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严厉打击做伪证的行为。由此引发的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特殊主体)意图陷害他人或为他人隐匿罪证,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严重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制造伪证的行为。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一旦造成以下后果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2)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4)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特殊主体才能构成本罪,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证人应当包括被害人,被害人违背事实,否认自己的法益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也可能成立伪证罪(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除外)。此外,在排除非法证据和涉及自首、立功认定等场合,相关的侦查人员、监管人员、检察人员也符合本罪的“证人”条件。
伪证行为的方式没有限制,无论是在口头陈述中作虚假陈述,还是在文字鉴定中作虚假鉴定,不记录或者擅自增添重要事实,删除录音录像中记录的重要事实,在笔译或者口译中作虚假翻译都能构成本罪。
本罪中强调的“虚假”,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量刑的轻重具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论处。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是否影响定罪,都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所以,就刑事诉讼中的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作伪证的,也成立本罪。责任方面除故意外,还要求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不过,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作了虚假陈述,就可以认定其具有上述意图。
简要案情
某日晚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梁某、康某、乔某(已判刑)、张某和王某飞等人在一KTV唱歌期间,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宁某发生争执、撕扯,后乔某持砍刀朝宁某左胳膊上砍了一刀,将宁某左胳膊砍伤。经鉴定,宁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提议隐瞒乔某持砍刀致伤宁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梁某、康某表示同意。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梁某、康某相互串供、通风报信,故意作虚假证明,供述乔某没有在案发现场,是梁某持斧头将宁某左胳膊致伤的,对乔某的犯罪行为进行隐瞒,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梁某和康某均犯伪证罪,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或有期徒刑6个月不等。
律师辩护要点: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仍帮助其毁灭证据。
(二)除行为人供述外无其他证据印证,认定行为人帮助毁灭证据的证据不足。
(三)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对侦查活动妨害程度较小,难以认定其帮助毁灭证据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四)主观不明知实施的行为系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且帮助行为不明显;行为人虽然有帮助毁灭证据的主观故意,但实际上毁灭的不是本案的证据。
(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帮助毁灭证据的共同犯罪故意存疑,是否实施了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存疑。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一旦造成以下后果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2)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分子销毁、隐匿罪证或者制造伪证的;
(4)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特殊主体才能构成本罪,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证人应当包括被害人,被害人违背事实,否认自己的法益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也可能成立伪证罪(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除外)。此外,在排除非法证据和涉及自首、立功认定等场合,相关的侦查人员、监管人员、检察人员也符合本罪的“证人”条件。
伪证行为的方式没有限制,无论是在口头陈述中作虚假陈述,还是在文字鉴定中作虚假鉴定,不记录或者擅自增添重要事实,删除录音录像中记录的重要事实,在笔译或者口译中作虚假翻译都能构成本罪。
本罪中强调的“虚假”,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量刑的轻重具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论处。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是否影响定罪,都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所以,就刑事诉讼中的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作伪证的,也成立本罪。责任方面除故意外,还要求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不过,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作了虚假陈述,就可以认定其具有上述意图。
简要案情
某日晚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梁某、康某、乔某(已判刑)、张某和王某飞等人在一KTV唱歌期间,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宁某发生争执、撕扯,后乔某持砍刀朝宁某左胳膊上砍了一刀,将宁某左胳膊砍伤。经鉴定,宁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提议隐瞒乔某持砍刀致伤宁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梁某、康某表示同意。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梁某、康某相互串供、通风报信,故意作虚假证明,供述乔某没有在案发现场,是梁某持斧头将宁某左胳膊致伤的,对乔某的犯罪行为进行隐瞒,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梁某和康某均犯伪证罪,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或有期徒刑6个月不等。
律师辩护要点: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仍帮助其毁灭证据。
(二)除行为人供述外无其他证据印证,认定行为人帮助毁灭证据的证据不足。
(三)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对侦查活动妨害程度较小,难以认定其帮助毁灭证据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四)主观不明知实施的行为系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且帮助行为不明显;行为人虽然有帮助毁灭证据的主观故意,但实际上毁灭的不是本案的证据。
(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帮助毁灭证据的共同犯罪故意存疑,是否实施了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