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4年2月16日23时许,上诉人罗某某在与被害人成某甲共同居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西联一出租屋内,因感情纠纷与成某甲发生争吵。后罗某某将屋内用胶瓶装盛的汽油淋在被害人成某甲身体上,并点燃打火机,致成某甲身上的汽油点燃,罗某某及其儿子罗某丙马上参与扑救,成某甲被烧伤经送医院救治后回家乡继续医治,后于同年4月1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成某甲符合全身多处大面积烧烫伤后,继发创伤性合并感染性休克,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二、处理意见 上诉人罗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身上着火后罗某某协助扑火,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且被害人儿子等人对罗某某表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双不起诉”生成的原因
(一) 企业刑事责任和个人刑事责任不区分 1.立法和司法中对企业刑事责任和个人刑事责任不区分的现象比较普遍 在司法实践中,对涉案企业的追诉与对个人的追诉被混在一起。检察机关在追诉企业犯罪的过程中也会对个人采取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例如,2018年11月 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谈论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时指出: 对于涉企业犯罪,要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此外,由于理论上的纷扰和立法上的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由于在办案中认定单位刑事责任比较困难,因此,多追究单位犯罪中的个人的刑事责任,而少对单位立案。在司法实践中,最终受罚的单位犯罪案件极为少见,几乎不到同期刑事裁判的千分之一
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例
一、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不起诉案例 经审查查明:2021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黎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在深圳市**区**街道**KTV喝酒,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黎某某与肖某某先相互推搡,随即发生互殴,钟某某正与肖某某一方的其他人互殴时,黎某某跑入包间拿了一个啤酒瓶,肖某某在后跟随,黎某某使用啤酒瓶击打肖某某的头部(经鉴定为轻伤一级)。目前,钟某某、黎某某已对肖某某作出赔偿,肖某某签署了谅解书,自愿对钟某某、黎某某予以谅解,不再追究两人的刑
企业合规考察的补救条件
在企业合规改革探索过程中,我国一些检察机关也将涉罪企业是否有退赃退赔、补缴税款、修复环境等补救挽损措施,作为决定是否对其适用合规考察的条件之一。根据《合规考察意见》第6条第2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如果要对有被害人的案件适用合规考察制度,涉罪企业须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涉罪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补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案件,涉罪企业应按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足额缴纳环境资源修复相关资金或恢复原状。这种以补救挽损为前提条件的合规考察,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利益,也特别注意到了被害人获得赔偿的利益诉求。而且,按照《合规考察意见》的规定,在对涉罪企业决定适用合规考察制度前,检察机关必须听取被
从案例评析“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认定
一 、 相关法条 1、《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仅作原则性规定,在细节上无法可依,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而此直接关系被告人以及第三人的合
虚假广告罪辩护要点
虚假广告罪辩护要点 一、法律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虚假广告罪,是指 广告主 、 广告经营者 、 广告发布者 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 虚假宣传 ,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 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 行政处罚 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 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虚假广告罪的主要情形
投放房产的虚假广告构成犯罪案例探析
投放房产的虚假广告构成犯罪案例探析 虚假广告罪是属于刑事案件,所以说是要公安或者检察院管理的,在网上或者是在街道中发现了虚假广告存在的事实,那么可以选择进行举报,当达到一定数额的时候就会构成犯罪。虚假广告罪是特殊的犯罪,主要是由于其只能是由广告主、广告制造者以及发布者构成。案例探析如下: 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唐某借用邢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在本市静海区陈官屯镇开发某小区项目,并委托被告人王某所经营的天津帝标置业有限公司销售该项目房屋。唐某、王某在明知某小区项目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采用虚假广告的方式进行对外宣传销售,称某小区是70年大产权房,可落户。2018年4月24日、2019年7月9日、2019年9月2日,工商部门三次对某小区项目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唐某、王某在明
刑事合规:假冒专利罪案例探析
刑事合规:假冒专利罪案例探析 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冒充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则完全被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下面进行案例探析: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起,被告人张某、郑某在未经专利授权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张某负责生产经营以及销售、采购仿冒包装盒等业务,被告人郑某负责财务管理并提供银行账户收发货款等,二人在其经营的位于天津市静海区砖垛村加工厂以及在山东省乐陵市张桥乡设立的加工点内仿造德州市德城区某床用水循环加热器厂生产的眠尔康牌养生床垫,并在采购的外包装盒上印制使用未经授权的专利号ZL20112005.6,后将假冒的专利产品销
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要点
通常认为流氓罪是寻衅滋事罪的前身,因为 1983年全国人大发布的《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流氓罪被广泛应用,甚至到了最严重时适用死刑的程度,而流氓罪也成为了口袋罪。 1997年,《刑法》将寻衅滋事罪从流氓罪中剥离,单独成立罪名。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又细分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坏、占有公司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这四种典型的行为方式,所以寻衅滋事罪成为继流氓罪后又一个口袋罪。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主要分为以下类型: 1. 随意殴打他人型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型 3. 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司财物型 4. 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型 5. 利用信息网络型 6. 利用通讯工具型 7. 公共场所信访型 8.软暴力型 所以寻衅滋事罪的主要辩点如下: 1. 不具有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构建之边界:罪责刑相适应原
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构建之边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从企业自身及社会意义角度而言,刑事合规所能实现的积极特殊预防与积极一般预防之刑罚目的与恢复性司法理念有着根本契合。故此,源于英美法系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与理念能够在我国实体法刑罚目的理论框架下得以证成。企业刑事合规的正当化依据主要体现在积极预防面向,即帮助企业完成合规整改、走向现代化治理,同时实现多方共赢的社会经济效应。因此,对具有明显刑事政策导向的企业刑事合规之推崇席卷司法实务界。 但是,企业刑事合规的本土化制度建构不应沦为纯粹刑事政策的产物,不应以可能带来的积极预防效果而模糊其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边界。具言之,刑事法框架内的企业合规不能违背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限定了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边界,只
