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朱某多年前收买被告人韦某某,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自2016年年初,被告人武某某、朱某贡等多名越南人与韦某某、朱某联系,以介绍婚姻为名,将阮氏静春等多名越南女子带至韦某某与朱某居住地暂住,再通过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等当地媒人寻找当地需要收买越南妇女为妻的未婚男青年,多名当地未婚男青年以3至5万不等价格收买越南女为妻,其中大部分越南妇女与收买者共同生活后不久即逃离。2018年6月19日,因越南妇女柯某玲被收买人看管太严,找不到机会逃跑,遂报警称自己被拐卖,导致案发。
二、争议焦点
本案被拐卖的妇女究竟构成什么犯罪?到底是拐卖妇女罪还是诈骗罪,公诉机关根据在案的证据发现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一宗宗来厘清。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涉案外籍妇女的身份以及她们是被拐卖的还是来骗婚的难以判断;朱某贡、武某某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证据严重不足。为此,检察机关两次退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涉案人员国籍证明、外籍妇女遣返记录、同村村民证言等证据,查明涉案外籍妇女的真实目的和行为以及朱某贡、武某某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事实。
侦查机关经调查,查明朱某贡、武某某等8名人员具有越南国籍。检察机关依据涉案越南妇女在介绍婚姻时的状态、对收取钱财的处理、买方家庭有无虐待行为、逃跑的方式和时机等方面的证据,甄别本案中多起跨国买卖婚姻行为是拐卖妇女罪还是诈骗犯罪,认定朱某、韦某某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实施9起拐卖妇女犯罪事实,假借婚姻之名实施11起诈骗事实。
三、处理意见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韦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犯拐卖妇女罪、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武某某、朱某贡、阮氏静春等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驱逐出境。
四、案件评析
本案中部分被拐卖的妇女与被告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共谋,是以“骗婚”为目的,并非真的被拐卖,所以这类型的“拐卖妇女”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而非“拐卖妇女罪”。
因为被拐卖的妇女主观上与被告人一样,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拐卖”只是他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一种手段,本质上实施的还是诈骗的行为。但是另外一些被拐卖的妇女,虽然没有抗拒结婚,也没有骗婚的情形,但是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收取了报酬,贩卖妇女,也是构成拐卖妇女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