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罪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所以其设立背景是保护庭审秩序的有效进行,从其规定的入罪行为看,包括很多不文明行为,如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等行为,但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很大概率可以获得不起诉的结果。
案号:鹤工检诉刑不诉〔2020〕4号
案情
2019年6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在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事第四法庭旁听刘敬伟诉李某某继承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当庭发生口角后,李某及其亲属刘某某、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及其亲属马某某、袁某某互相厮打在一起,致使庭审活动被迫中止。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行为,但事后扰乱法庭秩序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