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且正在快速发展,因此,各地检察机关出台的探索方案存在诸多差异,导致对制度的实施缺乏统一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探索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主管部门,应当陆续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系统总结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对尚需明确的问题进行统一回应。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应当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形式,规范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使。
合规不起诉程序公开透明
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应当进行司法公开的内容包括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对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上文论及的内部控制模式与司法监督模式均要求合规不起诉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应当被公开的内容包括合规不起诉协议、签订程序、相关的案件事实等信息。以此内容为参考,为降低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政治风险与社会风险,我国应当积极探索并设置合规不起诉制度中的司法公开程序。同时,我们还应当为司法公开设置例外,这些例外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不宜被公开的案件。
第一,应公开合规听证会。首先,合规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如前所述,检察机关应当邀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等人员参与合规听证会。其次,关于合规听证会的信息应当向公众公开。在听证会开始前,检察机关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听证会的主题、时间、地点,以便于公众旁听。
第二,应公开合规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机关若对涉罪企业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则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双方签订的整改方案以及合规整改风险告知书、合规整改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文件材料在检察院官网的固定栏目中公开。其中,检察机关应当重点公开启动合规不起诉程序的原因、企业在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监管下所进行的治理结构改革、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以及企业的退赃挽损等情况。
第三,应公开合规整改流程。在企业进入合规整改环节后,检察官机关应当对企业实施持续性监管,并将所有的监管文件公开。监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检察机关或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出具的抽检记录、验收记录、合规考察报告等持续性的文件记录,以及企业自行提交的报告。
摘自:唐彬彬 《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裁量权限制的三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