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是指对实施有效刑事合规计划的公司、企业等单位不以单位犯罪起诉,或公司、企业等实施单位犯罪后,基于其实施有效刑事合规计划的承诺而对单位犯罪不起诉。企业刑事合规是公司、企业等单位为有效防范、识别、应对可能发生的刑事安全风险所建立的一整套内部治理体系。这套治理体系可被视为“组织采取的一套政策和控制系统”,试图通过“生成支持守法行为的社会规范”来阻止公司的犯罪行为,并向外界表明和保证他们正在采取措施阻止犯罪行为。不少国家的法律对企业刑事合规作出明确规定,例如,美国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英国2010年反贿赂法、法国2016年萨宾第二法案、意大利2001年第231号法令等。作为一种舶来理论,如何建构本土化的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理论是当前研究的重点、热点问题。自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分两批启动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不少省级检察院也出台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规范性文件,对涉经营类犯罪但实施刑事合规计划的企业采取不起诉的轻处理,强调以检察监督督促企业作出刑事合规计划的承诺,践行导航型、能动性检察司法理念。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推行,意味着一种以法律激励为核心的合作模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改变了单位犯罪的传统罪责模式,将对刑法理论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实体法根据是什么,如何从实体法上为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规划中国道路,这涉及刑事合规与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如果这一关系的法理不明,那么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改革与实践,就有背离刑法原理的疑虑,这会人为制造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规范鸿沟。在追求刑事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时代背景下,从单纯的罪责报应转变为预防的必要性考虑,是刑法适用更为文明化、精细化、功能化的体现,也为单位犯罪之刑法教义学的时代转型提供了契机。刑法教义学的核心任务之一是:阐明国家最新司法改革实践的实体法基础,以及由此产生的实体法路径,避免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抵牾刑法原理。有鉴于此,本文从刑法教义学视角,讨论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归责根据、免责路径,以为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寻找实体法根据。
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案例分: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通过营口**有限公司席某某(已死亡)私自向其经营的营口**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有限公司虚开了8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747300元,税额共计103075.87元。2019年11月30日,孙某某将上述税款足额补交。 检察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补交税款、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其所经营的营口**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有限公司已通过合规考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