非法采矿罪修复环境后单位可做不起诉处理
放过企业、严惩个人是欧美国家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理念,但在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典型案例中,既放过企业又放过个人的 双不起诉现象出现了,这引发了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公正性和正当性的质疑。双不起诉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未严格区分企业刑事责任和个人刑事责任,未厘清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随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持续推进,有必要对 双不起诉引发的质疑作出回应,区分企业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小微企业的合规不起诉给予足够的本土关怀,厘清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推动我国企业合规本土化深入发展。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
盗窃罪犯罪未遂如何认定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去到东莞市东坑镇长安塘村围仔40号出租屋,进入屋内翻找财物,拿起被害人向某放在枕头下的一部苹果牌IPHONE5S型手机(价值650元)准备盗走。此时,向某回到该出租屋,肖某某即刻把手机放下,向将肖某某抓获。民警到现场将肖某某抓获归案。 二、处理意见 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肖某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并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
敲诈勒索罪无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6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猫儿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猫儿沟煤矿)与旧县乡旧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采矿临时用地协议书,双方约定猫儿沟煤矿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临时占用旧县乡旧县村土地共833.73亩(其中耕地754.82亩,未利用地78.91亩),每年的补偿费为835577元。2012年12月13日至12月15日,刘某某、苗某某、刘某2、刘某、贺某某、张某某以猫儿沟煤矿占用其耕地未给补偿为由,用一辆面包车和一辆翻斗车将猫儿沟煤矿排土场施工现场出入路口堵住,致使工地无法正常施工。2012年12月15日经乡政府乡长给刘某某做工作后,刘某某等人停止阻拦施工。同年12月19日旧县村委制作补偿款分配表,12月21日刘某某、苗某某、刘某2、刘某、贺某某、张某某及其他村民均领取了猫儿沟煤矿占地补偿款。后旧县村村支书黄怀雄负责
侵占罪中占有权转移的认定
一 、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 、 案例分析 1、案情 2021年11月5日,张某在乘坐列车途中与同乡黄某相识,列车行进途中因张某感到困倦,遂将随身携带的提包放置在桌上,并嘱咐黄某帮忙看管一下,黄某表示同意。后趁张某熟睡之际,黄某将提包拎走并下车,张某睡醒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张某提包内有新买手机一部,价值4000余元。 2、黄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模式应当是他人所有自
职务侵占罪不起诉案例
一、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不起诉案例【佛顺检刑不诉〔2021〕1695号】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期间,在经营公司网店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从公司预支给其的网店运营费用中侵占人民币62364.74元。案发后,王某某及其家属赔偿**公司4800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对其行为予以谅解。王某某对上述事实认罪认罚。 不起诉分析: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
企业合规考察的合规条件
在我国企业合规改革的探索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决定对涉罪企业适用合规考察制度时,也要审查企业是否具有合规建设的可能或意愿,是否按照要求提交了合格的合规计划或者合规承诺书,以及是否提交诸如公司介绍、知识产权证明、社保参保凭证、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及各类许可等支持性材料。对于自愿接受合规监督考察的涉罪企业,检察机关可与其签订刑事合规监管协议,由涉罪企业建立健全刑事合规体系,相关责任人应予以协助。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涉案企业提交的合规计划,主要围绕与企业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当然
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例探析
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例探析 最近几年,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出现作弊的现象是越来越多,所以,在刑法中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罪等新罪名。罪名出来后,还是有些人触犯了该罪名并得到了处罚。案例探析如下: 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徐某某(已判决)系温岭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科目三考场的班车司机,招揽被告人陈某某等教练为其介绍学员,并与该考试中心的叶某某、梁某等21名安全员(均另案处理)合谋,在早班车的微信群里发送作弊学员的身份信息或以作弊学员出示带门禁卡的钥匙作为暗号,安全员在保障行车安全的前提下以应当踩刹车的时候不踩刹车、以咳嗽、小声言语提醒等方式帮助学员在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中作弊,学员可选择安全员能够提供帮助的程度支付不同的作弊费用,学员考试通过后支付给教练作弊费用300元至1200元
组织考试作弊罪辩护要点
组织考试作弊罪辩护要点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
刑事合规:企业员工职务侵占案例探析
刑事合规:企业员工职务侵占案例探析 无论是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多省份推广,还是《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发布,亦或是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的成立,都预示着一个明显的信号企业刑事合规已成为构建企业合规体系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下面对刑事合规方面的罪名进行案例探析: 法院判决认定: 一、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邢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利用孙某某担任某医疗有限公司全国销售总监和邢某担任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虚构公司FME费用共同侵占公司钱款合计人民币45万元。 二、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利用担任某公司全国销售总监、副总裁的职务便利,非法向代理商常某(男,45岁,福建省人)索取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215492.54元。 二被
罚金刑的辩护要点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清假冒注册商标 2151万罚金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黄光裕非法经营罪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内幕交易罪6亿元罚金案件 , 以上两个案例均被判处数额巨大的罚金刑,而 天价罚金一度将罚金数额的确定标准推上风口浪尖 。 刑事司法实务中,对罚金刑的 判决多少在刑法理论界存在长期的争论,也存在较大的偏差,目前对于罚金刑的是否适用标准为 《关于适用财产性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 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关于罚金具体判多少的标准为 刑法总则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