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首先,从刑法条文的规定来看,此罪名属于受贿类罪的行为模式,都是以受贿为核心;其次,从法益上看,本罪与受贿罪最大的区别就是保护的法益不同,本罪保护的是公司、企业等私主体的财产和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不同于受贿罪中的国家法益;最后,本罪在追诉数额上采取比受贿罪较为宽容的数额标准,在量刑上较受贿罪整体上较轻。具体的辩护还需要对数额、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要素重点关注。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无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4年2月28日,上诉人罗某某(船长)、李某某(大副)驾驶某某号货船在泰国清盛码头装货后开往中国关累港,其中帮他人携带的9箱货物没有运单。2014年3月7日,某某号货船入境至中国关累港,并向西双版纳海关进行了入境申报(未申报携带的9箱货物)。3月12日,西双版纳海关监管关员对入境的某某号货船所载运的货物进行查验时,当场从未向海关申报的9箱货物中查获象牙制品2根,净重5181克;海马制品净重40500克,共11936只;燕窝净重16847克。 二、争议焦点 上诉人罗某某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无证据证实上诉人有走私的故意并且客观上实施了走私的行为,原审判决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无罪。 上诉人李某某认为,原审判决不符合疑罪从无原则,采信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鉴定程序违法,没有遵循从旧
刑事合规:论企业合规中的监管
企业涉嫌的犯罪绝大多数属于行政犯罪,只有在行政监管严重失灵且适用行政处罚还不足予以惩戒时,才能启动刑事追诉。企业合规本质上是中国特色行刑衔接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行政监管是企业合规的基础和前提。行政执法机关是专业化和技术化的,而公安司法机关是通才。不同企业的合规计划呈现较大的差异性与专业性,其制定和执行必须依赖专业的行政监管。将责任主义贯穿到企业合规的行政激励与刑事激励中,可以解决法理与实务上的难题。合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对企业适用行政激励和刑事激励、专业性技术证据的判定以及前置性行政法规的援引,均必须依赖专业行政监管。应该以行刑衔接为切入点,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中心的企业合规体系。 近年来,企业合规成为显学,
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本罪与非罪的界定
抢劫罪属于财产类犯罪,类型也多种多样,包括入室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等等。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可以构成本罪。具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抢劫罪里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经典案例 2006年5月至7月,被告人梁某智因参与网上赌博欠下巨额赌,遂萌生绑架被害人潘某英索取财物的意图。2006年8月3日下午,梁某智将潘某英骗至约定别墅,梁某智与梁某财两人合力将潘某英制服,以暴力手段迫使潘某英用其带来的手提电脑通过网上银
抢劫罪不起诉案例
抢劫罪作为侵犯财产类犯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要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要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受害人反抗,受害人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行为人当场取得该财物。 经典案例 (2018)甘0503刑初134号,贺某抢劫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的供述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贺某到刘某家中确系为索要工程款。故被告人贺某与向某之间是否存在债务系本案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点第5小点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处罚。但被告人贺某、证人向某、证人宗某三人对
企业合规改革对刑事风险化解的意义
依法合规经营,切实防范化解合规风险,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良性发展必须面对的课题。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在全国逐步试点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是企业合规改革的重要制度依托。更好地理解与适用《指导意见》,不仅可以帮助企业在涉税刑事风险化解上提供基本路径,也对未来各地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引领价值。检察机关在工作中也可以通过规范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组建、适用
生产、销售假兽药罪不起诉案例
假兽药不仅不能治疗、预防动物疫病,甚至可能会因为控制疫情不及时,导致疫病在动物间传播,给养殖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患疫病动物被人食用也容易产生食品安全风险。如果发生此类案件,最重要的还是要保障养殖户的利益,之后也要做好引导,以案释法,通过说法、制作宣传手册、拍摄宣传片等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向养殖户揭示假兽药的危害,普及分辨真假兽药的技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为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以及兽药及其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和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及兽药、化肥、种子,使的生产遭受到较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之上二倍以下罚金
骗取贷款罪辩护要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4年、2015年年初,被告人梁胜利先后两次通过提交虚假土地承包合同等申请贷款材料的方式,获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大十字支行农业贷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贷款已归还。 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梁胜利伙同肖中平、董华伟(均另案处理)以胡某、付某1名义,通过提交虚假土地承包合同等申请贷款材料的方式,获取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大十字支行农业贷款共100万元,截至目前,以付某1为名义的37万元贷款未能归还。 2015年1月,被告人梁胜利伙同董华伟通过提交虚假土地承包合同等申请贷款材料的方式,先后为董某1、章某、莫某获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大十字支行农业贷款共120万元,至案发贷款均已归还。 2015年年初,被告人梁胜利通过提交虚假土地承包合同等申请贷款材料的方式
合规不起诉权限制:我国的双重控制模式的完善
由于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且正在快速发展,因此,各地检察机关出台的探索方案存在诸多差异,导致对制度的实施缺乏统一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探索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主管部门,应当陆续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系统总结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对尚需明确的问题进行统一回应。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应当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形式,规范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使。 合规不起诉程序公开透明 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应当进行司法公开的内容包括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对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上文论及的内部控制模式与司法监督模式均要求合规不起诉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以微信抢红包形式进行网络赌博的定性
