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条文中关于内幕信息的规定是“……,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该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所以刑法中的内幕交易罪的入罪前提是交易的信息属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幕信息,其中《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且《证券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均对内幕信息进行了举例规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综上所述,内幕信息主要有以下两点特征:
1、公开时间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规定“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但司法实践中会对该法条进行扩大解释,因为很多内幕信息掌控者,在内幕信息刚刚发布后马上实施交易行为,这样的行为与标准的内幕交易导致的危害性是一样的,所以不能简单适用《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2、形成时间
一般而言,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实践中,只要某一事实的发生表明相关重大事项已经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并具有实现可能性时,就可以认定该内幕信息已经形成。如(2020)京行终667号张勇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中,法院认为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并不必然要求该信息已达至基本确定的程度,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本身即有可能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内幕信息主要有以下两点特征:
- 秘密性
1、公开时间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规定“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但司法实践中会对该法条进行扩大解释,因为很多内幕信息掌控者,在内幕信息刚刚发布后马上实施交易行为,这样的行为与标准的内幕交易导致的危害性是一样的,所以不能简单适用《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2、形成时间
一般而言,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实践中,只要某一事实的发生表明相关重大事项已经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并具有实现可能性时,就可以认定该内幕信息已经形成。如(2020)京行终667号张勇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中,法院认为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并不必然要求该信息已达至基本确定的程度,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本身即有可能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 重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