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国际社会,拓展企业合规出罪路径是刑事合规法治发展的最新趋势。如何构建企业合规的出罪路径成了大家激烈讨论的话题。基于企业刑事合规基本原理,并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于企业出罪路径,应当重点把握三个方面:
首先,要从实体刑法层面入手,应出台企业与企业高管、员工之间刑事责任合理分割的刑法规定。也就是说,为推进和支撑企业刑事合规的法治发展,我国刑法应当进一步制定企业与高管、员工之间分割刑事责任的细化规定。具体而言,笔者主张借鉴意大利等国立法经验,就企业与企业高管或员工之间的刑事责任进行合理分割,在我国刑法相关制度规定中建立企业出罪基本制度与企业出罪具体制度。
其次,在企业刑事合规理念下,应当确立“企业合规出罪为主”这一属性定位。 一方面,刑事合规基本原理及全球实践表明,企业合规的出罪定位是当代国际社会刑事合规的基本特点与普遍实践。刑事合规全球考察表明,无论是前刑事合规阶段的酌定出罪,还是刑事合规前期阶段的法定出罪,再到刑事合规最新发展的审前分流,其企业合规适用效果均包括出罪路径,而不仅仅是减罪路径。另一方面,从我国刑法中的出罪路径整体情况看,尤其是与域外刑法中出罪路径日益拓展的发展趋势相比较,目前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出罪路径主要有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三种情形,出罪路径明显偏少,亟待增加企业合规出罪等新兴出罪路径。显然,我国刑法中增加企业合规出罪这一出罪路径,不仅是企业刑事合规的题中之义,而且能够在整体上改善我国刑法的出罪格局。
再次,应当在涉企刑事司法中凝练形成聚焦于企业合规出罪路径的起诉策略。当前,能动司法检察开始成为我国刑事法治研究触角,同时涉企刑事司法检察已经成为探索推进能动司法检察的重点场域。因此,可以使用“起诉策略”这样的创新性理念。
除此之外,考虑到我国当前予以合规不起诉的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这一特点,同时我国企业经营制度与国外不同,即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通常并不分离,因而我国企业合规试点探索中往往将从事实际经营的企业家一并予以从宽处理。 如果不考虑这一实际情况而将涉罪企业的企业家一律予以起诉定罪,则很可能导致整个企业崩溃破产,从而对企业员工及出资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刑事合规的全球考察及深入研究可以证明:当代国际社会企业刑事合规的核心特点似乎应当归纳为“放过合规企业,企业责任人按自然人犯罪模式处罚”,而不是“放过涉案企业,但严惩责任人”。
(作者:赵赤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合规研究中心主任)
首先,要从实体刑法层面入手,应出台企业与企业高管、员工之间刑事责任合理分割的刑法规定。也就是说,为推进和支撑企业刑事合规的法治发展,我国刑法应当进一步制定企业与高管、员工之间分割刑事责任的细化规定。具体而言,笔者主张借鉴意大利等国立法经验,就企业与企业高管或员工之间的刑事责任进行合理分割,在我国刑法相关制度规定中建立企业出罪基本制度与企业出罪具体制度。
其次,在企业刑事合规理念下,应当确立“企业合规出罪为主”这一属性定位。 一方面,刑事合规基本原理及全球实践表明,企业合规的出罪定位是当代国际社会刑事合规的基本特点与普遍实践。刑事合规全球考察表明,无论是前刑事合规阶段的酌定出罪,还是刑事合规前期阶段的法定出罪,再到刑事合规最新发展的审前分流,其企业合规适用效果均包括出罪路径,而不仅仅是减罪路径。另一方面,从我国刑法中的出罪路径整体情况看,尤其是与域外刑法中出罪路径日益拓展的发展趋势相比较,目前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出罪路径主要有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三种情形,出罪路径明显偏少,亟待增加企业合规出罪等新兴出罪路径。显然,我国刑法中增加企业合规出罪这一出罪路径,不仅是企业刑事合规的题中之义,而且能够在整体上改善我国刑法的出罪格局。
再次,应当在涉企刑事司法中凝练形成聚焦于企业合规出罪路径的起诉策略。当前,能动司法检察开始成为我国刑事法治研究触角,同时涉企刑事司法检察已经成为探索推进能动司法检察的重点场域。因此,可以使用“起诉策略”这样的创新性理念。
除此之外,考虑到我国当前予以合规不起诉的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这一特点,同时我国企业经营制度与国外不同,即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通常并不分离,因而我国企业合规试点探索中往往将从事实际经营的企业家一并予以从宽处理。 如果不考虑这一实际情况而将涉罪企业的企业家一律予以起诉定罪,则很可能导致整个企业崩溃破产,从而对企业员工及出资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刑事合规的全球考察及深入研究可以证明:当代国际社会企业刑事合规的核心特点似乎应当归纳为“放过合规企业,企业责任人按自然人犯罪模式处罚”,而不是“放过涉案企业,但严惩责任人”。
(作者:赵赤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教授、合规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