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适用于个人还是企业的问题。根据现阶 段已公开发布的官方文件,刑事合规不起诉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经济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单位犯罪的案件,也包括企业的管理者、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等重要的生产经营人员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的案件。上述规定与我国针对企业犯罪设置的双罚制的规定框架相一致,即在确认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之下,将同时追究单位及单位内部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纵观域外立法,刑事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上仅适用于企业主,主要原因在于域外的现代化企业治理制度与观念下,无论是企业主还是企业经营者均有可替代性,将涉嫌犯罪的企业人员与企业分离处罚并不会对企业的合规治理与发展产生本质性影响。但是在我国营商环境中,存在大量企业与企业所有人人格混同、企业不具有公平民主化决策流程的现象,因此双罚制的必要性就尤为突出。我国本土化经济发展环境和营商氛围很难做到完全抛开某一企业核心人员进行成功有效的企业合规治理,人企合一的企业管理模式下,只追究企业责任人的个人刑事责任,会影响企业的运作,这成为了立法设计者面临的具体问题。本文认为,将刑事合规不起诉与传统单位犯罪的双罚制适当衔接,再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认真配合检察机关落实企业合规计划、监督考察作为对其个人的从宽量刑情节,以此有效界定企业犯罪的责任与责任人员的犯罪责任达到对企业有效的合规治理。
第二是适用于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微企业的问题。从国外合规实践来看,刑事合规不起诉通常适用于上市公司或者大型企业这类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通过要求其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在司法和立法上构建刑事激励机制确保合规建设顺利进行。这类大规模企业内部早已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有序的管理体系下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工明确,各自履行职责。除此以外,他们不仅运作资金雄厚,还拥有高度执行力,有能力组建合规团队,在此背景下的企业才能确保合规计划实施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企业合规建设才能开展。再者大型企业的发展对社会的影响很大,比如企业股市波动对股民的影响,产品对百姓日常生活的影响等。为了社会稳定必须从源头上规制大型企业的合规经营。相较于域外而言,将刑事合规不起诉适用于中小微企业是我国的实践特色,根据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对适用企业合规的主体范围仅限在对社会经济有一定发展作用、具有实质竞争力或在行业内有大范围影响力的企业。但是从国内各地检察机关的探索实践来看,适用合规不起诉的又大都是一些中小微企业。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环境有关,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报告,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庞大,已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促进经济增长和缓解就业压力方面有着突出贡献。自 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各地停工停业导致经济萧条,后疫情时代中小微企业面临生存困境,有部分中小微企业为了生存下去,出现了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如若对此直接加以刑事严惩措施,中小微企业倒闭的可能性极大。为了避免经济再受到重创,也为了给中小微企业再次重生的机会,对其启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既能保护企业和就业,也能稳定国民经济。但是这类中小微企业规模较小且经营资本少,难以承担合规需要耗费的大量经济成本,中小微企业基于要承担的合规成本以及综合利益考量,缺少合规建设的积极性,即使做出了合规承诺并制定了合规计划,也往往会流于形式。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不具备完整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大多以家族或者个人经营的简单模式为主,企业的决策权集中在个人手里,也没有监事会、董事会发挥监督和制衡作用。可知中小微企业不具备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实施合规计划的基础条件,大型企业因完整的治理结构和雄厚的运作资金能有效发挥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制度优势,不仅能实现预防企业犯罪的目的,还能让企业进行无罪抗辩或争取减轻处罚的机会。本文认为刑事合规不起诉应尽可能适用于大企业而谨慎适用于中小微企业,我国大量的中小微企业欠缺现代企业治理体系的有效维护,也难以承受合规整改的任务,建议对涉嫌犯罪的中小微企业,司法机关不得强制其参与合规。这要求我们在立法中要细化合规因素以供中小企业适用,合规要素的具体实施效果和立法回应有待在以后的改革试点工作中得到反馈。
