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合规不起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在引入合规不起诉制度时,吸取了美国的经验教训,即检察官在签订不起诉协议时,其自由裁量权难以被限制,均倾向于选择暂缓起诉制度,并在程序设计上强化法官司法审查的实质权力,创新性地形成了以法官为主导的司法监督模式。也就是说,检察官与涉罪企业签订的暂缓起诉协议只有经过法官的实质审查和批准,才可生效。由于英国系司法监督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本部分主要围绕英国关于限制检察官暂缓起诉裁量权的规定展开评述。 司法监督模式的特征 2014年,英国颁布的 《2013年犯罪与法庭法》正式确立了暂缓起诉制度。该制度的实施主体为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与皇家检察署,适用对象为涉嫌欺诈、贿赂等经济犯罪的组织,并不包括个人。该制度的规范目标在于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案例
不起诉决定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决定有三种类型,包括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 对不起诉案例的研究,可为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提供实务参考,对有效刑事辩护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关法条: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的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将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扩大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二是对犯罪行为增加兜底性规定;三是提高了法定刑。修正案加重了对本罪的处罚宽度和力度,刑法对于赃物犯罪的立法呈一种严厉化的趋势。表现在
以单位名义实施个人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一、案情简介 新疆鸿某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某丰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1日,法定代表人王XX,属于自然人投资控股公司,经营范围:销售北京现代品牌汽车,汽车配件等。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王XX以鸿某丰公司的名义,以该公司销售的北京现代牌轿车做质押,车辆由鸿某丰公司保管,车辆合格证交由被害单位或被害人保管,在被害单位和被害人将合格证与车辆逐一核对确认后,王XX分别与被害单位新疆鑫盛银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银泰公司)、乌鲁木齐信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信公司)、阿拉山口汇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众公司)、新疆鑫盛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公司)、新疆顺合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合公司)及被害人杨某、吴某、马某、宰某、李某11签订借款合同。在取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案例
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
“机器人”可否成为诈骗罪对象?
一 、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犯罪构成 (1)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的内容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现实生活中,诈骗罪的欺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语言欺骗也有文字欺骗等。 (2)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认识错误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 (3)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处分财
疏于刑事合规的责任归咎(一)
疏于刑事合规的犯罪化机能。 传统的责任理论认为,刑法通常并不允许一个人为另一个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他帮助了行为的实施或者至少轻率地容忍了他可以控制的人的犯罪行为。但如前所述,现代立法扩大了法人犯罪中相关领导者的责任,规定组织者首脑责任的规则在某种意义上是从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代理责任中独立出来的。该规则可以对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因素进行归咎。基于被告和实施者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和被告具有可责的过失监督,这些规则可以超越共犯规则而对犯罪的主客观因素进行归咎。根据这一原则,法院认为因店员在雇主不在时非法销售人造黄油要求店主承担替代责任是正当的。法院不接受被告提出的未对该行为进行授权的抗辩。法院认为要求控方去证明店主知道、授权或者同意销售将让店主易于规避。企业成
企业合规的他律性
如前所述,企业合规概念在诞生之初,被定义为企业治理的产物,其自律属性十分明显。然而,随着刑事法网的日趋严密,自律并未成为化解企业犯罪的解毒剂,企业经营范围和业务流程的日益复杂反而导致企业犯罪愈发隐蔽。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合规自律机制的失灵无疑是导致他律机制逐步占据主导的直接诱因。国家权力的介入,使得企业合规的社会治理色彩逐渐浓厚,甚至有演变为新型法律义务的可能,由此,企业合规的他律属性得以彰显。放眼于全球,国家介入企业合规治理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就我国的实践而言,企业合规的他律性在检察监督机制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上也已得到充分体现。 所谓检察监督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以负向激励的方式促进企业加强合规建设,做到依法依规经营。相较于对涉案企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无罪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8日,自诉人诉被告人借款纠纷案经离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2016)晋1102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付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和2012年12月16日之前利息60万元;2、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被告付某某按月利率2分承担100万元本金利息,起息时间为2012年12月17日(已归还利息3.4万元)至本金实际归还之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付某某一直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离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执行一案,向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2018年3月6日,离石区法院以拒不申报财产对付某某采取拘留措施,被告人付某某仍未还款。2018年9月1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控告,离石区人民法院以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离石区公安局。2018年11月19日,离石区公安局
强制猥亵、侮辱罪辩护要点
法律规定 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愿,强制猥亵他人从而构成的犯罪。常见的猥亵行为包括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等。猥亵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一般情况下,猥亵罪不包括性交行为,但由于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男性,因此对男性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五年
债权转让型P2P平台是否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 什么是金额拆分的债权转让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17年6月2日印发的《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指出,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双方合谋通过拆分融资项目期限、实行债权转让等方式为借款人吸收资金的。在对中介机构、借款人进行追诉时,应根据其各自在非法集资中的地位、作用确定相应刑事责任。非法集资案件中对于期限拆分的债权转让适用以上所述《纪要》的规定,这个没有疑义。对于未做期限拆分的债权转让是否属于拆分融资项目期限、实行债权转让的行为,实践中仍存在困惑。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金额拆分债权转让模式可分为三种:(1)普通债权转让模式,意即债权人基于普通的商品交易和借贷交易,而获得债权,如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卖
醉驾交通肇事定罪量刑辩护要点总结
醉酒驾驶而引发的死伤案件,由于其常常导致死伤等严重后果,常常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占据着重要的比例。由于醉驾人处于特殊的精神状态,导致醉驾后的行为常常难以控制,后果也常常不同。 从司法判例来看,与醉酒驾驶相关的罪名有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名,量刑幅度悬殊。由于醉驾人精神、行为特殊性,醉驾肇事致后果严重,而以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例没有看到,因此,着力区分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名,是刑事辩护关键。 刑理要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在犯罪客体(公共安全)、部分犯罪客观方面(驾车行为引发事故)、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这三个方面的特征基本相同,但在犯罪主观方面、部分犯罪客观方面又存在明显区别
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的关系
企业合规概念早已有之,但刑事合规却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究竟是什么关系? 作为一种经营风险监管措施的企业合规,最早发端于西方银行业,后扩展至其他行业,日渐成为现代企业完善内部治理与风险管控的基本手段,但直至 20世纪90年代之前,合规问题始终只是一个非刑事领域的问题。对企业而言,不合规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只限于民事法律风险与行政违法风险,与刑事责任风险没有联系。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在其《联邦组织量刑指南》中引入有效的合规计划概念,将企业合规与企业刑事责任评价直接联系起来,并使组织刑事责任首次独立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刑事合规制度就此产生。进入21世纪,随着国际社会对刑事合规制度所蕴含的现代治理理念的高度认同,以及对刑事合规制度具有保障惩防并举、预防为主刑事政策落地
破坏生产经营罪无罪案例
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二)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三)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
先供后翻能否认定构成坦白?
