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线型司法”的体制弊端是侦诉衔接不畅的成因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在保护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司法尝试,是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一种权力变通行使。然而,这一权力变通行使的效果却还要受制于上一个环节——案件侦查阶段。进言之,如果侦诉衔接不畅,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即便检察机关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其效果也将大打折扣。因此,要构建良性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真正释放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给优化营商环境所带来的正能量,不能仅仅着眼于审查起诉阶段,还必须观照到侦诉衔接问题。
“流水线型司法”的体制弊端是侦诉衔接不畅的成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我国在建立司法体制时移植了苏联的诉讼体制,一是因为我国为社会主义国家,采用苏联比移植英美法系抑或大陆法系的司法体制更为合理;二是百废待兴之际,急需一套行之有效的诉讼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和惩戒犯罪,以维护政权稳定和社会安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完成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以线性推进的方式可高效地完成刑事诉讼工作,完成对罪犯的惩戒。从制度实施的现实效果来看,现行的刑事诉讼体制确实能够实现诉讼的高效性,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维护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然而,在既有的刑事诉讼体制安排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一个案件中的阶段性作用有人比喻为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即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由此形成了关于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家的职能流水线作业。
这种未必十分贴切的比喻却形象地说明了公检法三大机关的职能所塑造的“流水线型司法”的体制。虽然刑事诉讼法强调公、检、法三机关在履行职能时遵循“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然而这一原则的实际贯彻效果往往是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三机关无原则配合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在问责制度日益严厉的情况下,各机关之间内在的“自保”逻辑将渗透至具体个案的处理程序之中。企业合规不起诉中侦诉衔接问题的成因也与这种“流水线型司法”体制紧密相关。对公安机关而言,其所履行的是犯罪事实的侦查职能,为了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以排除合理怀疑,极有可能动用一系列强制性侦查措施而缺乏对可能导致的后果的充分考虑。至于审查起诉阶段所欲实现的目的及目的实现的可能,却非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所着重考虑的问题。有学者从政治伦理学的角度分析认为,检察权是分权制衡的制度产物,而权力的均衡和相互制约体现出防止极端权力侵害“真正的幸福生活”的道德关切。“流水线型司法”体制安排展现的是一种分权制衡理念,但这种分权制衡设计在防范权力滥用的同时,也可能导致“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权力行使逻辑。近年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制改革兴起后,日益增多的声音正在质疑既有的“流水线型司法”模式。可见,虽然“流水线型司法”模式成型已久,但并不意味着其牢不可破,更不意味着其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尤其是当这种司法模式在面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呈现出明显的僵化态势之时,对其进行适当调整应当成为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的司法体制变革的题中之意。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中的侦诉衔接问题,也需要反思并优化既有的司法模式。
摘自:翟艳、文贵元《企业合规不起诉中的侦诉衔接问题研究》,载《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11月第6期第41卷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在保护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司法尝试,是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一种权力变通行使。然而,这一权力变通行使的效果却还要受制于上一个环节——案件侦查阶段。进言之,如果侦诉衔接不畅,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即便检察机关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其效果也将大打折扣。因此,要构建良性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真正释放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给优化营商环境所带来的正能量,不能仅仅着眼于审查起诉阶段,还必须观照到侦诉衔接问题。
“流水线型司法”的体制弊端是侦诉衔接不畅的成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我国在建立司法体制时移植了苏联的诉讼体制,一是因为我国为社会主义国家,采用苏联比移植英美法系抑或大陆法系的司法体制更为合理;二是百废待兴之际,急需一套行之有效的诉讼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和惩戒犯罪,以维护政权稳定和社会安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完成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以线性推进的方式可高效地完成刑事诉讼工作,完成对罪犯的惩戒。从制度实施的现实效果来看,现行的刑事诉讼体制确实能够实现诉讼的高效性,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维护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然而,在既有的刑事诉讼体制安排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一个案件中的阶段性作用有人比喻为公安“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即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由此形成了关于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家的职能流水线作业。
这种未必十分贴切的比喻却形象地说明了公检法三大机关的职能所塑造的“流水线型司法”的体制。虽然刑事诉讼法强调公、检、法三机关在履行职能时遵循“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然而这一原则的实际贯彻效果往往是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三机关无原则配合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在问责制度日益严厉的情况下,各机关之间内在的“自保”逻辑将渗透至具体个案的处理程序之中。企业合规不起诉中侦诉衔接问题的成因也与这种“流水线型司法”体制紧密相关。对公安机关而言,其所履行的是犯罪事实的侦查职能,为了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以排除合理怀疑,极有可能动用一系列强制性侦查措施而缺乏对可能导致的后果的充分考虑。至于审查起诉阶段所欲实现的目的及目的实现的可能,却非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所着重考虑的问题。有学者从政治伦理学的角度分析认为,检察权是分权制衡的制度产物,而权力的均衡和相互制约体现出防止极端权力侵害“真正的幸福生活”的道德关切。“流水线型司法”体制安排展现的是一种分权制衡理念,但这种分权制衡设计在防范权力滥用的同时,也可能导致“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权力行使逻辑。近年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制改革兴起后,日益增多的声音正在质疑既有的“流水线型司法”模式。可见,虽然“流水线型司法”模式成型已久,但并不意味着其牢不可破,更不意味着其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尤其是当这种司法模式在面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呈现出明显的僵化态势之时,对其进行适当调整应当成为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的司法体制变革的题中之意。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中的侦诉衔接问题,也需要反思并优化既有的司法模式。
摘自:翟艳、文贵元《企业合规不起诉中的侦诉衔接问题研究》,载《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11月第6期第41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