第三是适用于轻罪还是重罪。合规不起诉制度应在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实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对不起诉的规定,适用的案件原则上应限定为轻微犯罪案件,即法定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案件。其中,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第六条具体指出,规考察制度一般适用于可能被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涉案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被判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自首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等情节的,也可以考虑适用合规考察制度。可知合规不起诉制度一般适用于企业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轻微犯罪案件。事实上第一轮试点的实践当中,我国地方检察院就出于稳妥推进改革的考虑以及受到刑事法律规定的影响,将案件限定在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与欧美等国合规不起诉或暂缓起诉制度主要适用于严重犯罪司法实践有所不同。但在第二轮试点中,合规案件范围已有所突破,依据目前我国法治营商的风向,刑事合规不起诉会作为部分重刑案件量刑的考量情节之一,即轻罪案件“不批捕”、“不起诉”,重罪案件“建议从宽从轻处理”等。
第二是适用于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微企业的问题。从国外合规实践来看,刑事合规不起诉通常适用于上市公司或者大型企业这类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通过要求其制定并实施合规计划,在司法和立法上构建刑事激励机制确保合规建设顺利进行。这类大规模企业内部早已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有序的管理体系下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工明确,各自履行职责。除此以外,他们不仅运作资金雄厚,还拥有高度执行力,有能力组建合规团队,在此背景下的企业才能确保合规计划实施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企业合规建设才能开展。再者大型企业的发展对社会的影响很大,比如企业股市波动对股民的影响,产品对百姓日常生活的影响等。为了社会稳定必须从源头上规制大型企业的合规经营。相较于域外而言,将刑事合规不起诉适用于中小微企业是我国的实践特色,根据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对适用企业合规的主体范围仅限在对社会经济有一定发展作用、具有实质竞争力或在行业内有大范围影响力的企业。但是从国内各地检察机关的探索实践来看,适用合规不起诉的又大都是一些中小微企业。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环境有关,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报告,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庞大,已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促进经济增长和缓解就业压力方面有着突出贡献。自 2020 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各地停工停业导致经济萧条,后疫情时代中小微企业面临生存困境,有部分中小微企业为了生存下去,出现了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如若对此直接加以刑事严惩措施,中小微企业倒闭的可能性极大。为了避免经济再受到重创,也为了给中小微企业再次重生的机会,对其启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既能保护企业和就业,也能稳定国民经济。但是这类中小微企业规模较小且经营资本少,难以承担合规需要耗费的大量经济成本,中小微企业基于要承担的合规成本以及综合利益考量,缺少合规建设的积极性,即使做出了合规承诺并制定了合规计划,也往往会流于形式。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不具备完整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大多以家族或者个人经营的简单模式为主,企业的决策权集中在个人手里,也没有监事会、董事会发挥监督和制衡作用。可知中小微企业不具备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实施合规计划的基础条件,大型企业因完整的治理结构和雄厚的运作资金能有效发挥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制度优势,不仅能实现预防企业犯罪的目的,还能让企业进行无罪抗辩或争取减轻处罚的机会。本文认为刑事合规不起诉应尽可能适用于大企业而谨慎适用于中小微企业,我国大量的中小微企业欠缺现代企业治理体系的有效维护,也难以承受合规整改的任务,建议对涉嫌犯罪的中小微企业,司法机关不得强制其参与合规。这要求我们在立法中要细化合规因素以供中小企业适用,合规要素的具体实施效果和立法回应有待在以后的改革试点工作中得到反馈。
第三是适用于轻罪还是重罪。合规不起诉制度应在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实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对不起诉的规定,适用的案件原则上应限定为轻微犯罪案件,即法定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案件。其中,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第六条具体指出,规考察制度一般适用于可能被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涉案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被判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自首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等情节的,也可以考虑适用合规考察制度。可知合规不起诉制度一般适用于企业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轻微犯罪案件。事实上第一轮试点的实践当中,我国地方检察院就出于稳妥推进改革的考虑以及受到刑事法律规定的影响,将案件限定在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与欧美等国合规不起诉或暂缓起诉制度主要适用于严重犯罪司法实践有所不同。但在第二轮试点中,合规案件范围已有所突破,依据目前我国法治营商的风向,刑事合规不起诉会作为部分重刑案件量刑的考量情节之一,即轻罪案件“不批捕”、“不起诉”,重罪案件“建议从宽从轻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