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不足不起诉
案号:洪检公诉刑不诉[2017]3号
案情:陈某某大量购买洪城水业股票的行为属于证券交易行为异常,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某某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分析: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主体若想构成此罪,必须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而如何认定“非法获取”呢?可以根据转账记录、开户时间、交易时间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
二、普通亲属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案号:(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15号
案情:被告冯方明作为天宝公司的总经理,经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天宝公司网台分离涉及到公司人员的分流,冯方明在询问其司机王远明的工作去向时将上述内幕信息告诉王远明。王远明又将天威视讯要收购天宝公司、天隆公司,收购重组后天威视讯股票会涨的信息告诉冯方明的妻子被告人陈晓霞和陈晓霞的妹妹被告人陈晓芳。陈晓芳再将上述信息告诉其嫂子被告人高峰。被告人陈晓芳、高峰虽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冯方明具有姻亲关系,但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其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天威match视讯股票交易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分析:作为被告人冯方明的姻亲,陈晓芳等人并非非法获取内幕交易信息,“非法获取”不能仅凭亲属关系来认定。
三、一般主体情况下的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案号:(2010)通中刑二初字第0005号
案情: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被告人刘宝春向被告人陈巧玲泄露该信息,共同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特别严重
分析:陈巧玲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因为是刘宝春在获取内幕消息后告知陈巧玲,进而二人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案发后根据陈巧玲作用地位、犯罪情节等情形,对其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