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
经典案例
凌检刑不诉〔2022〕16号一案,2021年1月份,广西**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申某乙介绍关某某将靖西市农业农村局的工程项目挂靠在广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为关某某提供工程类资质服务,收取项目合同1.5%的服务费。中标后,在进行项目工程中,关某某与百色市**木业有限公司购买建筑材料时虚构购销合同,非法买卖发票,随后将发票拿到**公司共计六张,价税合计六十二万三千元(623000.00),要求以**公司的对公帐户打款到百色市**木业有限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便将发票开给关某某并进行了抵扣认证。
关某某先将其购买建筑材料的资金转账到**公司使用的申某丙尾号为4440的建设银行账户,随后公司财务又将资金转到申某甲尾号6622的农信银行私人账户中,申某甲随即将资金转到**公司的对公户账(建行:45001676102********),然后将工程款打到百色**木业市有限公司,百色市**木业有限公司在扣除5%的费用后,又将资金转到关某某的尾号1606的农信银行账户完成资金回流。
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广西**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为关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6张,虚开发票价税合计623000.00元,虚开发票税额71672.58元。
处理结果:法院认为广西**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后积极主动补缴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广西**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不起诉。
律师辩护方向:
(1)本案中申某甲虽然是广西**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单位犯罪负责,但申某甲到案后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且已补缴涉案税款71672.58元及滞纳金4121.17元,使国家损失得以弥补。
(2)虽然广西**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后积极主动补缴全部税款,应当得到不起诉处理。
经典案例
凌检刑不诉〔2022〕16号一案,2021年1月份,广西**水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申某乙介绍关某某将靖西市农业农村局的工程项目挂靠在广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为关某某提供工程类资质服务,收取项目合同1.5%的服务费。中标后,在进行项目工程中,关某某与百色市**木业有限公司购买建筑材料时虚构购销合同,非法买卖发票,随后将发票拿到**公司共计六张,价税合计六十二万三千元(623000.00),要求以**公司的对公帐户打款到百色市**木业有限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便将发票开给关某某并进行了抵扣认证。
关某某先将其购买建筑材料的资金转账到**公司使用的申某丙尾号为4440的建设银行账户,随后公司财务又将资金转到申某甲尾号6622的农信银行私人账户中,申某甲随即将资金转到**公司的对公户账(建行:45001676102********),然后将工程款打到百色**木业市有限公司,百色市**木业有限公司在扣除5%的费用后,又将资金转到关某某的尾号1606的农信银行账户完成资金回流。
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广西**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为关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6张,虚开发票价税合计623000.00元,虚开发票税额71672.58元。
处理结果:法院认为广西**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后积极主动补缴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广西**水利建筑有限公司不起诉。
律师辩护方向:
(1)本案中申某甲虽然是广西**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单位犯罪负责,但申某甲到案后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且已补缴涉案税款71672.58元及滞纳金4121.17元,使国家损失得以弥补。
(2)虽然广西**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后积极主动补缴全部税款,应当得到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