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合规不起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在引入合规不起诉制度时,吸取了美国的经验教训,即检察官在签订不起诉协议时,其自由裁量权难以被限制,均倾向于选择暂缓起诉制度,并在程序设计上强化法官司法审查的实质权力,创新性地形成了以法官为主导的司法监督模式。也就是说,检察官与涉罪企业签订的暂缓起诉协议只有经过法官的实质审查和批准,才可生效。由于英国系司法监督模式的典型代表国家,本部分主要围绕英国关于限制检察官暂缓起诉裁量权的规定展开评述。
司法监督模式的特征
2014年,英国颁布的 《2013年犯罪与法庭法》正式确立了暂缓起诉制度。该制度的实施主体为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与皇家检察署,适用对象为涉嫌欺诈、贿赂等经济犯罪的组织,并不包括个人。该制度的规范目标在于: 第一,避免企业因被定罪而产生附带后果。第二,协议的签订程序完全由法官主导,协议条款只有在公平、公正、合理、合比例的情况下,才可被实施。第三,避免耗时过长且成本高昂的庭审活动。第四,提升公共活动的透明度。
随后,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与皇家检察署联合颁布了 《暂缓起诉协议实践准则》,进一步为暂缓起诉协议的签订提供指引。在实践中,英国对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强化法官司法审查的权力。暂缓起诉协议只有经过刑事法院的审查和批准,才可生效。检察官在与涉罪企业达成初步的暂缓起诉协议后,必须将该协议提交给刑事法院。首先,法院会组织预备听证,由检察官对暂缓起诉协议的公平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合比例性进行解释说明,并对签订协议的一系列情况进行说明。若法官认为案件事实存疑,则可以暂停预审。之后,检察官再将其与涉罪企业签订的最终协议、案件陈述等相关支撑文件私下提交给法官。之所以不允许检察官公开向法官提交文件,是因为法官对暂缓起诉协议具有一票否决权,若检察官直接公开申请对企业适用暂缓起诉而被法院拒绝,则可能对企业造成难以预料的不利影响。若法院在充分审查案件事实和暂缓起诉协议等内容之后,仍认为事实存疑,则还可以决定延期再议。法官若同意检察官所提交的暂缓起诉协议,则需要公开宣布该协议获得批准,并说明协议获得批准的理由。除非公开协议会产生重大风险,否则,协议都会在网站上被及时公开。若法官发现企业违背了协议事项,则可以邀请检察官与企业共同作出合理的补救方案。
其二,明确检察官启动暂缓起诉程序的条件。《暂缓起诉协议实践准则》第 2.2条对检察官启动暂缓起诉程序提出了三项明确的条件:
第一,证据已经满足完整法规检测要求,或存在对企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合理怀疑。第二,检察官所指控的事实已经被查清。第三,暂缓起诉决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相同,在暂缓起诉的听证程序中,检察官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应满足 “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以防止检察官对无辜企业错误追责。在暂缓起诉程序启动所应满足的条件中,最具特色的条件是应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检察官在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还必须进行公共利益衡量,进而才能决定是否对涉罪企业适用暂缓起诉。法国将检察机关与涉罪企业达成的暂缓起诉协议称为 “公共利益司法公约”,将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启动暂缓起诉程序的前提条件。加拿大也在其《刑法典》第715.32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暂缓起诉制度只有在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并具有适当性的情况下,才能被推行适用。在实践中,检察官还需要对涉罪企业的合作态度、罪责程度以及定罪可能造成的第三方利益受损等情况进行衡量。同时,应禁止对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人适用暂缓起诉制度,例如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国防利益的犯罪行为人、参与恐怖组织犯罪的行为人等。
其三,法官负责对企业是否满足有效合规的标准进行审查。2011年,英国司法部针对《反贿赂法案》,颁布了具体指南,帮助企业防止雇员或代理人以企业名义实施贿赂行为。该指南围绕有效合规标准,确定了六项框架性指导原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审查。该六项指导原则为: 一是相称程序。企业需要设计可预防贿赂行为的方案,且该方案应内容清晰,并能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二是高层承诺。该承诺来自于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他同等性质的机构。三是风险评估。对可诱发贿赂行为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进行评估,且该评估是定期的、有记录的、公开的。四是尽职调查。对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人展开尽职调查,降低行贿风险。五是有效沟通与组织培训。企业应通过内部和外部的沟通,组织相关培训,确保预防贿赂的政策得到贯彻。六是监管与评估。应对预防贿赂的制度进行监管与评估,必要时应进行相应改进。虽然这些指导原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但是,对于中小微型企业,法官可以降低审查标准,选择适当的替代程序。
其四,要公开暂缓起诉协议及其签订程序。与美国的做法相同,英国也将所有的与暂缓起诉相关的文件公开,公众随时可在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的官网上获取相关文件。暂缓起诉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分析、公共利益分析、暂缓起诉协议条款、法庭的决定、企业违反协议条款时所应当承担的后果等。其中,具体的暂缓起诉协议条款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企业的经济处罚措施、对受害者的补偿措施、被没收的违法所得金额、向慈善机构或第三方的捐款数额、对检察机关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支付情况、对执法机构的调查的配合情况等。