一 、 相关法条 1、《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
将刑事合规设定为企业刑事责任的积极抗辩事由
合规计划成为企业刑事责任的积极抗辩事由,可以在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发挥作用。 1.刑事合规与出罪。为激励企业刑事合规的积极性,晚近以来,一些国家立法将刑事合规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出罪事由。例如,根据意大利2001年6月8日颁布第231号法令第6条的规定,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业已确立旨在防止该类犯罪行为的管理体制并且该体制得以有效运行,公司可以免于承担责任。但公司管理体制足以免除其责任的证明责任由公司来承担。英国2010年《反贿赂罪法》第7条(2)的规定,如果商业组织能够证明本身存在防止与之相关的个人实施贿赂行为的适当程序,则构成辩护理由,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在美国,根据司法部的起诉指南,有效的合规计划是检察官是否考虑对企业起诉的主要因素之一,检察官可以根据企业实施合规计划的情况
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常见法律问题
202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该《意见》对监狱减刑假释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下面,笔者汇总了一些减刑、假释方面的知识: 一、以庭审形式对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工作已经常态化 2022年深圳监狱第一次狱内减刑假释案件远程视频庭审举行,此次依法开庭审理的是深圳监狱提请的8宗减刑案件和2宗假释案件,此次庭审是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背景下的第一次庭审,监狱警察首次以证人身份出庭。 二、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目的。 三、减刑的条件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企业合规的自律性
一、企业合规的属性 企业是构建合规管理体系的主体。本来,企业合规作为一种公司治理方式,是企业为实现利益最大化所进行的风险防控机制。企业自身的事务应由企业自主决定,只有当国家公权力的干预被排除在外时,企业方才得以在授权性规范的框架内实现私法自治,此乃公司法之基本要义。我国的企业合规主要滥觞于美国,而就美国的经验看来,企业合规最初是被视为一种行业自律的手段,2018年《联邦量刑指南》就将合规计划的作用定位为自己监督自己的行为。在我国,合规计划被认为是企业预防犯罪的有效措施,另有论者将其定义为通过量刑激励促进企业的自我管理。以此观之,刑事激励下企业合规具有天然的自律性。 既然国家已经预设了严密的法律规范以规制企业的经营行为,那么为何企业仍愿意投入大量资源开展自律管理?这是我
诈骗案无罪案例分析(2)
基本案情 被告人翟某某因土建工程经他人介绍先认识王某,受害人梁某也是经人介绍后才与王某相识,后经王某引见,翟某某与梁某相识。20 1 5年翟某某向王某提及生意资金短缺需要借钱。20 1 6年4月,翟某某与王某二人到东方市板桥镇被害人梁某家中做客,席间有人提及东方市板桥镇金月湾大道二期工程项目的事。20 1 6年5月3日及5月 1 9日,梁某分别向王某转账50000元、 1 9500元。因王某欠梁某的钱、翟某某又欠王某的钱,20 1 6年5月30日,三人因还钱一事相约在海口市美祥路附近一个茶店喝茶。在商谈过程中,被害人梁某将一份打印好的《工程项目施工承诺书》让被告人翟某某和王某签名确认,该承诺书的内容为本人已承接到位于东方市板桥镇的金月湾大道二期工程项目。该项目投资 1 .8亿,将于20 1 6年 1 1 月30日前开工,届时同意将土石方、排水沟、
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个特征,也可不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包括四个: 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 , 具有这四个特征便具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简称 非吸罪)的构成要件,但这四个要件的前提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不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满足以上四个要件,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高位运行,私募股权融资、 P2P平台暴雷事件频发,对我国金融领域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但在P2P发展的早期,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行为是非法集资还是金融创新而应予鼓励,下述无罪案例是非吸罪发展标志性事件。 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业务模式属于金融业务,所 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定上诉人林某甲犯非法经营罪没有证据支持。在案证据证明,唐某甲以个人名
无罪案例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要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下简称 非吸罪)具有四个特征: 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 , 刑法中对于非吸罪采取空白罪状的立法模式, 作为非法集资罪名体系的基础罪名和兜底罪名 , 这样的立法模式使得非吸罪在入罪与量刑时具有极大的张力,试图让法律在应对新型犯罪类型时有法可依,但这种立法模式也面临着很多的争议,辩护律师对于此罪的辩护更多是围绕上述四种性质做的辩护,也容易忽略其他的无罪辩护理由,下面是笔者经过案例查询总结的从 主观入手无罪辩护的理由: 2019年 两高一部发布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意见规定: 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