一 、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 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指导案例10
盗窃罪案例—犯罪中止情节
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裁判案例【(2018)粤5281刑初1442号】 经查明:被告
深圳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先行示范的意义
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下,深圳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先行先试,具有多方面的示范意义。 一是有助于深圳加快推动法治城市示范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明确了深圳法治城市示范的战略定位,并要求深圳全面提升法治建设水平,用法治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其中,将改革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和公正监管制度,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信用监管改革,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作为率先营造彰显公平正义的民主法治环境的一项重要任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九条也规定: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丝不苟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刑事辩护并终获
2021年7月,冯某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嫌疑被刑事拘留。当时冯某家属委托了当地的律师去会见、递交法律意见书,家属从之前的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后,以为事情不严重,冯某和家属都认为可能也就判一年。但万万没想到,冯某于同年11月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官提审时告知冯某认定其涉案情节特别严重,如果认罪认罚的话量刑建议三年。但是冯某和家属都认为三年刑期太重拒绝认罪认罚,并希望重新委托律师,于是家属找到我们律所希望我们团队能够为他做有效辩护。最终历时五个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缓刑判决。办案历程如下: 一、赢取当事人的信任,一刻不停开展刑事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的当天我们就通过粤省事小程序预约看守所会见,同时绑定12309系统向检察院申请阅卷。顺利地在第二天下午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情,初次会见我们就
刑事合规:强化基于合意的负向激励机制
为换取宽缓处理,涉案企业需要以真诚的态度进行合规整改。但由于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成本,甚至可能动摇其生产经营的物质根基,因此仅凭企业自律明显不足以达成行动上的合意。若涉案企业的利益目标与合规整改目标不一致,那么涉案企业则会倾向于消极抵制。当然,目标的偏离可以通过对涉案企业施加负向激励的方式予以修正。具言之,对于已经实施虚假整改或合规腐败的涉案企业应予及时制裁,对意欲违反契约者应予警示。为确保将基于合意的负向激励机制落到实处,需要对以下两方面内容加以明确: 一方面,明确涉案企业虚假整改合规腐败的具体内涵。当前,虚假整改与合规腐败的概念源自有关完善第三方机制的探讨,但实践中尚未对上述概念加以阐释。概念的模糊容易诱发理解与适用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上述概念进行
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要点
一、法律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 注册商标 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实践中多具有营利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假冒的商标必须是经国家商标局注
行贿罪不起诉案例
行贿罪,简单来讲,就是指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为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侵犯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常见的行贿情形有下列几种: 第一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指的是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指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三种、对单位行贿,即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
贪 污 罪 不 起 诉 案 例
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对于 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后如何量刑,业界学者也讨论纷纷。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案情简介 (一)2003年,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山林权属进行清理和换发证书工作,由各居委会协助完成相关表格的发放、现场勘测及审核。期间,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多次请托其亲属罗某某,让其利用
刑事合规典型案例解读
企业合规,是近年来理论界的热点话题,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刑事合规不起诉这一主题日益受到企业界的广泛关注。 刑事合规不起诉就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涉嫌单位犯罪的企业,督促其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完成专项合规计划,若能在设置的合理考察期限内完成并符合合规承诺时,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制度。 对于不起诉的注意事项,我们可以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点,要求企业主动认罪认罚,只有认罪认罚,认识到自身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才能成功启动刑事合规考察; 第二点,要求认罪态度良好,主动弥补造成严重后果带来的损失,如补交税款等; 第三点,如果企业提前认识到采取刑事合规措施的优点,尽早引用施行,就可以快速恢复企业生产动能,避免产生破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要点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将恶意透支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类型,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这一规定是对恶意透支的解释性规定,也是对恶意透支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的规定。 一、主观要件 (一)只要持卡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是区分恶意透支与民事违约的最重要标准。《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定义,并且列举了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因此,只要持卡人不具有前述六种情形,就不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从以下情形判断:第一,申领信用卡环节。持卡人有否提交真实的
信用卡诈骗罪不起诉案例
信用卡诈骗罪不起诉案例 信用卡诈骗罪是《刑法》第 196条规定,其中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三项行为可以很清晰辨别,但第四项恶意透支的行为往往与民事违约行为区分不清,《刑法》规定 恶意透支指的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虽然该条打击的是 恶意透支的行为,但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并没有一定之规,还要结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作出综合认定,不能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为了缩小打击面,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