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指导案例106号)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已判决)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活动期间,分别伙同被告人谢某军、高某1、高某樵、杨某彬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其间,被告人谢某军、高某1、高某樵、杨某彬分别帮助向某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赌博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
2、法院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3、评析
区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关键在于赌博犯罪活动的组织性、开放性和经营性的区别,本案裁判要点也主要是从这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1)组织性:主要体现为组织者对赌场的管理、控制及赌场规模等方面赌博犯罪的组织性较弱。本案中案涉微信群为赌博活动制定了详细规则,包括拉人入群、分发奖金、抽头方式、为参赌人员垫资和收取群主抽头分成、保管抽头赃款、记账等等,群主和代包手的职责分工明确具体,管理严密,对于何时进行赌博、参与赌博人员等均在群主控制和支配范围内,微信群内有七八十或上百人参与赌博,规模较大,显示出严密的组织性。
(2)开放性:主要体现在赌博场所的固定性,参赌人员的流动性等方面。本案所组建的微信群系通过网络设立的虚拟空间,具有开放性,参与赌博的人员并非均为向某、谢某军等人原有微信好友,所有入群人员均可邀请他人入群参赌,在案参赌人员亦证实自己可以拉人入群,并根据获利情况领取相应工资,群内100多人大多互不认识。涉案微信群在短时间内人数已扩展至百余人,虽然赌博微信群几经更换,但组织者每次均提前将原群中所有成员拉入新建群,新的微信群在运作过程中也会不断有新人加入,赌博场所不具有隐蔽性和封闭性,而具有开放性特征。
(3)经营性:体现为有明确的目的、较为固定的场所和人员结构等。本案中案涉微信群建群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组织人员前来赌博,相当于为参赌人员提供了一个相对固定的场所。组织者为赌博群制定规则,且另建有接待群、代包手群,用以接待即将入赌博群的成员并观察其信誉及与代包手进行联系,具有周密的部署和详尽的安排,并采用将部分赌资作为抢到特殊数字的奖励等方式调动大家积极性和热情,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赌博,使微信群作为一个赌博场所能够正常运行,具有经营性特征。
摘自:《人民司法》,作者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1、《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指导案例106号)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已判决)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活动期间,分别伙同被告人谢某军、高某1、高某樵、杨某彬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其间,被告人谢某军、高某1、高某樵、杨某彬分别帮助向某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赌博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
2、法院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3、评析
区分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关键在于赌博犯罪活动的组织性、开放性和经营性的区别,本案裁判要点也主要是从这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1)组织性:主要体现为组织者对赌场的管理、控制及赌场规模等方面赌博犯罪的组织性较弱。本案中案涉微信群为赌博活动制定了详细规则,包括拉人入群、分发奖金、抽头方式、为参赌人员垫资和收取群主抽头分成、保管抽头赃款、记账等等,群主和代包手的职责分工明确具体,管理严密,对于何时进行赌博、参与赌博人员等均在群主控制和支配范围内,微信群内有七八十或上百人参与赌博,规模较大,显示出严密的组织性。
(2)开放性:主要体现在赌博场所的固定性,参赌人员的流动性等方面。本案所组建的微信群系通过网络设立的虚拟空间,具有开放性,参与赌博的人员并非均为向某、谢某军等人原有微信好友,所有入群人员均可邀请他人入群参赌,在案参赌人员亦证实自己可以拉人入群,并根据获利情况领取相应工资,群内100多人大多互不认识。涉案微信群在短时间内人数已扩展至百余人,虽然赌博微信群几经更换,但组织者每次均提前将原群中所有成员拉入新建群,新的微信群在运作过程中也会不断有新人加入,赌博场所不具有隐蔽性和封闭性,而具有开放性特征。
(3)经营性:体现为有明确的目的、较为固定的场所和人员结构等。本案中案涉微信群建群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组织人员前来赌博,相当于为参赌人员提供了一个相对固定的场所。组织者为赌博群制定规则,且另建有接待群、代包手群,用以接待即将入赌博群的成员并观察其信誉及与代包手进行联系,具有周密的部署和详尽的安排,并采用将部分赌资作为抢到特殊数字的奖励等方式调动大家积极性和热情,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赌博,使微信群作为一个赌博场所能够正常运行,具有经营性特征。
摘自:《人民司法》,作者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