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分为以下三类: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上述三种类型中,第一种的认定可以从客观证据入手,即只要有客观证据证明窃取、套取、利诱等行为即可。第三种的认定也可以从客观证据入手,及只要认定“联络、接触、泄露”等行为即可,但第二种中“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该如何认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5条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关系密切的人”等规定,在技术规范上援引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一“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表述,设置了“关系密切人”的规定。但《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关系密切人”未作专门具体的规定。所以只能通过案例来看“关系密切”的认定标准:
1、案号:(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51号
关系:胡宁和与倪鹤琴有亲戚关系……
2、案号:(2019)粤03刑初473号
关系:王某君与马某达是多年朋友,联系较为频繁……
3、案号:(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243号
关系:被告人石某甲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何某某丈夫石某乙的妹妹,有亲属关系,被告人蔡某甲与石某甲是同居的男女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