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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命辩护 - 为自由辩护

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盗窃罪案例—犯罪中止情节

 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裁判案例【(2019)粤0513刑初566号】 经查明: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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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推进企业合规建设的探索之制度层面

 制度层面:探索建立企业合规建设的地方规范。 深圳市司法局从2016年开始谋划企业合规建设,积极争取深圳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委支持,将合规建设工作写入有关重要文件进行统筹规划部署。2020年12月22日通过的《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制定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在全国率先提出全面推进合规建设。2021年5月,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未来五年要构建一流的企业合规法务示范体系。与此同时,深圳市司法局在前期开展企业合规课题研究和企业合规试点的基础上,正在研究推动出台全国第一个地方合规建设指导性文件,为深圳合规建设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 2017年,深圳市纪委、市监察局委托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等单位制定了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反贿赂管理体系》(编号:SZD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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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间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借款构成强迫交易罪

 一 、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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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辩护要点

 一、罪名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2010年5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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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无罪案例分析

 房产中介为赚取更多的包干费,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民事纠纷,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案情简介 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路101号房产系衍宏公司资产,由其公司职员庄某1代持。衍宏公司授权公司职员庄某2出售以上房产,并由庄某1向庄某2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告人吴某从庄某2处知晓房产待售信息后,联系房产中介公司发布销售信息。被害人邹某经房产中介公司陈某介绍与吴某联系达成购房协议,于2015年3月11日在海口市区秋东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约定总价为680万,买方邹某负责所有税款。 在商谈房产买卖过程中,吴某谎称其是该房产的股东之一,要求邹某必须将房产过户缴税业务交由自己办理,双方约定由邹某支付68万元(实际支付63万元)给吴某按照合同实际成交价办理房产过户缴税,双方的口头约定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吴某于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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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坚持正向与负向激励并重的制度安排

 正向与负向的刑事激励,分别指代奖励与惩罚两种对立的作用方式。对于已经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或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进行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应予以刑事上的优待;对于业已存在违法事实、消或拒绝配合检察机关进行合规整改的行为,应予以相应的刑事制裁。这种赏当其劳,罚当其罪的朴法理念植根于国家法治理念及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理应在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制度安排中得以体现。 坚持正向与负向激励的相称性,不仅是对公平正义理念的坚守,还是域外合规实践的教训使然。早年,美国参议员们便提出过质疑:大型金融机构大而不倒(toobigtojail)的地位是否会削弱联邦政府起诉不法行为并实施适当惩罚的能力。当然,在制度安排上坚持正向与负向激励并重并不意味着削减正向激励,而是强调在建设正向激励机制的同时也应当构建相应的负向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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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型犯罪数量也急剧增加,由此引起的下游犯罪也层出不穷。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罪名就是今天提到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妨害司法类犯罪。顾名思义就是为犯罪分子犯罪所得提供掩护、隐瞒犯罪分子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我们可以从构成要件角度来分析。 (一)客体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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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起诉案例学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

 经济发展带来生活的便利同时违法犯罪现象也随之增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是很多经济类犯罪的下游犯罪。近些年法律一直针对本罪个别条款进行修改,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删除了《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 为此,业界学者在探讨后得出结论。删除入罪数额,更符合本罪一旦具有掩饰、隐瞒行为就具有违法性的特点,更有利于灵活打击犯罪。司法解释删除数额标准的同时,增加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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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必须把握的特性 (下)

 企业如果想发展壮大,必须在日常工作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制定行之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随着近些年合规的运用与发展,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刑事合规都必须具备理论前沿性,只有学界达成理论共识,合规计划才能更好地指导实践。 企业合规想要达到何种目的?我们可以简单从两方面分析: 一方面,要允许公权力介入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单纯靠行业自律带来的效果远不如公权力介入的效果更好。一旦企业感受到来自权力机关严格的监管,他们在生产经营时,就会更好的遵守纪律、严格守法。这样做带来的好处就是,当企业在经营行为引起了危害结果时,可以获得相对从宽处理的优遇,从而达到事前预防企业犯罪的效果; 另一方面,一旦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犯罪,企业合规可以将守法企业和违法员工的行为切割,避免出现企业与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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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辩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颁布了两个《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该规定不但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等作业的适用该规定,而且明确了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从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为公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适用上的依据。但是,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对于公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审理与案发于我国管辖海域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相比,没有足够的实务经验,极易办案简单化。为此,辩护人应深入厘清国际公约中有关非法捕捞的具体规定,从事实与证据,政策与法律层面进行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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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起诉案例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 禁渔区 、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 本 罪 系由 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修改而来,刑法将 法定刑 由 2年调整为3年,增加了管制刑种,并将其由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章移至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章中。高法《罪名规定》、高检《罪名意见》将其解释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行为主要包括: 这里的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划定的一定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种类。禁渔期,是指根据某些鱼类产卵或者成长的时间而规定的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对其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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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中法人(企业)刑事责任范围的调整

