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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命辩护 - 为自由辩护

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拓展刑事合规出罪路径

 随着国际社会对涉案企业治理认识的不断提升,许多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引入合规概念,企业合规也由原来企业自我管控民事、行政法律风险的传统意境,向刑事合规领域扩展。 刑事合规在内涵、属性等重要方面显著区别于企业合规,刑事合规属于企业合规的发展形态和升级版本。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合规不但呈现出产生发展、全球拓展的显著态势,而且这一发展进程还伴随着合规制度体系及涉企刑事法律的创新性发展及规模性调适。 刑事合规不起诉就是指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督促其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完成专项合规计划,若企业能在设置的合理考察期限内完成并符合合规承诺时,检察机关就会依法对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制度。 基本案情 2013年以来,四川省新泰市J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等6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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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经典案例

 非法集资犯罪形势日益严峻,作为高发的涉众型犯罪活动,具有参与人数多、影响范围大等特点,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应当与时俱进地完善基础法律制度。 集资诈骗罪系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罪的一种,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客体是公司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作为犯罪主体,在客观要件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募集社会资金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所募他人资金占为己有的目的,具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行为人肆意挥霍集资款、收到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二)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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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不起诉案例

 集资诈骗罪是一种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的手法,通过集资的方式,骗取不特定多数人钱财的诈骗犯罪活动。属于广撒网面向大多数不特定的人行骗的行为,情节恶劣。 成立集资诈骗罪要求数额较大。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回扣、中介费、手续费,或者用于行贿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不起诉案例 渝津检刑不诉〔2016〕67号, 律师辩点: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系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共诈骗8名群众共计人民币14.02万元,并按照诈骗金额的21%获取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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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辩护要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2年4月,傅某(已判刑)为偿还债务,伙同他人,以其实际控制的杭州金陵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金陵公司)名义,向浙江稠州银行杭州城北支行(以下简称稠州银行城北支行)提交伪造的工矿产品销售合同以及该公司和担保方杭州宝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宝盈公司)的虚假财务资料以骗取贷款。被告人孟晨亮作为上述贷款申请业务审查的主要负责人,未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未对上述贷款申请材料进行相应的贷前真实性调查,在贷款发放后亦未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必要的追踪调查,导致该行于2012年4月6日及4月9日发放的共计人民币500万元贷款,至今只收回本息共计人民币638354.88元。 2013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孟晨亮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一案进行立案侦查。此前,被告人孟晨亮作为傅某涉嫌贷款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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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文件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

 一、案情简介 2014年、2015年年初,被告人梁某某先后两次通过提交虚假土地承包合同等申请贷款材料的方式,获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大十字支行农业贷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贷款已归还。 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梁某某伙同肖某某、董某某(均另案处理)以胡某、付某1名义,通过提交虚假土地承包合同等申请贷款材料的方式,获取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大十字支行农业贷款共100万元,截至目前,以付某1为名义的37万元贷款未能归还。 2015年1月,被告人梁某某伙同董某某通过提交虚假土地承包合同等申请贷款材料的方式,先后为董某1、章某、莫某获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大十字支行农业贷款共120万元,至案发贷款均已归还。 2015年年初,被告人梁某某通过提交虚假土地承包合同等申请贷款材料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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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应对:刑事合规程序的全球

 刑事合规程序的全球运行 合规的刑事化必定会给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带来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刑事合规程序进行系统化的梳理,并探究其程序配置的理念,以期对我国正在如火如荼推进的刑事合规程序构建有所裨益。当前世界各国刑事合规的程序发展呈现如下发展态势: (一)立案管辖范围扩张 各国刑事合规程序在立案管辖的主体、对象、依据、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在针对跨国企业的合规侦(调)查时易产生管辖权的冲突与分歧。美国的长臂管辖使得美国的刑事合规侦(调)查延伸至域外,诸多知名国际企业,如德国西门子公司、法国阿尔斯通公司、英国宇航系统公司、我国中兴公司等,都因 FCPA 受到严厉制裁。英国《反贿赂法》覆盖面更广,采取了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扩大了反贿赂犯罪的管辖范围。 美国主要管辖的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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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不起诉案例

 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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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之辨

 一 、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 、 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案例一:2018年,周某独资注册了一家医疗设备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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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合规计划的总体性架构

