据刑事上位法而建立的内部治理系统,旨在通过合规计划的运行来减少和预防犯罪。即使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企业也能尽早发现、及时自首、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犯罪带来的社会损害。
企业的本质是盈利性组织,通过其自身建立刑事合规计划无疑会增加运营成本,所以依靠企业的自觉性去运行、构建体制机制还是存在一定困难,,难以真正达到促进刑事合规计划广泛应用的目的。就目前的形势来看,是需要先建立能够为企业带来切实利益的激励机制,才能真正地做到推进企业刑事合规进程的。
各国刑事法律对企业合规的激励机制基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点、企业合规计划是企业犯罪的法定抗辩事由。企业是拟制的法人,其行为需要由代理人来具体实施,这个代理人可以是员工、主管、其他利益相关人。依据判例法确定的雇主责任原则,企业对于其代理人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没有尽到监管责任的企业要对其代理人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如果检察官能够满足替代责任的证明标准,即证明代理人的行为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且是为了被代理企业的利益,则企业需要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第二,企业合规计划是检察官是否与企业达成审前转处协议的考虑要素之一。
协议条款内容通常包括: 约定的考验期、罚款数额、承认的证据事实、企业合规计划的构建或完善等。两种协议的差别在于,若达成不起诉协议,则检察官直接承诺不提起诉讼; 而若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检察官仍然会先提起诉讼,之后 再向法院申请暂缓诉讼。对于涉罪企业而言,两种协议在出罪机会的提供上效果相同。但是,是否采用审前转处协议属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一部分,只有办案的检察官在调查过程中认为涉罪企业满足了特定条件,才会选择与其协商签署协议。
第三,企业合规计划是法院量刑的考量因素。即便法条未明确列出有效合规计划在量刑中的地位,存在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也实际上更容易获得较少的罚金刑罚。因此,事先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能够帮助企业增加从轻量刑的可能性,降低刑罚风险。
摘自《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学者们也不断探讨刑事法律究竟能对企业合规起到何种激励机制。企业刑事合规计划,顾名思义,就是企业依据刑事上位法而建立的内部治理系统,旨在通过合规计划的运行来减少和预防犯罪。即使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企业也能尽早发现、及时自首、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犯罪带来的社会损害。
企业的本质是盈利性组织,通过其自身建立刑事合规计划无疑会增加运营成本,所以依靠企业的自觉性去运行、构建体制机制还是存在一定困难,,难以真正达到促进刑事合规计划广泛应用的目的。就目前的形势来看,是需要先建立能够为企业带来切实利益的激励机制,才能真正地做到推进企业刑事合规进程的。
各国刑事法律对企业合规的激励机制基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点、企业合规计划是企业犯罪的法定抗辩事由。企业是拟制的法人,其行为需要由代理人来具体实施,这个代理人可以是员工、主管、其他利益相关人。依据判例法确定的雇主责任原则,企业对于其代理人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没有尽到监管责任的企业要对其代理人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如果检察官能够满足替代责任的证明标准,即证明代理人的行为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且是为了被代理企业的利益,则企业需要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第二,企业合规计划是检察官是否与企业达成审前转处协议的考虑要素之一。
协议条款内容通常包括: 约定的考验期、罚款数额、承认的证据事实、企业合规计划的构建或完善等。两种协议的差别在于,若达成不起诉协议,则检察官直接承诺不提起诉讼; 而若达成暂缓起诉协议,检察官仍然会先提起诉讼,之后 再向法院申请暂缓诉讼。对于涉罪企业而言,两种协议在出罪机会的提供上效果相同。但是,是否采用审前转处协议属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一部分,只有办案的检察官在调查过程中认为涉罪企业满足了特定条件,才会选择与其协商签署协议。
第三,企业合规计划是法院量刑的考量因素。即便法条未明确列出有效合规计划在量刑中的地位,存在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也实际上更容易获得较少的罚金刑罚。因此,事先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能够帮助企业增加从轻量刑的可能性,降低刑罚风险。
摘自《浙江工商大学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