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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命辩护 - 为自由辩护

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辩护要点

 疫情当下,除了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外,还是要配合防疫工作者,不然隐瞒行程和自身情况,会给周围人带来很大的麻烦。近日深圳市公安局接到疾控部门通报,发现确诊男子曾使用他人健康码,并有隐瞒行程嫌疑,警方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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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不起诉案例分析

 逃税罪最近被大家广泛关注,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偷逃税,法律又对其如何规定? 偷税行为的总特征在于:假。纳税人主要以欺骗、隐瞒的方式达到偷漏税的违法目的。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比如开假发票、做假账,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5.比如阴阳合同,设立阴阳合同,收入少的放在阳合同中,公开并用于纳税,达到少缴税款的非法目的; 6.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虛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 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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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辩护要点及案例分析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有的纳税人为了少纳税,一般通过节税、避税、逃税三种方式来达到目的。 偷税漏税并不是补缴那么简单,情形严重,构成犯罪的,纳税人将要承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等刑事责任。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纳税人补交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经典 案情 分析 (张海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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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必须把握的特性 (上)

 企业合规,是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契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新方法、新策略。我们所说的刑事合规则直接关乎企业犯罪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刑事合规都具有理论前沿性,只有学界达成理论共识,才能据以指导实践问题。 那么企业合规究竟有何目的: 第一点:从传统意义上来讲,合规化可以让公权力介入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保证其遵纪守法,当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引起危害结果时,或许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优遇,从而达到事前预防企业犯罪的效果; 第二点:在企业活动中如果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企业合规可以将守法企业与违法员工的行为切割,从而达到保全企业、惩罚个人的效果,将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因为犯罪受罚而产生的社会震荡效果降低到最低。 对刑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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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辩护要点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想对扰乱法庭秩序罪进行全面辩护,应了解所有有关该罪的知识内容。 一、 定义 《 刑法 》 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2、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3、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4、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 哪些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 ? 1、哄闹、冲击法庭 哄闹法庭主要是指在法庭上以喧哗、叫嚷、吹口哨、拉横幅等方式起哄捣乱,干扰庭审活动进行的行为。冲击法庭主要是指未被法庭允许,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法庭,甚至冲上审判台 ;向法庭投掷石块、泥土、污秽物品等致使法庭秩序混乱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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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不起诉案例

 扰乱法庭秩序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所以其设立背景是保护庭审秩序的有效进行,从其规定的入罪行为看,包括很多不文明行为,如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等行为,但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很大概率可以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案号: 鹤工检诉刑不诉〔 2020〕4号 案情 2019年6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在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事第四法庭旁听刘敬伟诉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当庭发生口角后,李某及其亲属刘某某、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及其亲属马某某、袁某某互相厮打在一起,致使庭审活动被迫中止。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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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互认”挽救涉案企业生命

 从一家刑事涉案企业到一家诚信合规示范企业,需要多长时间?国内水果行业龙头企业 X公司的答案是:1年9个月。 因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 397万余元,2019年12月,X公司多名高管被抓获归案。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导X公司开展为期一年的企业合规整改。其间,鉴于X公司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整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检察院对X公司及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此后,深圳市检察机关认真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在合规整改结果互认、合规从宽处理等方面加强与深圳海关的沟通协作,以系列举措确保企业合规成效 X公司实现年营业收入25%、年进口额60%的逆势同比增长,2021年8月被评为深圳市宝安区3A信用企业,同年9月被评为诚信合规示范企业。 这是深圳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企业合规改革的一个缩影。 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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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如何界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孟某系城郊公司法定代表人,城郊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该公司负债甚多。2016年3月28日至31日,解放大路支行、城郊公司、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华运公司之间先后签订了《小企业借款合同》《小企业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解放大路支行于2016年3月31日发放贷款1500万元,因反担保合同签订等原因,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降低风险,遂让城郊公司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子公司吉林市恒丰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公司)签订虚假产品供销合同,据此让解放大路支行将1500万元贷款汇入恒丰公司账户。反担保合同签订后,2017年4月8日,恒丰公司先将326250元担保金和2759636.87元购房款合计3085886.87元汇给城郊公司,孟某将该款转给华运公司,华运公司将款转给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恒丰公司将余款11914113.13元汇给城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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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起诉案例

 不起诉决定是指,在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所作的决定。实质上是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可以申诉。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携带一瓶汽油(经鉴定属易燃、易曝的危险物质)来到本市海珠区**路**号**房**层自编**房,向广州**有限公司经理单某某追讨工程款。蔡某某在上址将一个打火机和一瓶汽油放在单韬的办公室茶几上,并将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盖打开,期间还在办公室内抽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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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起诉权限制:我国的双重控制模式的特征

