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涉嫌的犯罪绝大多数属于行政犯罪,只有在行政监管严重失灵且适用行政处罚还不足予以惩戒时,才能启动刑事追诉。企业合规本质上是中国特色“行刑”衔接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行政监管是企业合规的基础和前提。行政执法机关是专业化和技术化的,而公安司法机关是“通才”。不同企业的合规计划呈现较大的差异性与专业性,其制定和执行必须依赖专业的行政监管。将责任主义贯穿到企业合规的行政激励与刑事激励中,可以解决法理与实务上的难题。合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对企业适用行政激励和刑事激励、专业性技术证据的判定以及前置性行政法规的援引,均必须依赖专业行政监管。应该以“行刑”衔接为切入点,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中心的企业合规体系。
近年来,企业合规成为显学,从事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环境法、法理学研究的学者,均对企业合规投入了大量的学术资源。刑事司法实践中,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启动了两批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试点改革,上海、广东、福建、浙江等地方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实施细则。笔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下一步将扩大合规不起诉的试点范围,并将刑事合规运用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检察系统推行上述举措,一定程度上也吸收了学界的研究成果。但总体而言,目前的研究“诸侯割据”现象日趋严重,实务界和法学界对于企业合规的研究存在“碎片化”“片面化”和“主观化”现象。企业界人士、刑法学者、行政法学者等,大多是从各自领域对企业合规进行研究,刑法学者甚至直接将其称为“刑事合规”。笔者认为,从“行刑”衔接的视角研究企业合规,可以克服“诸侯割据”和“碎片化”“片面化”现象。其原因是,企业涉嫌罪名绝大多数是行政犯(法定犯),而企业合规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企业构成违法犯罪,因此,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食品安全、证监、物价、农业、税务、人民银行、外汇、质量技术监督、审计、海关、网监等市场执法主体的行政监管才是企业合规的前提和基础。理由是:第一,企业涉嫌犯罪是非常态化现象,只有行政监管失灵且行政处罚不足以惩戒时才可能构成犯罪;第二,不同企业的合规计划千差万别,也极为专业,只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才能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管,而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对此却不擅长;第三,企业可能触犯的行政法规数量庞大复杂,且时时废改立,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才能准确援引;第四,企业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判定必须依赖行政执法机关的专业性取证和对技术性证据的认定;第五,从统摄公法领域的责任主义角度来看,以“行刑”衔接为视角可以整合刑法和行政法的理论、立法和实践经验,能够为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度设置与责任减免提供依据;第六,我国行政犯的犯罪圈设置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设置存在本质差别,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合规理论与制度时必须结合中国的刑事立法模式。
随着对刑事合规研究的逐步深入,实务部门以及学界已经认识到行政监管才是源头,但是截至目前,已有关于企业合规的研究中,尚缺乏针对行政监管尤其是以“行刑”衔接为中心进行探讨的成果。有鉴于此,本文拟运用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经济法等学科理论,以“行刑”衔接为视角,在系统分析行政监管是企业合规的根本和前提的基础上,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中心的合规体系。
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例分析: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Y公司、唐某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在无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虚开税款合计人民币18.6万余元,上述发票均由Y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案发后,Y公司补缴全部税款。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10月,侦查机关以Y公司、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Y公司存在财务管控不规范、内部管理有漏洞、危废处理不合规等刑事风险点。检察机关针对上述风险点,向税务局、安全环保局、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进一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
2020年1月,检察机关建议Y公司在财务制度、危废处理、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刑事合规建设。Y公司邀请企业刑事合规专业律师担任公司独立合规审查专员,对公司进行合规评测,围绕企业运管、生产经营、财税申报、环保处置、应急管理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20余项。
2020年4月,检察机关召开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侦查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加。与会人员一致认为,Y公司、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虚开的税款数额不大、情节轻微、及时补缴了全部税款,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可以对Y公司、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次日,检察机关依法对Y公司、唐某宣告相对不起诉决定。
近年来,企业合规成为显学,从事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环境法、法理学研究的学者,均对企业合规投入了大量的学术资源。刑事司法实践中,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启动了两批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试点改革,上海、广东、福建、浙江等地方人民检察院,也制定了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实施细则。笔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下一步将扩大合规不起诉的试点范围,并将刑事合规运用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检察系统推行上述举措,一定程度上也吸收了学界的研究成果。但总体而言,目前的研究“诸侯割据”现象日趋严重,实务界和法学界对于企业合规的研究存在“碎片化”“片面化”和“主观化”现象。企业界人士、刑法学者、行政法学者等,大多是从各自领域对企业合规进行研究,刑法学者甚至直接将其称为“刑事合规”。笔者认为,从“行刑”衔接的视角研究企业合规,可以克服“诸侯割据”和“碎片化”“片面化”现象。其原因是,企业涉嫌罪名绝大多数是行政犯(法定犯),而企业合规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预防企业构成违法犯罪,因此,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食品安全、证监、物价、农业、税务、人民银行、外汇、质量技术监督、审计、海关、网监等市场执法主体的行政监管才是企业合规的前提和基础。理由是:第一,企业涉嫌犯罪是非常态化现象,只有行政监管失灵且行政处罚不足以惩戒时才可能构成犯罪;第二,不同企业的合规计划千差万别,也极为专业,只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才能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管,而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对此却不擅长;第三,企业可能触犯的行政法规数量庞大复杂,且时时废改立,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才能准确援引;第四,企业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判定必须依赖行政执法机关的专业性取证和对技术性证据的认定;第五,从统摄公法领域的责任主义角度来看,以“行刑”衔接为视角可以整合刑法和行政法的理论、立法和实践经验,能够为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度设置与责任减免提供依据;第六,我国行政犯的犯罪圈设置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设置存在本质差别,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合规理论与制度时必须结合中国的刑事立法模式。
随着对刑事合规研究的逐步深入,实务部门以及学界已经认识到行政监管才是源头,但是截至目前,已有关于企业合规的研究中,尚缺乏针对行政监管尤其是以“行刑”衔接为中心进行探讨的成果。有鉴于此,本文拟运用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经济法等学科理论,以“行刑”衔接为视角,在系统分析行政监管是企业合规的根本和前提的基础上,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中心的合规体系。
刑事合规不起诉案例分析: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Y公司、唐某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在无真实运输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虚开税款合计人民币18.6万余元,上述发票均由Y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案发后,Y公司补缴全部税款。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10月,侦查机关以Y公司、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Y公司存在财务管控不规范、内部管理有漏洞、危废处理不合规等刑事风险点。检察机关针对上述风险点,向税务局、安全环保局、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进一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
2020年1月,检察机关建议Y公司在财务制度、危废处理、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刑事合规建设。Y公司邀请企业刑事合规专业律师担任公司独立合规审查专员,对公司进行合规评测,围绕企业运管、生产经营、财税申报、环保处置、应急管理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20余项。
2020年4月,检察机关召开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侦查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加。与会人员一致认为,Y公司、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虚开的税款数额不大、情节轻微、及时补缴了全部税款,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可以对Y公司、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次日,检察机关依法对Y公司、唐某宣告相对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