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犯罪构成
(1)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的内容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现实生活中,诈骗罪的欺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语言欺骗也有文字欺骗等。
(2)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认识错误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
(3)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处分财产的具体表现通常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宜认定为诈骗罪。
(4)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财产
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获得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时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者获得债权等财产性利益;二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债务。
二、案例分析
1、案件简介
大学生薅肯德基“羊毛”案:行为人购买肯德基套餐兑换券后,通过使用多个客户端同时登录相同账号,在自助点餐待支付的状态下,使用另一个客户端对该兑换券进行退款。同时,行为人通过取消原订单返券或确认订单获得取餐码,恶意造成取消订单返券又退款,或兑换券使用又退款的同时实现,并将取餐码通过“闲鱼”交易软件低价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造成公司损失5.8万余元。
2、争议焦点: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行为人通过发起虚假交易获取退券退款的行为,利用的不是系统本身发生的机械故障或者缺陷,而是商家App客户端和微信客户端自助点餐系统这一“机器”背后的“人”基于数据不同步而发生错误认识,并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所“自愿”进行的财产处分,进而造成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故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依笔者之见,人们通过电脑编程赋予部分人脑功能且能替代人脑开展相关业务的机器,即不是纯粹的“机器”,也不是一般意义的“人”,而应该是“机器人”。从某种角度分析,“机器”确实不能被骗,但“机器人”则可以被骗。笔者之所以将带有一定识别程序的机器称之为“机器人”,无非是要说明,当行为人利用该机器人的机械故障获取钱财的,行为应属盗窃;而行为人利用该机器人的认识错误(如识别错误等)的,则行为应属诈骗。
由于诈骗罪要求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交付财物,因此受骗者应当是具有一定程度认识能力的人。“机器人”被骗也须具有同样条件,行为人单纯利用“机器人”本身具有的机械故障非法占有财物的,其行为当然应构成盗窃类犯罪;而利用“机器人”的认识错误获取财物的,则成立诈骗类犯罪。本案中行为人通过发起虚假交易获取退券退款的行为,体现的是肯德基App客户端和肯德基微信客户端自助点餐系统(“机器人”)基于数据不同步而发生的错误认识,并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自愿”进行财产处分。故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摘自:《检察日报》,作者:刘宪权、周子简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犯罪构成
(1)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的内容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现实生活中,诈骗罪的欺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语言欺骗也有文字欺骗等。
(2)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认识错误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
(3)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处分财产的具体表现通常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宜认定为诈骗罪。
(4)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财产
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获得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时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者获得债权等财产性利益;二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债务。
二、案例分析
1、案件简介
大学生薅肯德基“羊毛”案:行为人购买肯德基套餐兑换券后,通过使用多个客户端同时登录相同账号,在自助点餐待支付的状态下,使用另一个客户端对该兑换券进行退款。同时,行为人通过取消原订单返券或确认订单获得取餐码,恶意造成取消订单返券又退款,或兑换券使用又退款的同时实现,并将取餐码通过“闲鱼”交易软件低价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造成公司损失5.8万余元。
2、争议焦点: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行为人通过发起虚假交易获取退券退款的行为,利用的不是系统本身发生的机械故障或者缺陷,而是商家App客户端和微信客户端自助点餐系统这一“机器”背后的“人”基于数据不同步而发生错误认识,并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所“自愿”进行的财产处分,进而造成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故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依笔者之见,人们通过电脑编程赋予部分人脑功能且能替代人脑开展相关业务的机器,即不是纯粹的“机器”,也不是一般意义的“人”,而应该是“机器人”。从某种角度分析,“机器”确实不能被骗,但“机器人”则可以被骗。笔者之所以将带有一定识别程序的机器称之为“机器人”,无非是要说明,当行为人利用该机器人的机械故障获取钱财的,行为应属盗窃;而行为人利用该机器人的认识错误(如识别错误等)的,则行为应属诈骗。
由于诈骗罪要求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交付财物,因此受骗者应当是具有一定程度认识能力的人。“机器人”被骗也须具有同样条件,行为人单纯利用“机器人”本身具有的机械故障非法占有财物的,其行为当然应构成盗窃类犯罪;而利用“机器人”的认识错误获取财物的,则成立诈骗类犯罪。本案中行为人通过发起虚假交易获取退券退款的行为,体现的是肯德基App客户端和肯德基微信客户端自助点餐系统(“机器人”)基于数据不同步而发生的错误认识,并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自愿”进行财产处分。故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摘自:《检察日报》,作者:刘宪权、周子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