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是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契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新方法、新策略。我们所说的刑事合规则直接关乎企业犯罪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刑事合规都具有理论前沿性,只有学界达成理论共识,才能据以指导实践问题。
那么企业合规究竟有何目的:
第一点:从传统意义上来讲,合规化可以让公权力介入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保证其遵纪守法,当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引起危害结果时,或许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优遇,从而达到事前预防企业犯罪的效果;
第二点:在企业活动中如果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企业合规可以将守法企业与违法员工的行为切割,从而达到保全企业、惩罚个人的效果,将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因为犯罪受罚而产生的社会震荡效果降低到最低。
对刑事合规的理解不能泛化,要学会从刑事的角度对广泛意义上的合规进行限定理解,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刑事合规计划不能无所不包,必须有所界定与限制。
刑事合规计划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企业的认罪答辩,也就说明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要体现合意性。 一旦合规计划与国家追诉活动相结合,其必然会被纳入刑事评价之中,企业刑事责任论的更新与发展更会为刑事合规计划的刑事评价影响提供高度合理性。
近几年来,随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备受重视。合理有效的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不仅可以作为企业犯罪的治理方案,也可以成为第三方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合规评估的重要依据,甚至于成为办案机关对企业作出进一步法律处理的参考。可见,制定合理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对涉罪企业而言意义重大。虽然每个企业的业务、性质和合规风险各不相同,很难确定出一套整齐划一的有效合规计划标准,但是,企业刑事合规计划有其共有的特性,必须把握住刑事合规计划特性的前提,才能制定出行之有效的于企业有帮助的刑事合规计划,但是难就难在,每一种具体特性又对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有着不同的要求。
刑事合规计划是企业内部治理与追诉活动的结合,需求使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必须要有针对性。一般来讲,合规应从三个层次上来理解,第一个层次:企业只要符合法律规范、行业规范、商业伦理规范等各种规范的行为,就可以被视为合规,这是最低层次的要求;第二个层次;企业在遵守各种规范要求,进行经营活动的基础上,必须采取专门的内部风险防控措施,并行之有效,这是稍高层次的要求;第三个层次:要求企业在满足第二个层次的基础上,在面对执法司法机关追究其违法犯罪的活动时,必须及时、主动、全面地予以配合,以便于执法司法机关评价其先前的经营管理行为或者促使其依照承诺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针对前两个层次,企业的遵纪守法行为和内部的自我管理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合规,但只有第三个层次上的合规才可以称为刑事合规,也就是我们所探讨的内容。因此,对刑事合规的理解不能泛化,只能从刑事的角度对广泛意义上的合规进行限定理解,这就决定了刑事合规计划不能无所不包,必须有所界定与限制。那种“一揽子”、“大而全”的综合合规计划是对合规泛化理解的结果,通常对于企业治理来说也是无效的。让企业刑事合规计划行之有效的前提条件,必须是针对特定合规风险,由专业人士进行量身打造,也即刑事合规计划必须具有特定性。满足特定性、针对性就必须要求刑事合规计划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点,从刑事合规角度,对犯罪原因的分析,必须包括客观原因分析和主观原因分析,必须要真正体现企业对自身犯罪行为的认识;第二点,针对犯罪原因必须提前就采取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以预防企业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就国家而言,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必然要体现合意性。在法治背景下,权力机关方面,他们只能通过偶然事件或者日常检查来发现存在于企业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从刑罚预防目的而言,不作为,被动地等到社会受到伤害之后才积极介入并非明智之举。实践也证明,权力机关通过日常检查进而发现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很小,效率不高。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才认为,合规计划与单纯的刑法对策相比,可能更为有效。因为,刑事合规制度中,个别企业为了能得到从宽处理必须放弃部分权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他们要实现要举证责任倒置的要求,配合各种形式的调查,以便于办案机关的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以获取办案机关从宽处理。因此,合规计划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企业的认罪答辩。由此也进一步说明,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要体现合意:首先,就如公司章程一样,刑事合规计划必须保障,计划本身是企业自身的意思表示,此可谓是内部合意;其次,这种意思表示要得到办案机关的认可,此可谓为外部合意。体现合意也同时要求合规计划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条:必须确保刑事合规计划是企业高层甚至决策者的一致承诺与肯定;第二条:一定要确保合规计划在企业全体员工中得到传达,进而形成专属于企业内部的文化构成;第三条:合规计划的制定要体现出企业和办案机关的协商过程,而且确保办案机关具有整个流程的主导权。