 传统上,法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替代责任,企业依法为其员工及其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在英美法系,法人犯罪的基础是 身份认同原则,认为法人虽然没有大脑和双手,法人中正在实施犯罪的人并不是在为个人讲话或活动,而是作为法人在活动。指挥其行动的大脑是法人的大脑,即那人的行为和思想是法人的行为和思想。这种替代性企业责任成立的前提是,企业是法律拟制的产物,法律应当允许企业具有违法的能力,对其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法人成员在满足了为了单位利益在其履行职责的范围内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作为法人行为认定,并由法人(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为企业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替代责任在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任何企业成员只要为企业利益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使企业为避免犯罪已经采取了相关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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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起诉权限制:我国的双重控制模式的正当

 1.双重控制模式的正当性 从上文来看,美国的内部控制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可通过赋予检察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制度功能的最大化,但其不足之处也因此凸显。因为美国检察官在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过程中缺乏外部监督,所以极易产生权力滥用问题。英国的司法监督模式虽然矫正了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难以被限制的问题,但是,也导致对暂缓起诉制度的落实举步维艰,难以发挥暂缓起诉制度的应有价值。 我国的双重控制模式是综合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督的模式,该模式通过强化内部约束的方式,确保检察机关依法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同时,我国吸取司法监督模式的教训,弱化了外部监督的审查力度,以赋予检察机关较大的能动性。 我国并不存在法官司法审查制度,故难以借鉴司法监督模式中的赋予法官实质审查权的方案,无法从赋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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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骗婚”为目的的“贩卖妇女”应认定为诈骗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朱某多年前收买被告人韦某某,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自2016年年初,被告人武某某、朱某贡等多名越南人与韦某某、朱某联系,以介绍婚姻为名,将阮氏静春等多名越南女子带至韦某某与朱某居住地暂住,再通过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等当地媒人寻找当地需要收买越南妇女为妻的未婚男青年,多名当地未婚男青年以3至5万不等价格收买越南女为妻,其中大部分越南妇女与收买者共同生活后不久即逃离。2018年6月19日,因越南妇女柯某玲被收买人看管太严,找不到机会逃跑,遂报警称自己被拐卖,导致案发。 二、争议焦点 本案被拐卖的妇女究竟构成什么犯罪?到底是拐卖妇女罪还是诈骗罪,公诉机关根据在案的证据发现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一宗宗来厘清。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 涉案外籍妇女的身份以及她们是被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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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要点分析

 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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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案例 —不具备“社会性

 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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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定罪量刑应考虑企业的刑事合规运行情况

 1.刑事合规的出罪机能。刑事合规扩大了单位刑事责任范围,这就需要出罪机制的平衡。一是企业如果已经履行了合规义务,可以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将企业良好的合规计划作为阻却犯罪的正当化事由。即企业在自身活动中对相关刑事风险的防范已经有了相当的注意,尽到了刑法设定的积极义务,满足了刑事合规要求,可以作为企业犯罪的责任抗辩理由,阻却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二是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当出罪。即企业自己以为是严格依照了守法计划来作业的,可因为不了解最先进的信息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结果时,有相当的理由误以为其行为没有违法性,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刑事合规运行情况作为单位犯罪的量刑情节。刑事合规作为刑罚的减免事由不难证立。正如我国学者指出的,建立并有效实施了合规计划的企业,其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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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因合法经营活动而交换的信息及其数量

 一 、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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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的路径优化

 有学者在研究民营企业腐败犯罪治理问题时指出,许多国家对商业腐败的治理大多经历了从监管化到市场化、再由市场化回到监管化的螺旋过程。企业合规建设亦是如此,既不能完全寄望于企业自律,也不应一味局限于外部的他律,二者不可偏废。由此,在充分考量企业合规的双重属性和系统梳理现阶段企业合规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企业合规的路径优化提出对策建议,将有利于提升企业合规建设的成效,推动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正向与负向的刑事激励,分别指代奖励与惩罚两种对立的作用方式。对于已经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或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进行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应予以刑事上的优待;对于业已存在违法事实、消极或拒绝配合检察机关进行合规整改的行为,应予以相应的刑事制裁。这种赏当其劳,罚当其罪的朴素法理念植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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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无罪案例分析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笔者就一起因为证据不足最终不构成抢劫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2008年12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随朋友来到马边,和王某到王某2家找王某2还钱未果。返回途中,朱某某和王某走散。次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来到苏某(女)家,苏开门发现被告人朱某某,苏某受惊吓,惊醒了董某,朱某某逃跑。董某及其邻居等人追赶朱某某,在黄兴实的莴笋地里将其抓获,捆绑在电线杆上进行殴打。嗣后,董某借用村民周进富的电话报警,民警将朱某某带走。 争议要点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谋取回家的路费,持砍刀闯入他人家中,并威胁其拿钱未果后,被其亲友和周围群众抓获。被告人朱某某实施抢劫,未劫得财物,也未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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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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