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程序的全球运行
合规的刑事化必定会给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带来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刑事合规程序进行系统化的梳理,并探究其程序配置的理念,以期对我国正在如火如荼推进的刑事合规程序构建有所裨益。当前世界各国刑事合规的程序发展呈现如下发展态势:
(一)立案管辖范围扩张
各国刑事合规程序在立案管辖的主体、对象、依据、范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在针对跨国企业的合规侦(调)查时易产生管辖权的冲突与分歧。美国的“长臂管辖”使得美国的刑事合规侦(调)查延伸至域外,诸多知名国际企业,如德国西门子公司、法国阿尔斯通公司、英国宇航系统公司、我国中兴公司等,都因 FCPA 受到严厉制裁。英国《反贿赂法》覆盖面更广,采取了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扩大了反贿赂犯罪的管辖范围。
美国主要管辖的是向政府公务人员的行贿行为,英国对所有行贿与受贿行为均管辖。从实际效果来看,英国海外刑事合规的管辖威力不如美国的“长臂管辖”。美国积极的、扩张的域外刑事合规管辖,有通过合规管辖将全球企业纳入其规制范围的嫌疑,引发了很多国家的不满。但不可否认的是,美国严厉的海外刑事合规管辖也促动了其他国家尤其是遭受处罚的国家不断修改和完善本国的合规立法,探索在刑事合规管辖方面的利益平衡。如2016年,法国通过的《萨宾第二法案》模仿FCPA,将管辖主体和适法范围也延伸到海外。
(二)侦(调)查措施更加灵活多样、具有协作性
对企业犯罪尤其是跨国企业域外犯罪调查时,取证的困难可想而知,因而侦(调)查措施必须灵活多样,且应赋予侦(调)查机关吸收企业进行协作,或者在有必要的时候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调查的权力。如美国 FCPA 规 定,司 法 部 (DOJ)主导,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美国国税局刑事侦查处、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等多部门协助,依照法定程序,可采取侦听、卧底、线人、悬赏奖励等全方位、多层次的侦(调)查方式。同时,FCPA 鼓励企业合作,主动披露信息和组织内部调查。美国司法部一旦怀疑企业行贿,很快就会与涉案企业首席执行官取得联系,然后由企业选择是同意合作开始谈判还是选择反抗开始诉讼程序。在美国司法部合规处理的案件中,大多数企业都选择不同程度地与司法部合作。
摘自: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杨帆 《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