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目前税制建设已经逐渐成熟完善,但在增值税制度建设方面还不够规范。就目前看来,我国已经实行了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税款抵扣的相关制度,这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抵扣特殊功能,不过考虑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于人民币更具有经济诱惑力,再加之当前我国正处于税制改革初期,大众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知不足,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有发生。
如果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一方需主动补税、缴纳罚款;接受虚开一方也必须缴纳所抵扣的税款,这样才能弥补国家损失,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典案例
王某自毕业后就与朋友自主创业,在武汉高新区成立一家以动漫人物设计为主的公司。随着市场开拓,公司已经在海外开展业务,但也出现了一系列差旅费用难以报销的问题。王某朋友赵某无计可施,向于某购买了虚开的价值8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最终,事情败露,两人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移送当地检察院,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在从保护小微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确保虚开发票已全数补缴前提下,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因为王某公司经营业务进一步拓展到海外,朋友赵某为了报销相应的住宿、交通、餐饮等差旅费用发票,无奈之下找到于某虚开发票。产生的费用无法报销的问题,考虑到公司运营成本,赵某便叮嘱外派的员工无论如何都要拿到发票。2019年底,赵某从海外回来刚过某海关,就有人上前询问是否需要发票,赵某无计可施,只好向于某购买了虚开的价值8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回到武汉后,赵某将虚开发票一事告诉王某,王某也同意将虚开的发票用于报销以及抵扣公司的运营成本。
不料,2020年,赵某购买虚开发票的窝点被查,王某所在公司虚开发票一事也被牵出。二人接到通知后,主动到武汉市公安分局投案。随后,该案于2020年底被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师辩点:
(1)王某、赵某二人购买虚开的发票,目的是为了抵扣实际已经产生的差旅费成本,只是由于海外国家无法报销经营中发生的费用,生产成本无法解决而迫不得已购买,二人主观恶性不大;
(2)二人所虚开的涉案数额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事发后,二人及时到公安机关自首,公司也已补缴了虚开发票所抵扣的相应税款;
(3)综合全案考虑,从法律角度来说,为了贯彻保护小微企业的原则,王某、赵某二人涉案情节轻微,应对王某、赵某作不起诉处理。
如果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一方需主动补税、缴纳罚款;接受虚开一方也必须缴纳所抵扣的税款,这样才能弥补国家损失,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典案例
王某自毕业后就与朋友自主创业,在武汉高新区成立一家以动漫人物设计为主的公司。随着市场开拓,公司已经在海外开展业务,但也出现了一系列差旅费用难以报销的问题。王某朋友赵某无计可施,向于某购买了虚开的价值8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最终,事情败露,两人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移送当地检察院,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在从保护小微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确保虚开发票已全数补缴前提下,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因为王某公司经营业务进一步拓展到海外,朋友赵某为了报销相应的住宿、交通、餐饮等差旅费用发票,无奈之下找到于某虚开发票。产生的费用无法报销的问题,考虑到公司运营成本,赵某便叮嘱外派的员工无论如何都要拿到发票。2019年底,赵某从海外回来刚过某海关,就有人上前询问是否需要发票,赵某无计可施,只好向于某购买了虚开的价值8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回到武汉后,赵某将虚开发票一事告诉王某,王某也同意将虚开的发票用于报销以及抵扣公司的运营成本。
不料,2020年,赵某购买虚开发票的窝点被查,王某所在公司虚开发票一事也被牵出。二人接到通知后,主动到武汉市公安分局投案。随后,该案于2020年底被移送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
律师辩点:
(1)王某、赵某二人购买虚开的发票,目的是为了抵扣实际已经产生的差旅费成本,只是由于海外国家无法报销经营中发生的费用,生产成本无法解决而迫不得已购买,二人主观恶性不大;
(2)二人所虚开的涉案数额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事发后,二人及时到公安机关自首,公司也已补缴了虚开发票所抵扣的相应税款;
(3)综合全案考虑,从法律角度来说,为了贯彻保护小微企业的原则,王某、赵某二人涉案情节轻微,应对王某、赵某作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