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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经济、金融、贪腐、互联网、公司、死刑、涉毒等领域的刑事辩护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不起诉案例

 虚开发票,指的是一种不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舞弊行为。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在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通过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或企业之间互相串通,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2018年8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会议,共同部署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刑法中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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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成救命稻草?

 刑事合规、合规不起诉,近两年成为业界学者竞相讨论的热点话题,什么是合规不起诉呢?根据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及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司法实践来看,所谓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就是指对于涉嫌轻微犯罪的企业,甚至有被提起公诉的危险时,检察机关若是发现该涉案企业自身认识到行为的违法行为,具有意愿建立合规体系、主动矫正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可以设定一定考验期限,责令涉案企业在考验期内就其违法犯罪事实提出针对性合理性的合规体系搭建计划,推动其企业合规体系的构建与执行。考验期限后,检察机关根据对该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验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经典案例 湖南某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发票案,被不起诉单位湖南**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02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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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三流一致也不一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

 稽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关键方法:稽查是否符合三流(四流)一致 ,而什么是三流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 公告)的相关规定,物流、资金流、票流是否一致,是判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标准, 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或劳务销售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民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或劳务采购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民事主体。要杜绝虚开发票的行为,必须保证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的资金流、物流(劳务流)和票流的三流一致。 综合起来,根据 《公告》 的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货物、销售劳务行为同时满足,货物或应税服务销售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 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致或满足合同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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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民营企业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企业家来说是最大的刑事风险之一,为实现税收征管驱严与保护企业家的双重目标,最高检发布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 六稳六保的意见》 , 该意见规定 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所以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争取不起诉是辩护律师的职责之一。 案号: 宜检刑不诉〔 2022〕2号 案情: 2014年,卢某某在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B公司股东,在没有 任何货物购销及应税劳务发生的情况下 , 要求深圳市 C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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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构建

 我国建立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存在 以下两个 问题 : 单位犯罪的理论存在不足 、 对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认识不清 。造成前者问题的原因在于: 我国目前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认定是要有单 位犯意 ,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必须是单位意志才可以成立 。 但是依据对于英美法系国家企业刑事合规的分析可以明确 , 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是将个人意志和法人意志进行捆绑 , 从而使得企业具有刑事合规机制建立的动力 。 造成后者问题的原因在于: 1、 当前试点工作中 , 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模式 , 分别是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 , 两者都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和不足 , 对于这两种模式的取舍应当在后续司法实践中继续探索 , 最后应当有合理的取舍 。 2、 法理支撑的缺失 , 当前对于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研究是将域外的很多经验挪用过来 , 直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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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开始,被告人林某南在龙岩市新罗城区通过手机并利用微信、QQ邮箱等通讯方式向小夏某、征信渠道、代查某等购买个人信用报告,并转卖给王某、A丽媛等人。期间,被告人林某南通过QQ(昵称快乐的忧郁)邮箱710@qq.com向他人发送信用报告1895份(含两份企业信用报告)。其中,个人信用报告中在查询操作员一栏信息是空白的有204份,被涂黑的有6份。经公安机关随机抽取部分征信报告向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查询,被告人林某南买卖的个人征信报告与该行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内容基本一致。 2016年5月18日,民警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水韵华都19幢4梯1111室抓获被告人林某南,并当场查扣作案手机一部等。 二、争议焦点 原判认为, 被告人林某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网上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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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的程序应对:合规对我国刑事程序

 (二)合规对刑事程序的影响与需求 从刑事合规程序在国际社会的运行和我国试点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看,合规对刑事程序的改造需求主要来自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 1.国际层面。 (1) 刑事合规管辖权的行使。 世界各国都通过修改本国的国内法来行使域外刑事合规管辖的司法主权。在此背景下,沃尔玛、日立、德普、西门子、IBM 等跨国公司都因涉嫌犯罪在海外受到过严厉的制裁。因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立法、司法必须根据企业特性,通过设置联结点的方式,完善企业犯罪的域外管辖。同时,对应当管辖的刑事合规案件,要积极主动地行使刑事合规管辖的司法主权。 (2) 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 企业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具有跨国、跨地区的特点,在对涉案外资企业进行刑事合规管辖时,必然会涉及调查取证、犯罪资产分享、文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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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辩护要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2年初,葫芦岛市第八高级中学(简称八高中)要新建教学楼,被告人谭某博得知此信息后,就同被告人谭某新商议,欲承包此项工程。在八高中找谭某新咨询时,谭某新介绍葫芦岛广缘建筑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简称广缘公司)作为此项工程的招标代理公司,安排葫芦岛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九星公司)和葫芦岛中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业公司)作为八高中教学楼工程招标的陪标,安排他人制作工程量清单,并用该工程量清单安排葫芦岛顺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顺方公司)以广缘公司的名义根据工程量清单套制招标文件,以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辽宁城建)、九星公司和中业公司的名义制作投标文件。顺方公司做好后,谭某新安排他人到前述九星公司和中业公司盖章封标,谭某博冒用前述辽宁城建名义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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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不起诉案例

 一 、 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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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夜醉驾”无主观故意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一 、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 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0日上午11时30分许,上诉人岳某某的同事高某某驾驶新L-D2758号机动车接岳某某上班时,将车违章停放在建国南路西则人行道,执勤交警要求将车移至指定位置接受处罚,此时上诉人岳某某来到现场,执勤交警要求他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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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中的侦诉衔接问题(三)

