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二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案例分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笔者下面分享二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案例:
一、简要案情
2007年6月6日,被告人徐刚接受原枣阳市棉花公司委托,对该公司位于枣阳市火车站棉花储备仓库土地及所属房产进行评估,徐刚故意对该资产低价评估为1587229元,并提供相应资产评估报告。经枣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资产鉴定后,认定价值2362242元,徐刚低价评估致使国有资产损失77501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枣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该结论书对涉案房地产以2007年6月6日为基准时间进行鉴定,采取的价格鉴定方法是重置成某、基准地价法。土地按枣阳市三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160-180元/平方米,取值170元/平方米,鉴定值1340363元;房产鉴定值1021879元(公式为建筑面积*重置价格*成新率);共计鉴定值2362242元。(2)襄樊中兴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徐刚报告),证实该报告对涉案房地产以2007年6月6日为基准时间进行鉴定。采取的价格鉴定方法是对房屋建筑物采用市场法、重置成某;对土地使用权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成本逼近法。土地按枣阳市二类地段,取基准地价、鉴定具体做法不明,鉴定值1304413元。房产鉴定值282816元(公式为建筑面积*重置价格*成新率*(1-30%经济性贬值)*(1-30%变现率,又称快速变现折扣率、急速变现折扣)。共计鉴定值282816元。特别事项说明中提到委估房屋建筑面积以房产证面积为依据。(3)证人莘某证言,证实2007年,黄某1说棉花公司有资产处置,委托我和罗甫佑合伙办的嘉兴拍卖公司拍卖。当时给我的资料中没有红线图,我问了黄某1,黄说国资局和李市长都批过了,又有评估报告,我疏忽再要红线图了。后6月26日,李永毅以159万元的价格拍得棉花公司储备仓库。过户用的红线图,是后来黄某1给我签字并加盖拍卖公司公章。(4)证人谢某1证言,证实谢从2002年开始在中兴达评估事务所当评估师,是事务所合伙人,2004年开始从事审计工作,但名字挂在中兴达评估事务所。徐刚以中兴达评估事务所名义受棉花公司委托的评估报告自己并不知晓,只是因报告要两人加盖印章,所以徐未经许可加盖其名字的印章。(5)证人黄某1证言,证实涉案房地产是经棉花公司党委研究定的拍卖,是由黄和田玉勤、郭长进合伙买的。徐刚评估结果出来后给黄说过是200多万元,黄说评估价值有点高,不好卖出去,要求按中等值偏下点评估,后来按158万元评估的。(6)被告人徐刚供述和辩解,供认2007年接受枣阳市棉花总公司的委托,对棉花公司储备仓库等13处资产进行评估。在勘查现场时田玉勤说黄某1要买储备仓库。勘查时房产证记载面积为1170平方米的仓库和550.55平方米的车间为钢混结构,实际为砖混。勘查后经计算为158万元,其中地价基准为每平方米160-180元,实际按183元,扣除出让金后按110元计算。黄某1打了两次电话,第1次价格没有出来,黄说不要评估高了;第2次告诉黄某1202万元,黄说太高了。后徐到黄的办公室说将地段从二类调整到三类,价格158万元不能再低了,实际地段确是三类,在评估报告误写为二类。在评估时依据相关政策及政府批文使用了快速变现折扣率,当时评估过程的资料全找不到了。(7)枣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枣阳市棉花总公司的批复(枣政函[2006]05号),证实2006年1月20日同意关闭枣阳市棉花总公司,企业依法进入关闭清算程序。(8)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枣阳市棉花总公司企业关闭清算小组的通知,证实徐刚是该关闭清算小组成员。(9)枣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说明,证实根据《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操作规程》规定,对进行拍卖或其他方式处理的需急速变现的鉴证标的物,应考虑急速变现折扣系数,一般情况下,折扣系数可按10%-30%掌握。因委托方未告知需急速变现,故鉴定结论未考虑,若考虑急速变现因素,折扣系数根据上述规程规定可按10%-30%掌握。(10)徐刚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在卷佐证。(11)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对《襄中兴达所评字[2007]100号资产评估报告》有关事项的复函,证实:①清算价格法是指企业由于破产和其他原因,被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特定资产快速变现的价格,清算资产变现的方式。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企业破产、抵押、停业清理等情况下的资产评估。若枣阳市人民政府枣政函[2006]05号批复与评估报告执行对象为同一经济行为,评估报告中采取“清算价格法”是合理的。②资产的经济性贬值是指因外部经济环境因素引起的贬值和因外部经济原因引起的资产经营收益下降造成的贬值。鉴于枣政函[2006]05号文对枣阳市棉花总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认定,该项目评估对象存在经济性贬值问题。贬值率由资产评估师根据相关状况进行专业判断。③资产评估结论是为资产评估对象提供的专业价值意见,为资产的管理者或经营者提供价值咨询意见,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结论本身合乎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资产定价决策负责。
二、争议焦点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徐刚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上诉人徐刚上诉提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存在故意低评涉案资产的行为,且本案已过五年的追诉时效,请求二审宣告其无罪。
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予以维持。
三、法律分析
上诉人徐刚作为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资产评估人员,未依法、客观、公正的履行职务,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关于上诉人徐刚及其辩护人所提应当宣告徐刚无罪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徐刚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证据有枣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襄樊中兴达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证人莘某、谢某1、黄某1等人证言、徐刚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徐刚供述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徐刚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其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本案未超过十年的追诉时效,依法应当追诉。故徐刚及其辩护人所提应宣告徐刚无罪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鉴于上诉人徐刚出具的评估数额与物价局出具的鉴定数额相差为775013元,虽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对上诉人徐刚免予刑事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枣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枣阳刑一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徐刚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