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企业家来说是最大的刑事风险之一,为实现税收征管驱严与保护企业家的双重目标,最高检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该意见规定“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所以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争取不起诉是辩护律师的职责之一。
案号:宜检刑不诉〔2022〕2号
案情:2014年,卢某某在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B公司股东,在没有任何货物购销及应税劳务发生的情况下,要求深圳市C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共计356564.1元,税额共计60615.9元,价税合计417180元,且C公司将发票、虚假合同等材料交给卢某某,卢某某用其抵扣税款60615.9元。在宜州税务部门进行调查后,卢某某及时进行了补缴,且缴纳了罚款与滞纳金。
本院认为: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配合态度好、热心公益慈善、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等情节,考虑到办案的社会效果及政治效果,结合卢某某的行为以及在案发后的认罪、悔罪表现,故根据中央“少捕、慎诉、慎押”的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