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学者的研究,目前全球刑事合规立法与司法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美国量刑起诉激励模式,英国独立成罪模式,意大利司法审查模式,法国强制合规模式。从前述最高检及地方省检发布的案例并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措词表达来观察,与目前我国检察机关主导实施的刑事合规模式最接近的应该是美国模式。美国刑事合规模式发端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政府的反垄断、反托拉斯运动,70、80年代合规理念陆续扩张到《反托拉斯法》之外的诸多领域并在企业管理的高级阶层中形成共识,企业意识到合规管理制度可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而开始自发性在企业经营领域出现规则意识。此后又经相关法院在判例中加以考虑之后,合规管理制度逐渐成为了企业的法律性义务。同时,美国在上世纪90年代立法上的变化——《联邦量刑指南》第8章《组织体量刑》中的相关修订,使合规计划一举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法定量刑情节,这就进一步加强了合规管理制度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虽然200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布克案中删除了《量刑改革法案》中对《联邦量刑指南》强制执行的内容,改为“有效建议”,但其在实际效用上的功能并没有被彻底削弱。此外,在程序规则方面,美国检察官依其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创设了暂缓起诉协议制度,使得企业合规计划的完备与否成为了刑事诉讼程序运作中有力的“刹车”裁量情节。具体就流程而言,美国检察官对涉嫌犯罪的企业,首先启动的是在程序规则上对合规计划的审查,即第一步查实企业是否有合规计划,第二步通过判断合规计划的有效性与否,来决定是暂缓起诉、不起诉还是起诉。如果决定暂缓起诉或不起诉,则由检察机关会同其他政府监管部门与涉案企业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刑事诉讼程序被按下暂停键或终结。如果决定起诉的,就进入到第三步法庭审理阶段,在该阶段换由法官来核查企业的合规计划是否有效,如判断有效则可受到量刑优待,例如最大幅度可达到降低80%的罚金。
中美刑事合规模式在不少方面呈现出一定的相似性,比如目前我国刑事合规模式的法律效果也主要是集中在诉讼程序方面,二者的主要方式都是对承诺完善合规制度的企业加以刑事司法的优待,如可获得不进入审判程序,不用接受刑事定罪的优先程序处理。此外,两者在制度性质上都属于对单位犯罪寻求制裁新举措的有益探索,设计目标都是为了有效减少企业犯罪,促进企业合法经营,培育良好的营商环境,因此目前学界和实务界的多数观点亦主张对美国刑事合规模式进行借鉴。我国的刑事合规模式目前处于试点阶段,美国模式作为发展最早的最全面的刑事合规模式,确实可以为我国正式建立更完善的刑事合规中国模式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例: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通过营口**有限公司席某某(已死亡)私自向其经营的营口**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有限公司虚开了8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747300元,税额共计103075.87元。2019年11月30日,孙某某将上述税款足额补交。检察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补交税款、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其所经营的营口**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有限公司已通过合规考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