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不起诉案例【佛顺检刑不诉〔2021〕1695号】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期间,在经营公司网店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从公司预支给其的网店运营费用中侵占人民币62364.74元。案发后,王某某及其家属赔偿**公司4800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对其行为予以谅解。王某某对上述事实认罪认罚。
不起诉分析: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不起诉案例【佛顺检刑不诉〔2021〕1695号】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期间,在经营公司网店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从公司预支给其的网店运营费用中侵占人民币62364.74元。案发后,王某某及其家属赔偿**公司48000元,并达成和解协议,**公司对其行为予以谅解。王某某对上述事实认罪认罚。
不起诉分析: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