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不仅是当前法学界的一大热点,也是一个社会热点。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贸促会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指导意见》提出,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试点改革条件的,涉案企业可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违规风险点开展合规整改,并接受第三方专业监管考察,对考察合格的涉罪企业,检察机关可依据法律作出不起诉、从轻量刑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等一系列实体性、程序性从宽处理决定。
企业刑事合规本身是一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一种从宽,这种从宽不是无底线无原则一味的从宽,而是符合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的有条件的从宽。就如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你要肯改、会改、能改,才能够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企业合规是有底线的从宽,是有条件的从宽。总的来说对企业来说,合规意愿是基础,包括认罪认罚、恢复受损法益等。企业重塑是关键,就是企业不能光喊合规的空号子或是随便出几个制度搞花架子,而是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扎扎实实开展合规整改。达不到合规整改要求或是出现不适宜开展合规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随时中止、结束合规流程,不再享有从宽处理机会。
第三方机制的适用问题
适用对象方面: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适用于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可见,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对象并不限于犯罪单位,也包括犯罪的自然人。
适用条件方面:适用第三方机制的相关主体还应符合以下三项基本要求:(1)涉案企业、个人能够认罪认罚;(2)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3)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适用罪名方面: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从当前试点地区实践情况看,上述“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主要包括:生产责任犯罪类犯罪;走私类犯罪;商业贿赂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等等。而以情形被明令禁止,不得适用:(1)个人行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2)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4)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5)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结合试点改革的实践情况,可以看出,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目的是为了预防企业违法犯罪,达到提升企业合规管理能力,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目的。对于涉案企业、个人能否适用企业合规试点及第三方机制,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所犯罪行是否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联系的犯罪,一旦涉案主体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实施犯罪,或者所涉嫌的罪名与生产经营有关,则应适用第三方机制:(二)涉企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这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起诉制度的法定要求,也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之义。
《指导意见》中第五条也明确规定,(1)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企业,不得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2)如果对涉罪企业适用合规考察制度,其必须符合初犯、偶犯、可能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认罪认罚等要求;(3)企业如果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黑涉恶犯罪,以及属于依法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则不得适用合规考察制度;(4)试点实践中,检察机关还会多方位考量涉案企业、个人的实际情况,如纳税情况、员工就业、社会贡献、行业地位等,综合以上条件,达到促进社会发展,改善企业经营环境的目的。
企业刑事合规本身是一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一种从宽,这种从宽不是无底线无原则一味的从宽,而是符合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的有条件的从宽。就如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你要肯改、会改、能改,才能够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企业合规是有底线的从宽,是有条件的从宽。总的来说对企业来说,合规意愿是基础,包括认罪认罚、恢复受损法益等。企业重塑是关键,就是企业不能光喊合规的空号子或是随便出几个制度搞花架子,而是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扎扎实实开展合规整改。达不到合规整改要求或是出现不适宜开展合规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随时中止、结束合规流程,不再享有从宽处理机会。
第三方机制的适用问题
适用对象方面: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适用于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可见,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的适用对象并不限于犯罪单位,也包括犯罪的自然人。
适用条件方面:适用第三方机制的相关主体还应符合以下三项基本要求:(1)涉案企业、个人能够认罪认罚;(2)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3)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适用罪名方面: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从当前试点地区实践情况看,上述“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主要包括:生产责任犯罪类犯罪;走私类犯罪;商业贿赂类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等等。而以情形被明令禁止,不得适用:(1)个人行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2)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3)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4)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5)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结合试点改革的实践情况,可以看出,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目的是为了预防企业违法犯罪,达到提升企业合规管理能力,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目的。对于涉案企业、个人能否适用企业合规试点及第三方机制,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所犯罪行是否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联系的犯罪,一旦涉案主体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实施犯罪,或者所涉嫌的罪名与生产经营有关,则应适用第三方机制:(二)涉企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这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起诉制度的法定要求,也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之义。
《指导意见》中第五条也明确规定,(1)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企业,不得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2)如果对涉罪企业适用合规考察制度,其必须符合初犯、偶犯、可能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认罪认罚等要求;(3)企业如果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黑涉恶犯罪,以及属于依法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则不得适用合规考察制度;(4)试点实践中,检察机关还会多方位考量涉案企业、个人的实际情况,如纳税情况、员工就业、社会贡献、行业地位等,综合以上条件,达到促进社会发展,改善企业经营环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