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案例分析
1、案情
2021年11月5日,张某在乘坐列车途中与同乡黄某相识,列车行进途中因张某感到困倦,遂将随身携带的提包放置在桌上,并嘱咐黄某帮忙看管一下,黄某表示同意。后趁张某熟睡之际,黄某将提包拎走并下车,张某睡醒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张某提包内有新买手机一部,价值4000余元。
2、黄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模式应当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自己所有”,而盗窃罪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模式应当是“他人所有——自己所有”。通过对比不难看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前者的行为模式中存在“占有”这一过程,后者则没有。简言之,当所有权人将标的物占有权转移给他人,后者将标的物据为己有的,应当构成侵占罪,反之占有权没有发生转移的,则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因此,如何判断占有权是否发生转移的就至关重要了。
(1)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状态是否存在延续
占有权是指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控制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其最主要的特征为占有权人对标的物享有一定的管理、支配权,该权利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应当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并非由第三人控制标的物就转移了占有权。如甲在购买家具后,雇佣一辆三轮车将家具运送回家,尽管家具在空间上短暂地脱离甲的控制,甲仍然享有对家具的占有权。但如果标的物脱离所有权人占有达到一段时间,或是进入不可控空间,权利的延续性消失,则所有权人丧失了对标的物的占有权。
(2)社会一般观念的认知
该标准是指采用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对标的物此时的占有状态进行判断。盗窃罪与侵占罪作为刑法分则中最为常见的两种侵财型犯罪,如果仅依靠抽象的法理概念进行分析,很容易与社会脱节,弱化刑法的教育功能。
(3)所有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程度
当所有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紧密,后者取得标的物占有权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当所有权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紧密关系,如为雇佣关系的,第三人仅作为受所有权人指示,协助对标的物进行管理、支配的占有辅助人,不享有占有权。
综合上述判断标准,本案中张某与黄某仅仅是在列车上初次相识,不存在密切关系,且张某在熟睡中并未与拎包相距较远,且睡觉时间并不长,即仍对拎包有管理、支配的权利。另外,如果认为此时张某将拎包的占有权转移给了黄某,社会一般观念也是无法接受的。因此,黄某并未对拎包享有占有权,其秘密窃取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来源:刑事法库,作者任增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案例分析
1、案情
2021年11月5日,张某在乘坐列车途中与同乡黄某相识,列车行进途中因张某感到困倦,遂将随身携带的提包放置在桌上,并嘱咐黄某帮忙看管一下,黄某表示同意。后趁张某熟睡之际,黄某将提包拎走并下车,张某睡醒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张某提包内有新买手机一部,价值4000余元。
2、黄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模式应当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自己所有”,而盗窃罪是指使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模式应当是“他人所有——自己所有”。通过对比不难看出,侵占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前者的行为模式中存在“占有”这一过程,后者则没有。简言之,当所有权人将标的物占有权转移给他人,后者将标的物据为己有的,应当构成侵占罪,反之占有权没有发生转移的,则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因此,如何判断占有权是否发生转移的就至关重要了。
(1)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状态是否存在延续
占有权是指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控制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其最主要的特征为占有权人对标的物享有一定的管理、支配权,该权利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应当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并非由第三人控制标的物就转移了占有权。如甲在购买家具后,雇佣一辆三轮车将家具运送回家,尽管家具在空间上短暂地脱离甲的控制,甲仍然享有对家具的占有权。但如果标的物脱离所有权人占有达到一段时间,或是进入不可控空间,权利的延续性消失,则所有权人丧失了对标的物的占有权。
(2)社会一般观念的认知
该标准是指采用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对标的物此时的占有状态进行判断。盗窃罪与侵占罪作为刑法分则中最为常见的两种侵财型犯罪,如果仅依靠抽象的法理概念进行分析,很容易与社会脱节,弱化刑法的教育功能。
(3)所有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程度
当所有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紧密,后者取得标的物占有权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当所有权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紧密关系,如为雇佣关系的,第三人仅作为受所有权人指示,协助对标的物进行管理、支配的占有辅助人,不享有占有权。
综合上述判断标准,本案中张某与黄某仅仅是在列车上初次相识,不存在密切关系,且张某在熟睡中并未与拎包相距较远,且睡觉时间并不长,即仍对拎包有管理、支配的权利。另外,如果认为此时张某将拎包的占有权转移给了黄某,社会一般观念也是无法接受的。因此,黄某并未对拎包享有占有权,其秘密窃取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来源:刑事法库,作者任增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