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对合规不起诉价值的理解,主要围绕着其功利性价值展开,无论是给企业还是司法机 关,都可以带来种种直接或间接的收益。从我国合规不起诉的探索实践看,在功利性价值外有着独特的“中国价值”。鉴于此,阐释合规不起诉的价值取向,实则亦在剖析探索试点该制度的特殊意义,继而有助于我们勾勒出该制度的运行脉络。
1.实现各方利益的兼得
合规不起诉是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涉罪企业认罪认罚,在自愿建立或完善合规体系的同时由检察机关与涉罪企业达成合规不起诉协议,使涉罪企业避免被提起公诉,摆脱被法院定罪判决的局面,同时也避免企业因定罪判决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这种对刑罚“水波效应”的避免,无疑是检察机关所追求的,通过与涉罪企业达成不起诉协议,实现检察机关与涉罪企业利益的兼得。
2.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表面上看,涉罪企业与检察机关达成不起诉协议,仅获得了检察机关不起诉,避免法院定罪判决的结果,且企业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以及承诺建立或完善合规体系,某种程度上合规不起诉会给企业带来一些明显的负面影响。但从长远来看,通过合规不起诉中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以及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完善,企业得以形成自身的合规文化,也获得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机会,有助于企业长久持续发展。合规不起诉本身并不会带来多大价值,但其后续的配套措施对企业的接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3.拓宽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与深度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下简称最高检) 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检察建议在推进社会治理方面的效用,同时第三条与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可向涉案企业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与其他检察建议。最高检相关人员在企业刑事合规与司法环境优化研讨会上也指出:检察机关应在做好对犯罪追诉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依法开展刑事合规管理,促使企业及其员工遵法、守法、用法,努力提升企业管理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