 外部监督: 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与合规听证程序 第一,应确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从上述比较法研究可知,为确保合规计划的有效性,美国司法部、商务部、财政部等机构通过选任合规监管人的方式参与企业合规整改,并协助政府部门进行合规有效性评估。美国检察官应当按照司法部颁布的 《刑事司事务中的监管人选任》的规定,对合规监管人进行确定与选任。我国在探索合规监管方式的过程中,各地曾出现检察机关自行监管、行政机关监管和选任独立监管人三种合规监管方式。例如,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选择由检察官自行介入企业合规整改,督促企业完善合规计划,此方式主要适用于小微型企业。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则选择由行政机关作为监管机关,如企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则印发 《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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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案例

 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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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信息、交易信息等敏感信息的认定标准

 一 、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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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的中国构建之调整单位犯罪的惩治力度

 关于单位犯罪的刑罚力度,理论界有不同的导向。一种观点主张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配置同等的法定刑,同罪同罚。如有学者曾指出,从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来看,根据1997年刑法典确认的单位犯罪双罚制,公司构成犯罪的,应当在对公司处以罚金的同时对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罚金额度与自由刑幅度的偏低常常消解刑罚的威慑效果,司法实践中往往因刑罚的轻缓致使量刑结果对责任人员以缓刑告终,对公司的罚金仅具有象征意义,不能收到刑罚对公司犯罪的特别预防效果,更谈不上对公司犯罪的一般预防。因此,加重我国刑法对公司犯罪的刑罚是预防公司犯罪、强化公司治理、建构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措施。刑事立法中加重对公司犯罪责任人员的刑罚尤其是监禁刑,刑事司法中更多地对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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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无罪案例分析

 为帮助借款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担保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向特定的人借款,不宜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外,担保人为了应付出借人的讨债出示虚假的承兑汇票属于民事纠纷,不宜认定诈骗罪。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同案人陈某某因投资房地产和经营海通公司需要,找被告人潘某某帮忙筹集资金。被告人潘某某便向何某某等人借款,并承诺月利率高达6%。为取得出借人的信任,与被告人周某某一起带出借人参观考察陈某某经营的海通公司,以及用陈某某实际控股的纳金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出借人。在出借人同意借款后,潘某某要求出借人将借款转账到周某某的账户,再由周某某将借款转账到海通公司对公账户以及陈某某指定的账户,共计借款达3300万元。陈某某用上述借款偿还贵溪市工商银行、贵溪市建设银行的贷款和偿还厦门建发集团货款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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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辩护要点

 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可能会耳闻目睹一些送礼等不正之风,却很少接触和了解到行贿罪。今天,我们来分析一下行贿罪的法律规定和辩护要点。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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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的问题:正向激励方式单一

 对于面临刑事追诉的涉案企业而言,正向激励的意义是避免或减轻刑事制裁,而具体的实现方式则不尽相同。尽管学界已就此类案件中正向激励方式的设计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如合规不起诉、刑事责任的切割和量刑上的优惠,但由于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刚拉开帷幕不久,目前实践中仅合规不起诉被各地检察机关广泛认可。该正向激励方式虽取得一定成效,但单一的方式难以从整体上达到企业合规应有的激励效果。例如,企业合规是国家与企业协同共治、预防和发现犯罪的新型犯罪治理模式,强调的是源头治理,而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多为犯罪既遂且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企业或企业经营者。在试点之初,突出合规不起诉的正向激励固然具有较大的吸引力,但如若仅在事后强调以正向激励促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则无异于扬汤止沸,治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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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及辩护要点

 精准定性,判断当事人究竟是涉嫌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往往能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不受侵害。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中的占有由客观的占有事实与主观的占有意思两个要素组成。然而,具体情形下占有如何确定,仍然是理论和实践的难题。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可以从占有关系是否存在,作为被支配对象的财物所处的状态,嫌疑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是本单位工作人员等方面进行判断。 法条索引: 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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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无罪案例赏析

 是否违背他人意愿占有他人财物就构成盗窃?犯罪嫌疑人客观上转移当事人财产,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⑵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⑶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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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合规出罪路径在刑事合规理念下的构建

 当代国际社会,拓展企业合规出罪路径是刑事合规法治发展的最新趋势。如何构建企业合规的出罪路径成了大家激烈讨论的话题。基于企业刑事合规基本原理,并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于企业出罪路径,应当重点把握三个方面: 首先,要从实体刑法层面入手,应出台企业与企业高管、员工之间刑事责任合理分割的刑法规定。也就是说,为推进和支撑企业刑事合规的法治发展,我国刑法应当进一步制定企业与高管、员工之间分割刑事责任的细化规定。具体而言,笔者主张借鉴意大利等国立法经验,就企业与企业高管或员工之间的刑事责任进行合理分割,在我国刑法相关制度规定中建立企业出罪基本制度与企业出罪具体制度。 其次,在企业刑事合规理念下,应当确立企业合规出罪为主这一属性定位。一方面,刑事合规基本原理及全球实践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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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起诉案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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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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