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例探析
最近几年,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出现作弊的现象是越来越多,所以,在刑法中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罪等新罪名。罪名出来后,还是有些人触犯了该罪名并得到了处罚。案例探析如下:
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徐某某(已判决)系温岭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科目三考场的班车司机,招揽被告人陈某某等教练为其介绍学员,并与该考试中心的叶某某、梁某等21名安全员(均另案处理)合谋,在早班车的微信群里发送作弊学员的身份信息或以作弊学员出示带门禁卡的钥匙作为暗号,安全员在保障行车安全的前提下以应当踩刹车的时候不踩刹车、以咳嗽、小声言语提醒等方式帮助学员在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中作弊,学员可选择安全员能够提供帮助的程度支付不同的作弊费用,学员考试通过后支付给教练作弊费用300元至1200元不等,再由教练转给徐某某200元至900元不等,徐某某再支付给对应车次的安全员100元/人或者分给对方香烟作为报酬。
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徐某某自2019年5月份至7月份组织学员考试作弊合计4次7人,通过6人,收取作弊费用人民币1800元左右,个人没有获利。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2月21日在不清楚事由的情况下被温岭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该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学员作弊的考试视频录像,学员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陈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光盘,被告人手机,户籍资料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与人结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最近几年,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出现作弊的现象是越来越多,所以,在刑法中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罪等新罪名。罪名出来后,还是有些人触犯了该罪名并得到了处罚。案例探析如下:
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徐某某(已判决)系温岭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科目三考场的班车司机,招揽被告人陈某某等教练为其介绍学员,并与该考试中心的叶某某、梁某等21名安全员(均另案处理)合谋,在早班车的微信群里发送作弊学员的身份信息或以作弊学员出示带门禁卡的钥匙作为暗号,安全员在保障行车安全的前提下以应当踩刹车的时候不踩刹车、以咳嗽、小声言语提醒等方式帮助学员在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中作弊,学员可选择安全员能够提供帮助的程度支付不同的作弊费用,学员考试通过后支付给教练作弊费用300元至1200元不等,再由教练转给徐某某200元至900元不等,徐某某再支付给对应车次的安全员100元/人或者分给对方香烟作为报酬。
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徐某某自2019年5月份至7月份组织学员考试作弊合计4次7人,通过6人,收取作弊费用人民币1800元左右,个人没有获利。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2月21日在不清楚事由的情况下被温岭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该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学员作弊的考试视频录像,学员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陈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光盘,被告人手机,户籍资料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与人结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