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不起诉案例
信用卡诈骗罪是《刑法》第196条规定,其中“使用伪造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三项行为可以很清晰辨别,但第四项“恶意透支”的行为往往与民事违约行为区分不清,《刑法》规定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虽然该条打击的是“恶意透支”的行为,但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并没有一定之规,还要结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作出综合认定,不能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为了缩小打击面,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条至第十条分别对犯罪构成进行了限制,以下是对“恶意透支”的分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是以下行为: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2、超过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应做如下理解:
(1)数额在5万至50万之间为数额较大
(2)数额在50万至500万之间为数额巨大
(3)数额在500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4)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已经归还的金额,在本金中扣除,而不是在利息中扣除。
3、银行催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3)两次催收至少间隔30日;
(4)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4、恶意透支后也不一定被起诉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免于刑事处罚依然有犯罪记录哦)
以下是本期不起诉案例:
案号:平检刑不诉〔2022〕2号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6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海东市**区**镇**村109国道边经营“**餐厅”,为了经营周转在平安大道**大厦对面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办理一张信用卡(白金卡卡号为46375800********),同年6月4日激活并使用,该信用卡额度为30万元。2019年6月份因“**餐厅”经营不善,马某某用该信用卡套现12万元,用于发放后厨人工工资,部分额度用于进货消费等,2019年9月份马某某主动还款6万元,银行作为利息及罚息扣除。2019年11月2日开始马某某的该农行信用卡开始出现不良记录,截止2020年6月1日马某某农行信用卡逾期本金257538.38元,利息24587.71元,逾期违约金9619.21元,取现手续费3840.0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9558535元。自2019年11月2日起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发信息、上门催收、书面催收,马某某承诺还款,但是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6月4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还款8万元,其中部分银行作为利息扣除。 2020年10月26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向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涉案金账户交22万元涉案金,2021年4月12日将该涉案金发还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账户(28200001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注意此处做的是事实不清不起诉,而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所以不排除发卡银行会以刑事立案作为催收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