 流水线型司法的体制弊端是侦诉衔接不畅的成因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在保护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司法尝试,是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一种权力变通行使。然而,这一权力变通行使的效果却还要受制于上一个环节案件侦查阶段。进言之,如果侦诉衔接不畅,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即便检察机关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其效果也将大打折扣。因此,要构建良性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真正释放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给优化营商环境所带来的正能量,不能仅仅着眼于审查起诉阶段,还必须观照到侦诉衔接问题。 流水线型司法的体制弊端是侦诉衔接不畅的成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我国在建立司法体制时移植了苏联的诉讼体制,一是因为我国为社会主义国家,采用苏联比移植英美法系抑或大陆法系的司法体制更为合理;二是百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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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二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案例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二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案例分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 验资 、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笔者下面分享二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案例: 一、简要案情 2007年6月6日,被告人徐刚接受原枣阳市棉花公司委托,对该公司位于枣阳市火车站棉花储备仓库土地及所属房产进行评估,徐刚故意对该资产低价评估为1587229元,并提供相应资产评估报告。经枣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资产鉴定后,认定价值2362242元,徐刚低价评估致使国有资产损失77501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枣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该结论书对涉案房地产以2007年6月6日为基准时间进行鉴定,采取的价格鉴定方法是重置成某、基准地价法。土地按枣阳市三级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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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起诉的根据

 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是指对实施有效刑事合规计划的公司、企业等单位不以单位犯罪起诉,或公司、企业等实施单位犯罪后,基于其实施有效刑事合规计划的承诺而对单位犯罪不起诉。企业刑事合规是公司、企业等单位为有效防范、识别、应对可能发生的刑事安全风险所建立的一整套内部治理体系。这套治理体系可被视为组织采取的一套政策和控制系统,试图通过生成支持守法行为的社会规范来阻止公司的犯罪行为,并向外界表明和保证他们正在采取措施阻止犯罪行为。不少国家的法律对企业刑事合规作出明确规定,例如,美国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法国2016年萨宾第二法案、意大利2001年第231号法令等。作为一种舶来理论,如何建构本土化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理论是当前研究的重点、热点问题。自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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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重伤罪辩护要点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一种常见的罪名,行为人缺乏谨慎,导致他人受重伤,将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其定义为行为人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和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相同的。 一、法律条文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二、辩护要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但可以自由装卸的则不属于身体。 2.如果重伤结果的产生,并不是由该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决定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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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报告,可能要担刑责!

 近日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报称,该市对两家核酸检测实验室给予警告并暂停合作。通报内容显示两家检测实验室在核酸检测中存在 超能力承揽检测业务、严重超过承诺时间出具检测报告、几次出具假阳性报告 ,两家实验室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合肥疫情的防控大局。 目前坊间对此事的议论纷纷,网友在官方评论区发表了很多 警告就完了?、不能让他们进去吗 等言词激烈的评论,并且随着事件热度的升温,网络上各种揭露文章也开始层出不穷。 那么,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报告,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一、 行政责任 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于医院之外的从事医学检测的医疗机构。因此检测机构受行政部门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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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辩护要点

 司法实践中,严厉打击做伪证的行为。由此引发的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特殊主体)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制造伪证的行为。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一旦造成以下后果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2)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4)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特殊主体才能构成本罪,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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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行为人构成伪证罪还是包庇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对比两个罪名,有以下几处的区别: 1、两种罪名的犯罪主体不同: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包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中,同案犯不能成为包庇罪主体的理由,在于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2、两种罪名的发生阶段不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之后审判终结之前),而包庇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 3、两种罪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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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适用

 企业合规不仅是当前法学界的一大热点,也是一个社会热点。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指导意见》提出,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条件的,涉案企业可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违规风险点开展合规整改,并接受第三方专业监管考察,对考察合格的涉罪企业, 检察机关可依据法律作出不起诉、从轻量刑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等一系列实体性、程序性从宽处理决定。 企业刑事合规本身是一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一种从宽,这种从宽不是无底线无原则一味的从宽,而是符合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的有条件的从宽。就如同未成年人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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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的辩护要点

 遗弃罪的无罪辩护点有很多,笔者整理如下: 一、 证据不足,无逼迫、驱赶行为,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 案号: ( 2020)皖1322刑初135号 无罪理由: 一、结婚证复印件证明陈建民和孙某某于 2006年3月2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徐州东方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2016]精鉴字第185号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明自诉人孙某某患有疾病,但孙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否生活不能自理,是否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该部分证据不足;二、自诉人孙某某和陈建民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后于2015年6月被父母接走离开家后至今未回家,2017年9月孙某某到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以上事实证明是自诉人孙某某不愿和陈建民共同生活,陈建民没有逼迫、驱赶的行为,自诉人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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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的犯罪构成

 遗弃罪指的是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特征是:( 1)犯罪的对象必须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弃行为,其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不作为,即行为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又有扶养能力却拒不履行这种义务,但是也可以使用作为的方式实施。在实践中,不作为与作为的行为方式经常同时并用。(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至于扶养义务是否只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目前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本罪的扶养义务不能仅仅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确定,应当将义务的范围扩大,将所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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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万世之安,立义于庭.

扬正义之气
权公平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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