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0日上午11时30分许,上诉人岳某某的同事高某某驾驶新L-D2758号机动车接岳某某上班时,将车违章停放在建国南路西则人行道,执勤交警要求将车移至指定位置接受处罚,此时上诉人岳某某来到现场,执勤交警要求他们出示驾驶证时,岳某某将自己的驾驶证交给了执勤交警,并按照交警的要求,将车从路西则人行道移至路东则的机动车道,之后执勤交警在与岳某某交谈时,闻到酒味,遂将岳某某移交交警队抽血检查酒精含量,经鉴定,上诉人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4毫克。
另查,上诉人岳某某与高某某等人于2016年4月19日晚一起喝酒至零晨2时许,高某某因此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00元。
2、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按照交警的要求,将违章停放在人行道的×××号车辆移至到马路对面的执勤检查点后。交警在与被告人岳某某交谈时,发现被告人岳某某身上有酒味,遂带其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4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最终认定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岳某某酒后休息了一个晚上,次日早晨11时许,在交警的指挥下挪动车辆,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刚超过危险驾驶罪的标准,但上诉人岳某某通过一夜的休息,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没有发现上诉人处于醉酒状态,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且是在交警的指挥下短距离低速移动车辆,其驾驶车辆的危险性大大降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最终改判岳某某无罪。
摘自刑事法库公众号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案例分析
1、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0日上午11时30分许,上诉人岳某某的同事高某某驾驶新L-D2758号机动车接岳某某上班时,将车违章停放在建国南路西则人行道,执勤交警要求将车移至指定位置接受处罚,此时上诉人岳某某来到现场,执勤交警要求他们出示驾驶证时,岳某某将自己的驾驶证交给了执勤交警,并按照交警的要求,将车从路西则人行道移至路东则的机动车道,之后执勤交警在与岳某某交谈时,闻到酒味,遂将岳某某移交交警队抽血检查酒精含量,经鉴定,上诉人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4毫克。
另查,上诉人岳某某与高某某等人于2016年4月19日晚一起喝酒至零晨2时许,高某某因此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00元。
2、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按照交警的要求,将违章停放在人行道的×××号车辆移至到马路对面的执勤检查点后。交警在与被告人岳某某交谈时,发现被告人岳某某身上有酒味,遂带其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岳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84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最终认定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岳某某酒后休息了一个晚上,次日早晨11时许,在交警的指挥下挪动车辆,虽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刚超过危险驾驶罪的标准,但上诉人岳某某通过一夜的休息,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交警让其移车时,也没有发现上诉人处于醉酒状态,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且是在交警的指挥下短距离低速移动车辆,其驾驶车辆的危险性大大降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最终改判岳某某无罪。
摘自刑事法库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