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包括四个: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具有这四个特征便具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简称“非吸罪”)的构成要件,但这四个要件的前提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不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满足以上四个要件,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持续高位运行,私募股权融资、P2P平台暴雷事件频发,对我国金融领域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但在P2P发展的早期,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行为是非法集资还是金融创新而应予鼓励,下述无罪案例是非吸罪发展标志性事件。
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业务模式属于金融业务,所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林某甲犯非法经营罪没有证据支持。在案证据证明,唐某甲以个人名义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协议》,资金走向均是从唐某甲银行账户往来,整个借款和还款流程中“宜信普惠公司”没有参与资金流转,没有收取利息或赚取利差,只收取中介咨询费。唐某甲作为个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属“民间借贷”,应由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而上诉人林某甲负责管理的宜信普惠福清分公司只是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唐某甲牵线搭桥,提供中介服务。原判将“宜信普惠公司”这种经营模式和经营行为界定为刑法打击的对象没有法律依据。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关于本案“P2P”模式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上诉人林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法无据,本院应予以纠正。
所以从前述案例可以看出,非吸罪的非法性在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首先是行政违法,即违背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上述案件发生在“界定互联网金融本质的文件‘2015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在前置法缺失的情况下应裁判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