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不起诉案例
经审查查明:2021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黎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在深圳市**区**街道**KTV喝酒,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黎某某与肖某某先相互推搡,随即发生互殴,钟某某正与肖某某一方的其他人互殴时,黎某某跑入包间拿了一个啤酒瓶,肖某某在后跟随,黎某某使用啤酒瓶击打肖某某的头部(经鉴定为轻伤一级)。目前,钟某某、黎某某已对肖某某作出赔偿,肖某某签署了谅解书,自愿对钟某某、黎某某予以谅解,不再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不起诉分析: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钟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已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不起诉案例
经审查查明:2021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黎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在深圳市**区**街道**KTV喝酒,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黎某某与肖某某先相互推搡,随即发生互殴,钟某某正与肖某某一方的其他人互殴时,黎某某跑入包间拿了一个啤酒瓶,肖某某在后跟随,黎某某使用啤酒瓶击打肖某某的头部(经鉴定为轻伤一级)。目前,钟某某、黎某某已对肖某某作出赔偿,肖某某签署了谅解书,自愿对钟某某、黎某某予以谅解,不再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不起诉分析: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钟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已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