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报称,该市对两家核酸检测实验室给予警告并暂停合作。通报内容显示两家检测实验室在核酸检测中存在“超能力承揽检测业务”、“严重超过承诺时间出具检测报告”、“几次出具假阳性报告”,两家实验室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合肥疫情的防控大局。
目前坊间对此事的议论纷纷,网友在官方评论区发表了很多“警告就完了?”、“不能让他们进去吗”等言词激烈的评论,并且随着事件热度的升温,网络上各种“揭露文章”也开始层出不穷。
那么,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报告,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一、行政责任
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于医院之外的从事医学检测的医疗机构。因此检测机构受行政部门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文件罪
首先,如果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故意提供失实的检测报告,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提供虚假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医学检验实验室也可以视为一种新型的中介组织,如果医学检验实验室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比如核酸检测报告)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才可入罪,所以医学检验实验室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则还可能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三、各罪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如何认定?
1、提供虚假文件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如果具备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情节,就可以进行刑事追诉。因此,如果医学检验实验室故意提供假的阳性报告,影响政府的疫情防控政策,造成了一定的直接财产损失,达到入罪标准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如果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便符合“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如果犯罪属于单位行为,那么无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是单位,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的认定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可知“后果严重”的标准为五种:(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医学检测实验室出具不实、虚假检测而报告的行为无疑是疫情防控的负面典型案例,给疫情扩散带来很大风险,是要受严厉打击的。医学检测实验室不仅可能要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坊间对此事的议论纷纷,网友在官方评论区发表了很多“警告就完了?”、“不能让他们进去吗”等言词激烈的评论,并且随着事件热度的升温,网络上各种“揭露文章”也开始层出不穷。
那么,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报告,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一、行政责任
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于医院之外的从事医学检测的医疗机构。因此检测机构受行政部门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文件罪
首先,如果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故意提供失实的检测报告,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提供虚假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医学检验实验室也可以视为一种新型的中介组织,如果医学检验实验室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比如核酸检测报告)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才可入罪,所以医学检验实验室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则还可能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三、各罪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如何认定?
1、提供虚假文件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如果具备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情节,就可以进行刑事追诉。因此,如果医学检验实验室故意提供假的阳性报告,影响政府的疫情防控政策,造成了一定的直接财产损失,达到入罪标准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如果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便符合“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如果犯罪属于单位行为,那么无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是单位,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严重”的认定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可知“后果严重”的标准为五种:(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医学检测实验室出具不实、虚假检测而报告的行为无疑是疫情防控的负面典型案例,给疫情扩散带来很大风险,是要受严厉打击的。医学检测实验室不仅可能要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