摘自:唐彬彬 《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裁量权限制的三种模式》
司法监督模式的特征
2014年,英国颁布的 《2013年犯罪与法庭法》正式确立了暂缓起诉制度。该制度的实施主体为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与皇家检察署,适用对象为涉嫌欺诈、贿赂等经济犯罪的组织,并不包括个人。该制度的规范目标在于: 第一,避免企业因被定罪而产生附带后果。第二,协议的签订程序完全由法官主导,协议条款只有在公平、公正、合理、合比例的情况下,才可被实施。第三,避免耗时过长且成本高昂的庭审活动。第四,提升公共活动的透明度。
随后,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与皇家检察署联合颁布了 《暂缓起诉协议实践准则》,进一步为暂缓起诉协议的签订提供指引。在实践中,英国对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一,强化法官司法审查的权力。暂缓起诉协议只有经过刑事法院的审查和批准,才可生效。检察官在与涉罪企业达成初步的暂缓起诉协议后,必须将该协议提交给刑事法院。首先,法院会组织预备听证,由检察官对暂缓起诉协议的公平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合比例性进行解释说明,并对签订协议的一系列情况进行说明。若法官认为案件事实存疑,则可以暂停预审。之后,检察官再将其与涉罪企业签订的最终协议、案件陈述等相关支撑文件私下提交给法官。之所以不允许检察官公开向法官提交文件,是因为法官对暂缓起诉协议具有一票否决权,若检察官直接公开申请对企业适用暂缓起诉而被法院拒绝,则可能对企业造成难以预料的不利影响。若法院在充分审查案件事实和暂缓起诉协议等内容之后,仍认为事实存疑,则还可以决定延期再议。法官若同意检察官所提交的暂缓起诉协议,则需要公开宣布该协议获得批准,并说明协议获得批准的理由。除非公开协议会产生重大风险,否则,协议都会在网站上被及时公开。若法官发现企业违背了协议事项,则可以邀请检察官与企业共同作出合理的补救方案。
其二,明确检察官启动暂缓起诉程序的条件。《暂缓起诉协议实践准则》第 2.2条对检察官启动暂缓起诉程序提出了三项明确的条件:
第一,证据已经满足完整法规检测要求,或存在对企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合理怀疑。第二,检察官所指控的事实已经被查清。第三,暂缓起诉决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相同,在暂缓起诉的听证程序中,检察官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应满足 “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以防止检察官对无辜企业错误追责。在暂缓起诉程序启动所应满足的条件中,最具特色的条件是应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检察官在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还必须进行公共利益衡量,进而才能决定是否对涉罪企业适用暂缓起诉。法国将检察机关与涉罪企业达成的暂缓起诉协议称为 “公共利益司法公约”,将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启动暂缓起诉程序的前提条件。加拿大也在其《刑法典》第715.32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暂缓起诉制度只有在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并具有适当性的情况下,才能被推行适用。在实践中,检察官还需要对涉罪企业的合作态度、罪责程度以及定罪可能造成的第三方利益受损等情况进行衡量。同时,应禁止对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人适用暂缓起诉制度,例如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国防利益的犯罪行为人、参与恐怖组织犯罪的行为人等。
其三,法官负责对企业是否满足有效合规的标准进行审查。2011年,英国司法部针对《反贿赂法案》,颁布了具体指南,帮助企业防止雇员或代理人以企业名义实施贿赂行为。该指南围绕有效合规标准,确定了六项框架性指导原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审查。该六项指导原则为: 一是相称程序。企业需要设计可预防贿赂行为的方案,且该方案应内容清晰,并能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二是高层承诺。该承诺来自于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他同等性质的机构。三是风险评估。对可诱发贿赂行为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进行评估,且该评估是定期的、有记录的、公开的。四是尽职调查。对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人展开尽职调查,降低行贿风险。五是有效沟通与组织培训。企业应通过内部和外部的沟通,组织相关培训,确保预防贿赂的政策得到贯彻。六是监管与评估。应对预防贿赂的制度进行监管与评估,必要时应进行相应改进。虽然这些指导原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但是,对于中小微型企业,法官可以降低审查标准,选择适当的替代程序。
其四,要公开暂缓起诉协议及其签订程序。与美国的做法相同,英国也将所有的与暂缓起诉相关的文件公开,公众随时可在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的官网上获取相关文件。暂缓起诉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分析、公共利益分析、暂缓起诉协议条款、法庭的决定、企业违反协议条款时所应当承担的后果等。其中,具体的暂缓起诉协议条款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企业的经济处罚措施、对受害者的补偿措施、被没收的违法所得金额、向慈善机构或第三方的捐款数额、对检察机关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支付情况、对执法机构的调查的配合情况等。
摘自:唐彬彬 《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裁量权限制的三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