(作者分别为: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来源:《检察日报》
那么企业合规究竟有何目的:
第一点:从传统意义上来讲,合规化可以让公权力介入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保证其遵纪守法,当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引起危害结果时,或许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优遇,从而达到事前预防企业犯罪的效果;
第二点:在企业活动中如果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企业合规可以将守法企业与违法员工的行为切割,从而达到保全企业、惩罚个人的效果,将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因为犯罪受罚而产生的社会震荡效果降低到最低。
对刑事合规的理解不能泛化,要学会从刑事的角度对广泛意义上的合规进行限定理解,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刑事合规计划不能无所不包,必须有所界定与限制。
刑事合规计划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企业的认罪答辩,也就说明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要体现合意性。 一旦合规计划与国家追诉活动相结合,其必然会被纳入刑事评价之中,企业刑事责任论的更新与发展更会为刑事合规计划的刑事评价影响提供高度合理性。
近几年来,随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企业刑事合规计划备受重视。合理有效的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不仅可以作为企业犯罪的治理方案,也可以成为第三方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合规评估的重要依据,甚至于成为办案机关对企业作出进一步法律处理的参考。可见,制定合理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对涉罪企业而言意义重大。虽然每个企业的业务、性质和合规风险各不相同,很难确定出一套整齐划一的有效合规计划标准,但是,企业刑事合规计划有其共有的特性,必须把握住刑事合规计划特性的前提,才能制定出行之有效的于企业有帮助的刑事合规计划,但是难就难在,每一种具体特性又对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有着不同的要求。
刑事合规计划是企业内部治理与追诉活动的结合,需求使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必须要有针对性。一般来讲,合规应从三个层次上来理解,第一个层次:企业只要符合法律规范、行业规范、商业伦理规范等各种规范的行为,就可以被视为合规,这是最低层次的要求;第二个层次;企业在遵守各种规范要求,进行经营活动的基础上,必须采取专门的内部风险防控措施,并行之有效,这是稍高层次的要求;第三个层次:要求企业在满足第二个层次的基础上,在面对执法司法机关追究其违法犯罪的活动时,必须及时、主动、全面地予以配合,以便于执法司法机关评价其先前的经营管理行为或者促使其依照承诺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针对前两个层次,企业的遵纪守法行为和内部的自我管理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合规,但只有第三个层次上的合规才可以称为刑事合规,也就是我们所探讨的内容。因此,对刑事合规的理解不能泛化,只能从刑事的角度对广泛意义上的合规进行限定理解,这就决定了刑事合规计划不能无所不包,必须有所界定与限制。那种“一揽子”、“大而全”的综合合规计划是对合规泛化理解的结果,通常对于企业治理来说也是无效的。让企业刑事合规计划行之有效的前提条件,必须是针对特定合规风险,由专业人士进行量身打造,也即刑事合规计划必须具有特定性。满足特定性、针对性就必须要求刑事合规计划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点,从刑事合规角度,对犯罪原因的分析,必须包括客观原因分析和主观原因分析,必须要真正体现企业对自身犯罪行为的认识;第二点,针对犯罪原因必须提前就采取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以预防企业再次实施犯罪行为。
就国家而言,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必然要体现合意性。在法治背景下,权力机关方面,他们只能通过偶然事件或者日常检查来发现存在于企业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从刑罚预防目的而言,不作为,被动地等到社会受到伤害之后才积极介入并非明智之举。实践也证明,权力机关通过日常检查进而发现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很小,效率不高。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才认为,合规计划与单纯的刑法对策相比,可能更为有效。因为,刑事合规制度中,个别企业为了能得到从宽处理必须放弃部分权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他们要实现要举证责任倒置的要求,配合各种形式的调查,以便于办案机关的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以获取办案机关从宽处理。因此,合规计划一定程度上体现着企业的认罪答辩。由此也进一步说明,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要体现合意:首先,就如公司章程一样,刑事合规计划必须保障,计划本身是企业自身的意思表示,此可谓是内部合意;其次,这种意思表示要得到办案机关的认可,此可谓为外部合意。体现合意也同时要求合规计划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条:必须确保刑事合规计划是企业高层甚至决策者的一致承诺与肯定;第二条:一定要确保合规计划在企业全体员工中得到传达,进而形成专属于企业内部的文化构成;第三条:合规计划的制定要体现出企业和办案机关的协商过程,而且确保办案机关具有整个流程的主导权。
(作者分别为: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