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重控制模式的正当性
从上文来看,美国的内部控制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可通过赋予检察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制度功能的最大化,但其不足之处也因此凸显。因为美国检察官在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过程中缺乏外部监督,所以极易产生权力滥用问题。英国的司法监督模式虽然矫正了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难以被限制的问题,但是,也导致对暂缓起诉制度的落实举步维艰,难以发挥暂缓起诉制度的应有价值。
我国的双重控制模式是综合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督的模式,该模式通过强化内部约束的方式,确保检察机关依法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同时,我国吸取司法监督模式的教训,弱化了外部监督的审查力度,以赋予检察机关较大的能动性。
我国并不存在法官司法审查制度,故难以借鉴司法监督模式中的赋予法官实质审查权的方案,无法从赋予法官合规不起诉审查权的角度进行制度构建。根据 《指导意见》的要求,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应作为外部监督者,参与到合规不起诉制度中,但其出具的合规考察意见仅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参考材料,并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同时,双重控制模式通过建立合规听证程序,对检察官的权力行使进行外部监督。因此,我国的双重控制模式是综合内部控制模式与司法监督模式的优势而形成的一种全新的裁量权限制模式。双重控制模式在实践中既能符合检察机关在合规不起诉制度中的角色定位,也能满足现阶段保护民营企业与治理企业犯罪的现实需求。
2.双重控制模式的局限性
基于我国现实情况而产生的双重控制模式在限制裁量权方面具有积极意义。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和合规听证程序能够有力制约检察机关的合规不起诉裁量权。然而,过度的外部监督也有可能导致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重蹈英国暂缓起诉制度 “失活”的覆辙。因此,在实施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吸取英国的教训,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与合规听证在进行外部监督时,应当避免因过多的外部干预而对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施造成阻碍。
虽然现阶段的合规不起诉监督探索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检察机关在合规不起诉中的权力行使规则已初具雏形,但是,外部监督的介入边界在何处,仍是我国双重控制模式应当重点完善的内容。从权力监督理论来看,监督是为保障权力代理主体的权力行使符合代理目的而设置的一种外部控制,以防止权力代理主体违背代理目的。对检察权设置的外部监督便是为了防止检察机关超越权力界限,违背制度的设置目的。从理论与实践经验来看,防止外部监督过度干预检察权行使的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对检察权的边界进行厘清。虽然在实践探索中,检察权的边界已被基本划定,但是,各地检察机关仍然面临着适用规则不统一的难题。现阶段亟需解决的问题是,确定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的范围与有效合规的标准。同时,内部控制模式与司法监督模式共同拥有的协议书公开程序值得我国借鉴。
摘自:唐彬彬 《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裁量权限制的三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