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下,除了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外,还是要配合防疫工作者,不然隐瞒行程和自身情况,会给周围人带来很大的麻烦。近日深圳市公安局接到疾控部门通报,发现确诊男子曾使用他人健康码,并有隐瞒行程嫌疑,警方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二、辩护要点
1、被告人没有故意违反污染病防治法的行为,隐瞒行程、拒绝隔离并非故意。
2、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是否去过其他公共场所,是否接触不特定人群,评价是否有传播危险)
3.考虑被告人是否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4.考虑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三、案例分析
被告人闫某某系位于沈阳市某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担任院长职务。2020年12月,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致使某医院医护人员在接诊处诊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预检分诊”、“一患一消杀”等防控措施,擅自收治发热患者尹某某,后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后续在沈阳确诊新冠肺炎患者共计37人,其中有27名确诊病例与某医院存在直接或间接交集,206人成为某医院的第一密切接触者,其中179人被医学隔离观察,外地关联人员16人,具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风险。 2021年5月2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闫某某及时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尹某、杨某、孙某、张某、曲某、徐某、刘某、姜某、史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情况说明、沈阳疫情病历传播关系图及某医院一密接触者名单;核酸检测报告;沈阳市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调查报告;监控视频录像及照片;某医院工商档案;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悔罪,犯本罪主观上出于过失,主观恶性较小,无再犯罪可能。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具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风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某经电话传唤及时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