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裁判案例【(2018)粤5281刑初1442号】
经查明:被告人黄某先后于2018年10月17日10时许及19日10时许,骑单车到普宁市某村被害人张某停工的厂房内,盗走铜芯电线共长56米(无法估价)。同月22日10时许,黄某再次骑单车到上述厂房盗窃铜芯电线。作案过程中,黄某因张某进厂巡查而躲藏在厂内,后发现其搁在厂内一旁的外套口袋里的身份证被张某拿走。黄某意识身份暴露,心里害怕,停止继续作案,当场写了道歉信,连同已经剪下来的铜芯电线共长18米(价值人民币12元)留在现场,离开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黄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在2018年10月22日作案时,黄某自动放弃盗窃,是犯罪中止。对黄某可从轻处罚。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裁判案例【(2018)粤5281刑初1442号】
经查明:被告人黄某先后于2018年10月17日10时许及19日10时许,骑单车到普宁市某村被害人张某停工的厂房内,盗走铜芯电线共长56米(无法估价)。同月22日10时许,黄某再次骑单车到上述厂房盗窃铜芯电线。作案过程中,黄某因张某进厂巡查而躲藏在厂内,后发现其搁在厂内一旁的外套口袋里的身份证被张某拿走。黄某意识身份暴露,心里害怕,停止继续作案,当场写了道歉信,连同已经剪下来的铜芯电线共长18米(价值人民币12元)留在现场,离开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黄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在2018年10月22日作案时,黄某自动放弃盗窃,是犯罪中止。对黄某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