 一个标准、完整的合规计划,以不合规行为发生为线索,可以区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部分,即合规计划的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认识确定结构化。所谓认识,即对未来可能发生风险的识别和评估。风险识别建立在过去经验的基础之上,面向现在以及战略方向中的风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这种风险既包括国内法产生的风险,也包括外国法带来的风险。尤其是,很多国家都在效仿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以及《萨班斯法案》,试图通过长臂管辖将全球企业纳入其效力范围。例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D- PR)第3条就明确将欧盟范围外的它国企业纳入管辖范围,只要存在最低限度的连接点,即 无论是否存在对价,只要为欧盟范围内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就受到GDPR 的管辖。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美国以中兴通讯公司违反其对伊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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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是中国特色“行刑”衔接机制的核心组

 长期以来,行刑衔接不畅是痼疾,实践中一直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以刑代罚等诸多乱象。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2021年8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再次强调: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因此,有学者认为:健全和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已经成为非常迫切的战略任务。如果考察《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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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交付房屋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房屋所有人是被告人,有实际履行购房合同的能力,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简要案情 2016年12月24日,方某与马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内容为(甲方)方某、贾某1向(乙方)马某转让坐落于大川小区第4幢二单元1206号房,建筑面积共87.29平方米。转让价格为27万元。方某及马某均认可上述房屋转让协议,名为房屋转让,实为方某向马某借款27万的借款合同,该借款方某已归还马某。 2017年4月28日,方某与马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内容为(甲方)方某、贾某1向(乙方)马某转让坐落于大川小区第4幢西单元1206号房,建筑面积共87.29平方米。转让价格为30万元。方某称此协议与2016年12月24日的协议相同,名为房屋转让,实为借款,方某向马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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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要点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实践中多具有营利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假冒的商标必须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商标专用权,被他人冒用不构成犯罪;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当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成立本罪。 二、辩护要点 1.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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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起诉案例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由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土地(含耕地在内)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耕地。但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在不违反有关耕地保护管理制度和通过正常的审批程序的前提下,依法占有耕地,享受对耕地的使用权,并接受国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违反自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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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应对:刑事合规的内涵与程

 在国际社会遭受合规制裁的中兴事件与华为事件,与国内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导向叠加,使得在中国沉睡多年的企业合规被激活,并被赋予刑事法律效力。刑事合规以不可阻挡之势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成为热点。在刑事合规的制度设计中,程序法承载着诸多重要职能,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刑事程序的准备是否成熟、充分,将决定刑事合规的效能能否实现。因此,刑事诉讼程序的系统、全面整理,对我国刑事合规的落地实施意义重大。 刑事合规的内涵与程序功能 西方语境下的合规,最早作为企业的内部治理模式出现。随着企业犯罪治理理念发生转变,合规与刑事法律建立了关联,刑事合规发展成为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刑事合规的内涵 刑事合规可谓合规的最严厉最特别的表达形式。当前对刑事合规的研究多从刑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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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起诉案例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非法行为。无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有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一般主体就能构成本罪,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实施了上述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四种行为方式,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因行为方式而异: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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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典案例看贩卖、运输毒品罪与洗钱罪

 我国毒品犯罪的形势一直不容乐观,近年来,涉毒区域迅速扩大,出现了大案要案频发、集团犯罪突出的新趋势,犯罪分子也为了转移赃款穷尽各种办法,因此国家严格打击毒品类犯罪以及下游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这一罪名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毒品犯罪,有的犯罪分子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有的则是在制造毒品后,又实施贩卖、走私、运输毒品的行为,几种行为相互联系,形成一个整体的犯罪过程。 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上述有关洗钱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自洗钱也包括在洗钱罪行为方式之内。 经典案例 (贩毒、洗钱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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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改革对刑事风险化解的意义

 企业合规,是近几年来理论界讨论的热点话题,究竟什么是合规?合规改革试点究竟能达到何种目的?这两点应该也是引起大家竞相探讨的原因。 合规:英文是compliance,系舶来词,就是合乎规定、遵守法律规则的意思。合规本质上是一个公司为防控合规风险所采取的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为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结合的目的,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 建立合规管理体系,要求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针对企业与员工经营的管理行为,达到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的效果。具体流程贯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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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起诉案例

 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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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分

 一 、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要件、行贿意志和利益归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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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推进企业合规建设的探索 之打造企业合规示

 1.加强谋划引领,建立企业合规法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强调,要坚持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相结合,推进重点领域先行先试。深圳开展企业合规建设先行示范,应当贯彻和把握好这一要求。一方面,加强政府部门间协同联动,建立市场主体合规治理联合体等合作机制,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引领推进企业合规建设,打造企业合规示范区。另一方面,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全面推进企业合规建设立法探索,从地方立法层面建立起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合规经营的制度体系。在总结前期合规建设试点经验基础上,争取在全国率先出台地方合规建设指导性文件,为企业合规建设制定行动纲领,为支撑深圳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规范政商互动,降低企业合规经营成本。构建亲清的政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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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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